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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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海大党〔2014〕75号



关于公布《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高等学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经学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讨论、2014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第三届学校党委全委会第30次会议审定通过并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经广东省教育厅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1次会议评议,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第8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2月24日广东省教育厅正式核准。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步伐,构建以章程为基本法则的制度体系,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和治理能力,现予以公布《广东海洋大学章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12月31日

 

 

广东海洋大学章程

 

   

 

广东海洋大学是一所以海洋和水产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是广东省属重点建设大学。前身是创建于1935年的广东省立汕头高级水产职业学校,几经迁徙和更名,于19636月易名为湛江水产专科学校,19799月升格为农业部直属本科院校,更名为湛江水产学院。19971月,湛江水产学院与湛江农业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湛江海洋大学。200112月,湛江气象学校并入湛江海洋大学。20056月,经教育部批准,湛江海洋大学更名为广东海洋大学。20106月起,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洋局共建广东海洋大学。

广东海洋大学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学术兴校、特色扬校的办学理念,实施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三大战略,立足广东,面向南海,辐射全国,以建设海洋和水产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海洋大学为目标,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富有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与行业精英,服务国家海洋事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广东海洋大学,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中文缩写为广东海大,英文缩写为GDO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海大路1号。学校设有湖光校区、霞山校区、海滨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海洋局依据共建协议,支持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学校实现办学目标。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举办者依法负责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配置教育资源,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七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以师生为本,崇尚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学术道德,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法律、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关的学历证明,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等荣誉称号。

(三)按照国家基本要求,自主设置课程、制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四)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开展交流和合作,创新办学机制体制。

(六)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内部收入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由学校合法所得的资产。

(八)依法规划和管理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项目。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广东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在会前听取学校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学校推行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以下事项进行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三)对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四)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或提出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设立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建立学院(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教职工参与本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通过校长接待日等多种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科研、学科建设、教学等需要设置的研究院(中心、所)、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实验教学中心等科研、教辅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学校授权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培养等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管理机构和调整其职能。党政管理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

 

第四章  学  院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含教学部),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根据需要可设系、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一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保证与监督其贯彻落实;加强学院党的建设,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支持院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党委(总支)副书记组成。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战略,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考核、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院人事管理、年度经费预算、收入分配方案、资金使用、办学资源配置、招生与就业及学生教育管理等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和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是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行使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等事项的审议、评议职能。学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和科学研究计划、资源配置计划。

(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

(三)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的权限,审议学位授予有关事项。

(四)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聘任及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

(五)讨论推荐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组织重要学术与教学问题研讨。

(六)评议学院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七)讨论研究院长或教授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请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依法依规自主聘任各类人员。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及聘用合同者予以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实施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工资制度,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教职员工代表组成。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六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遵守学术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支持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关心学生成长成才,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业就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等服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参加勤工助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按规定对违纪违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社会捐资;

(七)其他收入。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监管,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徽、学校声誉与学校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保障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学校基本情况、招生考试、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师资、教学质量、学生管理服务、学风建设、学位与学科、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一条  广东海洋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广东海洋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积极加强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关心支持校友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广东海洋大学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成员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的代表构成: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广东海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训是广学明德  海纳厚为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由两个半径不等的同心圆构成,背景色为蓝色。内圆中部为黄色风帆图案,下方为白色海浪图案,标有“1935”字样;两圆环相间部分上方为学校中文名称,下方为学校英文名称。图示: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蓝色旗帜,旗面印有学校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和校徽。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蔚蓝之歌》。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126日。

第七十条  学校的网址是http://www.gdo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1/3以上常委;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执行委员;

(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校党委全委会1/2以上委员通过。本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