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2006〕12号



关于贯彻《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经营性
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5〕32号,下称《暂行规定》)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对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组织学校党政领导、党委委员、中层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暂行规定》的精神,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暂行规定》是加强制度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高校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具体措施。统一领导干部的思想,增强廉洁从政的意识和执行《暂行规定》的自觉性。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工作的领导,使实施工作到位、具有长效性,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及每年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其组成情况如下:

组 长:容景春

副组长:詹 保

组 员:杨业平 朱建云 邓伟强 刘宏英 曾庆新

三、健全制度,规范行为。

认真贯彻中央及广东省关于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我校关于贯彻《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广东海洋大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广东海洋大学产业管理办法》、《广东海洋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广东海洋大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规定》、领导干部廉洁的五点规定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并加强对贯彻执行制度的检查落实工作。

四、明确规定,严格执行。

(一)学校正职领导不得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其他领导干部受聘在学校以外的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确因工作需要在我校所属产业(企业)和经营性单位兼职的,必须从严控制,严格按照《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审批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到经营性单位兼职的,必须经所在基层党组织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兼职。

(二)经批准在学校所属产业(企业)兼职的学校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经批准在学校的经营性单位兼职,以及受聘在学校以外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兼职报酬应由兼职单位财务部门直接转帐到学校财务部门入帐。领导干部如收到兼职单位发给的各种报酬,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对兼职单位作出较大贡献的,学校可结合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的标准由学校党委(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中层领导干部到经营性单位兼职得到的报酬,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学校可结合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的标准由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学校党委(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学校领导干部凡未经批准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者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的,以及在兼职单位报销与兼职业务无关的费用的,属违规行为,经学校党委讨论同意后,把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中层领导干部未经批准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或者将兼职单位给予的报酬据为己有的,以及在兼职单位报销与兼职业务无关的费用的,经学校党委讨论研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违规处理。

五、强化责任,自查自纠。

(一)组织学校领导干部签定执行《广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在经营性经济实体兼职的暂行规定》的承诺书,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责任,以保证领导干部对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

(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对学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以及各单位、部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检查工作,认真自查自纠,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06年3月23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建设  干部兼职  暂行决定


抄报:

中共广东省教育纪工委


发送: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6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