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洋大学文件 湛海大(教)字[2004]66号 湛江海洋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各专业硕士学位分别按入学时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和审定。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与办法; 二、授权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批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通过各学科、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选; 五、授权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六、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七、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硕士学位评定工作的会议每年6月、12月下旬举行。
第三章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由本院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专家以及学院分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等5~9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1人,并设秘书1名;主任由学院行政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学院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二、审查该学院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审议该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与人员名单; 四、审议并推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六、对答辩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七、处理其他有关硕士学位授予问题的事宜。
第四章 学位答辩
第八条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均可申请硕士学位。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后,由本人提出答辩的书面申请,填写《湛江海洋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材料》,经指导教师推荐,由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论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同意论文答辩的意见。 第十条 学位课程。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按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进行。 研究生按规定修完本人培养计划所安排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在规定的考试科目中,有两门不及格或一门补考仍不及格,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论点、结论和建议,对学科发展或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论文所涉及的主要观点,要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作为支持。 (三)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较强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对研究的课题要有新的见解。 (五)论文写作应严格按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以及我校有关要求执行。 二、下列情况不授予硕士学位: (一)论文是综合他人成果而成,没有自己独立的新见解和实验依据。 (二)立论或计算方法错误。 (三)实验或计算粗糙,数据结果不能论证其基本论点。 (四)其他达不到学位要求。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 一、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毕业论文初稿。因故未完稿者,须经导师、学院院长同意并报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一年。论文初稿完成后,交由导师审阅,导师参照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审阅论文,写出学术评语,并以适当形式会同本学科、专业教师进行评议,提出修改意见。研究生依照修改意见,对论文作进一步修改,定稿打印。 二、聘请相关学科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且学术造诣较深的两名专家作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一位应是外单位人员。评阅人由导师及系共同商定后,由学院负责人审批。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对论文作者保密,评阅结果密封传递。论文需在5月底前评阅完毕。 三、论文评阅人聘书以学校名义发出,并附《湛江海洋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评审意见表》一式两份。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在答辩前两周交答辩委员会。 四、对研究生论文的学术评语,是评价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依据。如有一名评阅人评语否定,应增补一名评阅人评阅,通过评阅后方可答辩;如两名评阅人均否定,则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答辩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按各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成,成员名单由导师及学院共同商议提出,并填写《研究生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部门)审批。名单确定后,以学校名义发函聘请。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席1名,答辩委员会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至少有1名外单位的专家。研究生导师一般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评阅人可兼任答辩委员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负责答辩的准备工作及答辩记录。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研究生答辩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需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且应有会议记录。 四、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研究生答辩材料进行整理后,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 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 六、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四条 答辩的基本程序。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并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二、研究生简要宣读论文。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其它人员提问。 四、答疑准备。 五、答辩。 六、答辩委员会闭门会议。 (一)由研究生导师介绍答辩研究生的思想、学习、论文工作等情况; (二)宣读论文评阅人评审意见;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投票,对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七、宣布答辩结果。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且具有一定的写、译和基本的听、说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向获得学位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第十七条 对已经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如发现其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或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并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研 硕士学位 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
(共印145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