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174

  日期 2007.09.24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07〕106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实习(实训)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实习(实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本科  学位授予  规定  印发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


录入:黄育萍

校对:刘  岭、刘  靖


(共印80份)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实习(实训)管理暂行办法

 

实习(实训)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作用是使学生获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得本学科或本专业初步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为了规范实习(实训)管理,提高实习(实训)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实习(实训)类型

第一条 实习(实训)以强化学生的专业意识,拓展学生的专业知识,强化专业技能,提高学生基本能力和综合能力为目的。实习包括相关专业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实训包括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测量实习、技能训练等。

 

第二章  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实训)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实习(实训)大纲

实习(实训)大纲是进行实习(实训)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实习(实训)都必须有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大纲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培养目标制订,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实习(实训)大纲包含以下内容:

1、实习(实训)目的与要求;

2、面向专业;

3、实习(实训)单位;

4、实习(实训)内容;

5、实习(实训)形式;

6、时间安排;

7、考核方式;

8、实习(实训)报告的要求;

9、成绩评定标准;

10、纪律和实习(实训)安全的要求。

实习(实训)大纲由专业所在系组织制订,经学院(系)审定后执行,并报教务处质量监控科备案。

第三条 实习(实训)计划

实习(实训)教学开始二周前,各专业要依据实习(实训)大纲,并结合当时实际情况制订好实习(实训)计划,明确实习(实训)各阶段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实习(实训)计划应切实可行,以保证实习(实训)质量。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1、实习(实训)形式:可分为3种:教师带队集中实习(实训),教师组织分散实习(实训),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实训)单位分散实习(实训)。课程实习(实训)和专业实习(实训)一般均采用第1种方式,毕业实习可采用后两种方式。

2、实习(实训)地点:分组实习(实训)须注明分组地点、各组人数和名单。

3、实习(实训)时间:按大纲要求注明实习(实训)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4、实习(实训)内容、要求及进度:根据实习(实训)进度,安排每段时间的实习(实训)内容及相应的要求。

实习(实训)计划由各系主任组织制订,经学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后,于实习(实训)开始前一周发给参加实习(实训)的师生,并报所属学院及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备案。实习(实训)计划为检查实习(实训)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实习(实训)场所的选择

(一)各学院(系)应认真选择好实习(实训)场所,选择实习(实训)场所应注意: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实训)大纲要求。

2、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3、选择生产较正常,技术管理较先进,对学生教学实习(实训)较重视的场所。

4、充分利用学校现有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5、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二) 各学院(系)要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探讨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问题。对于比较固定的实习(实训),应逐步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逐步实现各类实习(实训)均有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更好地实施产学研有机结合,提高实习(实训)质量。

(三) 凡有条件在校内实习(实训)的专业,可安排在校内实习(实训),但必须安排一定的时间到校外实习(实训)或参观,以便学生更好地接触生产,了解社会。

 

第三章 实习(实训)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宏观协调全校的实习(实训),并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系)负责本学院(系)实习(实训)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专业所在系系主任具体安排落实本系的实习(实训)工作,主要任务是:

1、组织制订实习(实训)计划,安排落实实习(实训)场所。

2、确定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及领队教师。

3、组织实习(实训)动员。

4、检查实习(实训)进度和实习(实训)效果。

5、处理实习(实训)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6、总结和组织交流实习(实训)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实习(实训)过程中,实行带队教师全面负责制,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努力搞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 实习(实训)动员和组织工作

实习(实训)前,各学院(系)应认真做好实习(实训)动员和组织工作,做好各种物质准备,提前安排好实习(实训)师生的交通、食宿等相关事宜。毕业实习动员大会应由各学院(系)分管院长(系主任)主持召开,系主任和实习(实训)指导老师参加;其它实习(实训)动员由系主任或带队教师负责。实习(实训)动员大会应向学生和带队教师宣讲实习(实训)的目的和要求,宣布实习(实训)计划和纪律,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实习(实训)指导老师应将实习(实训)任务书、实习(实训)日志、实习(实训)鉴定表等实习(实训)材料以实习班级为单位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 学生原则上由指导教师带领,到学院确定的实习(实训)单位或实习(实训)地点参加实习(实训)。

各专业应选派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实训)要求和学生人数确定,一般每20名左右学生配备1名教师。

实习(实训)领队教师一般由指导过同类实习(实训)并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实习(实训)领队教师代表学校对实习(实训)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一条  由教师组织实习(实训)的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应由实习(实训)指导教师指定专人做好实习(实训)日志,记录每天的实习(实训)任务,学生考勤情况,学生纪律情况,当天实习(实训)任务结束后,指导教师检查记录情况并签名。实习(实训)结束后,实习(实训)日志应交课程所在学院作为资料保存,并作为考核实习(实训)质量的依据。

