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164

  日期 2007.09.04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07〕94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课程考核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9月12日印


录入:黄育萍

校对:刘  岭、刘  靖


(共印80份)

 

广东海洋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所特有的评定、检测、诊断、反馈和激励功能,是其他环节难以替代的。课程考核工作的质量是教学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对教学质量、教风和学风产生直接的重要影响。为使课程考核更加综合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及有关部处的领导、各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参加。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考试管理科负责。

第二条 各院(系)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的课程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包括院属系负责人、分管教学的办公室副主任、教务员和辅导员。院(系)的课程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课程的命题、考核、评卷及考后总结分析工作,把好试题质量关。

(二)做好成绩录入、成绩汇总、成绩分析等工作。

(三)做好课程考核工作的宣传教育,制定有效的措施,狠抓考风考纪。

(四)按规定选派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

(五)做好课程考核期间,特别是提前考核的检查和巡查工作,及时处理作弊与违纪现象。

(六)进行课程考核改革的研究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建立考场巡查制度。由教学督导组、各院(系)领导、教务处组成,负责全校考场的巡查、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课程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出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选择,可采用大作业、讨论、论文、设计、测验等方式。

(二)各门课程考核负责人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恰当考核方式,经学院(系)批准,学院(系)教务办备案。

第五条 课程期终考核,在时间上分为期末统一考核和提前考核。两类考核均应按有关规定严格课程考核纪律。

第六条 提前考核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系)组织试题、安排考核时间及地点,学生所在学院(系)共同选派监考教师。

第七条 期末统一考核由教务处考试管理科负责组织安排。每学期的最后两周为全校课程考核周,对在课程考核周没有实践性教学安排的学生班,安排3~5门课程(一般不得安排专业任选课及考查课)进行统考;凡在课程考核周考核的课程,均须在教务处指定的时间和教室内进行,不得擅自改换考核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各院(系)应在学期初4周内将期末统一考核课程考核计划表交教务处。至少在考前2周将提前考核课程考核计划表报教务处,并在考前至少3个工作日将提前考核安排表交到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采用相同教学大纲的公共课、基础课均应实行全校统考;专业方向课视各专业具体情况实行统一考核;全校公共任选课等考查课,可采用大作业、撰写课程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任课教师在考前应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应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和运用该门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发展学生的能力为出发点。不得划定考核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露或提示试题内容。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考核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全校性的公共课、基础课以及有条件统考的专业基础课(下称“统考课程”)须实行统考,并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具备试题库的课程应从试题库中出题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二条 实行命题负责人制,所有课程的命题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选派。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由命题负责人组织同一学科的教师统一命题。整个命题过程应严格保密,以防泄密。对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一般应采用同一份试卷,并在同一时间考核。双语(全英语)授课的课程可以例外,但开课院(系)也要采取措施保证此类考核质量。

第十四条 命题时要分别编出内容有别、但广度、题量以及难度都相当的A、B两套试卷,课程负责人审查,系主任签字批准。提前考核的试卷应于考前10个工作日送交有关院(系),期末统一考核的试卷各教学单位应在全校课程考核周前10个工作日统一送教务处考试管理科,其中一套作考试用,另一套作补考用。

第十五条 命题是考核工作的中心环节,应当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试题。为了使试题的难易程度和区分度达到规定的标准,保证考核的信度和效度。命题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必须以教学大纲、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核内容要尽可能覆盖到欲测试的各个方面,并根据各部分内容所需掌握的认识水平(即认识、理解、应用、探究),使考核内容重点突出,比例分布合理、难易适度,不出超纲、偏纲和无考核意义的题目。

(二)试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广度,既要考查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水平,又要考查学生综合运用、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题类型、难度分布一般为:基础题占60%;综合应用题占30%;难题(如综合性、创造性思维题)占10%。

(三)同一试卷中,同一类型试题的编写格式要统一,以免学生因格式不一而误解。试题用字、用词要规范、恰当,文字简明,表意确切,不致学生费解。

(四)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在性质上应有近似之处,但要避免雷同或暗示,正确答案应随机编排。试题应各自独立,各题之间不要互有关联和重复,一题的正文或答案表述不应构成对其它试题的提示。

(五)所编试题应尽可能避免与教材、参考资料中完全相同的文字表述。

(六)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题量应保证中等程度学生可在100~110分钟内完成。

(七)学生考核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一个班考核成绩基本上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优秀成绩一般不得超过20%,如超过20% 时,任课教师应提交报告作出说明和解释。对不及格率高达30%的课程,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写出书面的分析报告送交学院(系)和教务处,帮助学校和学生分析和找出不及格率高的原因。

