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章程解释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广东海洋大学章程解释程序规定
第一条 广东海洋大学章程(以下简称为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为了科学、规范、严格、顺利地执行学校章程,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确保学校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章程解释是指在章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章程文本语义不清或有歧义、异议的内容所做的分析、说明。
第三条 学校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章程解释的受理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发起章程解释申请的主体是学校的内设机构、师生员工及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 需要章程解释的内容包括:
(一)发起章程解释的主体对学校章程文本表述的理解产生歧义;
(二)教育行政部门已受理的有关学校的涉及章程执行出现的申诉或行政复议请求,需要依据章程的表述作说明及判断;
(三)司法部门受理的起诉学校的行政申诉案件,在陈述、答辩中涉及的章程条款;
(四)其他需要作出章程解释的内容。
第六条 发起章程解释申请的主体,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章程解释申请。申请需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的目的和内容;
(二)发生疑义的性质、经过及分歧所涉及学校章程的条文;
(三)申请主体所持意见;
(四)申请主体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在收到章程解释申请后,会同学校法律顾问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第八条 对经审查后确认驳回申请的,由党政办公室告知章程解释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经审查后确认应做出必要解释的,由党政办公室会同学校法律顾问及相关职能部门拟定章程解释文本。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党政办公室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作出解释。
第十条 章程解释文件通过之日起,5个法定工作日内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章程解释申请主体。
第十一条 经公告后的章程解释文本,具有与学校章程同等法律效力。解释文本由党政办公室留存,并作为修订学校章程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