第十二条  分散实习(实训)的学生,实习(实训)结束后应在教师组织下进行实习(实训)交流。

第十三条  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实训)单位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学生提出申请,报经本单位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可同意学生到该单位实习(实训),必要时,学院(系)可为其开具联系实习(实训)单位证明。对自行联系实习(实训)单位进行实习(实训)的学生有下列要求:

1、计划。

2、每天撰写实习(实训)日志,记录实习(实训)内容和进行情况。

3、实习(实训)过程中保持与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联系。

4、实习(实训)结束前,总结实习(实训)情况,撰写实习(实训)报告,完成实习(实训)计划规定的实习(实训)任务。

5、请实习(实训)单位出具实习(实训)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在制订教学工作表时,各教学单位要准确列出各专业班级各类实习(实训)的名称、地点、起止时间、指导教师。学院(系)、教务处、督导组会同有关部门对实习(实训)进行抽查性检查,并解决实习(实训)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和组织交流实习(实训)经验。

 

第四章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对实习(实训)工作全面负责。实习(实训)开始前应提前到实习(实训)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根据实习(实训)大纲要求拟订实习(实训)计划,做好实习(实训)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开始前,组织实习(实训)动员。

第十七条  联系和落实实习(实训)师生的住宿、交通和安排。
  第十八条 对学生生活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情况。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保密、爱护公共财产等教育,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实习(实训)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实习(实训)过程中加强指导。深入实习(实训)现场,具体组织学生实习(实训)、参观、收集资料,进行现场教学,请实习(实训)单位有关技术、管理人员作报告、讲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组织阶段小结,交流实习(实训)经验。
  第二十条 了解和处理实习(实训)中的各种问题,加强与实习(实训)单位联系,尊重实习(实训)单位意见,努力与实习(实训)单位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向院(系)及实习(实训)单位汇报。
  第二十一条 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从严安排实习(实训)经费开支和办理财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实习(实训)结束,组织学生写好实习(实训)报告(总结)。会同实习(实训)单位的技术指导人员,做好学生的成绩评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训)结束后,撰写实习(实训)总结,总结实习(实训)情况和实习(实训)效果,报学院(系)和教务处。

 

第五章 学生实习(实训)守则

第二十四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习(实训),学生都必须参加。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实习(实训)者,必须利用其它时间补修。实习(实训)成绩不及格必须重修,实习(实训)成绩及格方能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不但要认真完成预期的实习(实训)任务,而且要注意维护学校的荣誉,多做好人好事,为校争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接到实习(实训)计划后,应积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及学校与实习(实训)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和实习(实训)教学秩序。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发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习(实训)期间,学生应认真做好实习(实训)笔记,积极收集、及时整理观察结果,按时完成实习(实训)报告或实习(实训)总结,认真参加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习(实训)期间,学生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纪律,注意安全,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实训)单位。在实习(实训)单位集体住宿时,不得擅自在外留宿,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

第三十条 实习(实训)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仪器设备,不得进行违章生产或操作,以免发生伤害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虚心向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学习,学习他们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听从指导,服从安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加强实践锻炼,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第三十二条 因违反安全规程和实习(实训)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本人负责;造成国家或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者,应由本人承担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实习(实训)成绩的考核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提交实习(实训)报告(总结)后方可参加考核。

第三十四条 实习(实训)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5个等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的实习(实训)考核成绩应综合学生实习(实训)中各方面的情况评定,主要以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实训)报告、实习(实训)总结为主,结合实习(实训)期间的表现及实习(实训)单位的评价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笔试、口试或两者结合。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实习(实训)准备情况(包括参加实习动员会及资料准备情况)。

2、实习(实训)期间的表现(包括纪律、考勤、提问、讨论、动手等情况)。

3、实习(实训)报告情况(包括内容、格式、文字、版面等情况)。

4、实习(实训)单位的评价。

5、考核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习(实训)成绩均应给予不及格。

1、实习(实训)期间表现差,未达到实习(实训)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实训)报告或总结撰写不认真且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

2、因病、因事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实训)规定时间1/3及以上者。

3、旷工达到实习(实训)规定时间1/4及以上者。

4、在实习(实训)期间不遵守纪律,违反实习(实训)单位和学校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5、实习(实训)成绩登入成绩记分册。实习(实训)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必须重修,所需费用自理,及格后才能准予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七章 实习(实训)总结

第三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在实习(实训)结束一周内提交实习(实训)总结,总结实习(实训)经验教训,分析学生的考核成绩,提出改进实习(实训)工作的建议。实习(实训)总结经系主任审阅后,报所在学院(系),并送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备案。 

第三十八条 教务处及各学院应经常深入实习(实训)基地或实习(实训)点检查了解实习(实训)情况,搞好实习(实训)基地或实习(实训)点的建设。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及各学院(系)应认真总结经验,适时进行实习(实训)教学的评比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实习(实训)教学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