第十六条 命题的同时要制定明确而统一的标准答案或评分标准,并将每题的分值标明在试卷上。试卷要按教务处公布的格式用计算机统一打印。卷面的打印范围不要超出油印的可能范围。试卷的有效印刷范围:8开纸为高22cm,宽33cm。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各大题分值、附白纸数不得超过3张。

第十七条 教材科凭《试卷印刷审批表》付印试卷,手续不全一律不予付印。

第十八条 在命题、审题、印刷、保管过程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注意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露试题内容,违者以教学事故论处。严格禁止由学生送印或领取试卷,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所有的试卷(包括多余的)均须当场收回。

 

第三章 课程考核资格的审查及补缓考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①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②未经批准选修的课程; ③课程包含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并于考核前 1 周将不符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在课堂上宣布或通知到学生本人。任课教师对该生的该门课程成绩以“取消资格”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向学院(系)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系)领导批准,方可缓考。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院(系)保存,一份交任课教师,一份交教务处备案。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的补考时间进行,缓考卷面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成绩进行登记,缓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

学院(系)应对学生的缓考申请从严审批。对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作旷考论。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必须通知课程考核不及格学生按规定回校参加补考。

第二十四条 补考时间定于每学期第1~2周内进行。补考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结业生可在补考时间提前回校申请补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以班为单位到所在学院(系)领取补(缓)考证。

第二十六条 补考的监考人员由学院(系)安排。

第二十七条 补缓考课程考核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需将试卷和补考成绩登记表交回开课单位保存。各开课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绩汇总报教务处。各学院(系))对需作学籍处理的学生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课程考核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的日期、考场必须严格按教务处或课程所在学院(系)编排的课程考核安排表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九条 每个考场应安排2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应由专任教师或辅导员、管理干部、实验员担任。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中间不安排休息,考生在交卷前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试室。未经教务处的同意监考教师不得延长或缩短时间。

第三十一条 课程的任课教师是该门课程的主考教师。课程(含统考课程)的命题负责人是课程的考核负责人。

(一)统考课程的考核负责人可不具体负责某一试室的监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该门课程的试题质量全面负责。

2、对课程考试的有关试室进行巡考,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主考教师的职责是:

1、参加一个试室的监考工作。

2、负责检查授课班级所在试室的考试情况,发现问题后及时汇报、处理。  

3、复核监考教师交回的试卷数、空白试卷及参加考核人数是否正确。

 

第五章 阅卷、成绩评定与试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关于阅卷评分工作暂行规范》阅卷。

第三十三条 成绩评定

(一)所有课程都可用百分制记录成绩。考核课程一律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或百分制: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毕业论文一律采用五级制。对一些考查课程如研讨课、技能训练、演讲报告等形式的课程可记为“及格”或“不及格”两个等级。

(二)课程总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期终考试成绩折算而成,以课程期终考核为主,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一般为30%。教师必须严格按学(院)系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三)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实习、论文(设计)、平时测验成绩和考勤等情况的综合评定。

(四)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经补考或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补考或重考所获得的卷面成绩记载,但绩点为零。

(五)若学生对已获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缴费再次参加考核(再考)。成绩以最高的一次登记。

第三十四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必须在综合教务系统网上提交学生的学期总成绩。其中,对擅自旷考者,该门课程成绩以“缺考”记录;对考核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作弊”记录;有正常批准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成绩以“缓考”记录。各学(院)系应尽快向学生本人公布课程考试成绩。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完成网上成绩记录后,应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教学记录表、试卷质量分析表及所有学生的答卷全部提交给学(院)系教务办,由开课学(院)系统一保管备查,保存内容包括出题审批表、标准答案、教学记录表、试卷质量分析表及所有学生的答卷。试卷档案至少要保存至学生毕业后2年。

采用机考、口试、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教师应将考核的具体做法、要求和评分标准形成书面材料,以及学生考核的数据光盘、磁带、论文等提交开课院(系)统一保管。

第三十六条 课程负责人要对每门课程的试卷质量分析表进行审阅,对存在问题的试卷要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解决方案,并告知相关人员。同时及时将试卷分析结果报学(院)系教学办公室。

各学(院)系应及时对课程考核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接到成绩通知后,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提出查卷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批准,并得到开课或课程负责人同意后,由开课学(院)系或课程负责人代为查阅试卷。查阅人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学(院)系负责人和学生。

第三十八条 教师提交成绩后,若要修改,须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学生考核成绩更正表》,并附原始材料如考卷、作业等的复印件,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 在试卷评阅与成绩归档中如有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 它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生的课程考核管理。其它纳入教务处管理的各类学生的课程考核管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湛江海洋大学考试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