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2007〕37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07年5月24日

 
 

广东海洋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以及师生员工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联系广大师生员工,根据《党章》和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学校师生员工以及与学校、学校各单位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按照规定应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坚持统揽全局、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做好职能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应当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定期检查指导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校师生员工以及与学校、学校各单位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一) 涉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及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二) 检举、揭发学校、学校各单位部门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 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 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或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

(五)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的,应当到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校领导及其公务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部门批转和其它单位部门、组织转来及学校各单位部门上交而来的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  对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部门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校解决的,转由学校信访主管部门办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转给学校信访主管部门请示校领导处理;属于不同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校信访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属的单位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各单位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涉及有关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或其它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主管部门走访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提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知校医院,由校医院按照国家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单位部门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由学校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进行适当处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学校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四章 办 理

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应当由上级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对依法应当由其他单位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阅信、接访、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批→办理→审结办结→汇报→回复回访→统计分析→立卷归档;办结后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五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对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向领导汇报;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领导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交办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交办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重新处理。

第三十条 对各级单位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可视情况向转办单位部门回复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处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学校情况和教职员工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明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重大信访案件举报有功的信访人及证人学校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信访  细则  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7年5月24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