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76

  日期 2015.11.17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人事〔2015〕5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培训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培训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5年11月17日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快建设一支“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富有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成长的教师培训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和广东省“强师工程”、“创新强校工程”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着眼于改善教师学历(学位)结构、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科梯队建设。

(二)以青年教师为主要培训对象,优先培训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新办专业和公共基础课的青年骨干教师,同时兼顾专职辅导员队伍的能力培训和提升。

(三)以在职培训为主,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为前提。各学院(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学科梯队建设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的学历、学缘结构,有条件、分批次、分缓急地合理安排和制定本单位教师培训计划。

(四)以岗位培训进修为主,参加培训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吻合、岗位发展相适合或是学校新办专业急需培训的。对于与从事专业或岗位性质无关的培训进修,将作为个人行为处理,不列入学校教师培养计划。

(五)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培训进修经费由学校、学院(单位)、教职工个人共同分担。

第四条 培训类别:

(一)学历(学位)教育。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在职脱产或不脱产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及硕士以上学位证书。本规定所指的学历只限于国民教育系列。

(二)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非学历教育。主要包括:博士后研究工作、高级研讨班、国内外访问学者、骨干教师进修班、教师岗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外语和现代教育技能培训、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

(三)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指通过在职兼读(短期脱产)方式,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非学历教育。例如: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师进修班。

(四)各类助教进修班、非指定性课程进修、专业证书班及由企业、各类中心等组织的培训,不再纳入学校教师培训进修计划管理范围。但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批准的教师可以参加上述培训,所需经费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五)专业践习经历。要求公共课、辅导员以外的新入职教师2年内必须参加为期半年以上的社会实践,并作为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五条 培训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爱岗敬业,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二)必须在本校工作满2年才能申请在职培训进修。已参加过培训的教师,须回校全职在岗服务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培训进修。

(三)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教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专职辅导员参加学历、学位培训必须在辅导员岗位服务满5年才能申请。

第六条 培训管理组织和职责:

(一)教师培训实行学校和学院(单位)共同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人事处是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管理工作,统筹安排培训工作。人事处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在每年10月份发布申报工作通知。

(三)现代教育技能培训由教务处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辅导员职业技能培训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学院(单位)是实施教师培训和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的主体,负责遴选培养对象和教师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应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本单位的教师培训工作,定期检查和解决教师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专职学工人员的年度培训申报工作由学生处统筹安排。

第七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学院(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进修目的、学科、形式、时间等),并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培训进修申请表》。对于未经学校批准自行报考者,均视作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有关在职培训进修手续。

(二)单位审核。各院(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兼顾长远目标和当前工作,择优遴选培训教师。培训教师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将培训人员名单及公示情况报人事处师资科。

(三)申请培训的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以及申请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除按以上程序办理外,还须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四)学校审批。人事处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当年的培训进修经费进行统筹安排,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未列入本单位学年度培训进修计划的申请人,学校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合约管理。

获学校批准的培训进修人员须在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培训进修的协议书,明确进修目标、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延长服务年限为五年。

第九条 经费资助方式:

(一)学历培训。

1.攻读博士学位:

学校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给予资助,实行经费包干。在3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包干经费6万元,凭博士学位证和协议书到学校人事处一次结算;每延期1年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包干经费相应减少1万元,以此类推。

学校鼓励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出的、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学校工作,其回校时待遇按照当年人才引进政策执行;或学校只将预存其三年工资(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维修基金)一次性补贴。签订协议时由教师自行选择。

2.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含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和专业学位)的教师不再给予资助。

(二)岗位培训。

参加岗位培训的教师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报销培训费:

1.参加岗前培训的教师,按《广东海洋大学新教师岗前培训规定(试行)》执行。

2.国内访问者,学校支付所需经费(含学费、住宿费、交通费),访学一年的,最高不超过2万元(往返交通费二次),访学半年的费用减半(往返交通费一次)。

3.因开设新专业、新课程,需到校外进修课程的教师(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学期,并应通过考试获得成绩),其培训费由学校负责。

(三)专业践习。专业践习者可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

(四)因没有培训指标,而要求自费参加学历(学位)培训的教师,其培训期间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且不得脱产学习。

第十条 培训期间的待遇 

(一)参加培训的教师在规定培训时间内,工资待遇不变。

(二)列入本单位学年度培训进修计划的教师脱产培训进修时间为一年。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享受在编在岗教师同等待遇。脱产超过一年的,属国家公派者,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属学校派出的,从第二年起,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照常发放,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从第三年起,学校只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第十一条 培训进修期间的管理:

(一)参加培训的教师要到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并自觉遵守进修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经常与学院(单位)保持联系,学习结束后及时返校接受教学等任务,所在单位须及时向人事处人事科申请销假。

(二)教师培训进修期间,各学院(单位)可根据培训进修情况酌情减免工作任务,但教师须履行按期回学校工作的义务。不回校工作的,其违约责任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按期回校工作的,按学校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处理。

(三)在进修期间,教师一般不得调整进修内容、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经学校批准。进修教师必须按照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每学年向所在学院(单位)提交一份学习总结,积极配合学院(单位)和人事处做好各项考核工作。

(四)教师培训进修期间符合有关规定条件者,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人事关系(人事档案)转出的教师,其配偶原属学校照顾安排工作的,须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后,其配偶方可继续留在学校工作,对不签订回校工作协议或培训结束后不回校工作的,学校按违约解除其配偶的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获得博士学位并如期回校工作的教师,可向学校申请科研启动费及电脑设备,额度和管理办法与当年引进同专业博士相同。

第十四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教师以外的其他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教辅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培训,除另有规定外,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生效之日前参加培训的人员,培养费和培训期间的待遇,按已签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培训暂行规定》(校人事〔2008〕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