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175

  日期 2007.09.24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07〕107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关于制(修)订
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关于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学大纲  制(修)订原则  规定  印发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


录入:宋郑芳

校对:刘  岭、刘  靖


(共印80份)

 

 

广东海洋大学关于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

 

教学大纲是指导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教师组织课堂教学和学校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管理的依据。为规范编写课程教学大纲,现根据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提出关于制(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原则。

第一条 教学大纲必须体现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爱国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映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二条 教学大纲必须根据本课程的设课目的和它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任务,来规定本课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学大纲必须根据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原则,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分量适当、深广适宜;应反映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搞好分析、计算、习题和实验等基本训练,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同时还应该注意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积极稳妥并及时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

第四条 教学大纲要保证课程内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注意与其它相关课程的联系和配合,防止相互脱节和不必要的重复。

第五条 教学大纲对教学的基本要求应以中等程度学生通过正常努力可以达到的限度为准,同时根据学生能力的差异,明确教学基本内容、选修内容的不同要求,以利于因材施教。

第六条 凡计划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和选修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制(修)订教学大纲,无教学大纲的课程一律不得开课。

第七条 教学大纲应由担任该课程教学时间较长,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师编写(编写格式请从教务处主页下载);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必须经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集体讨论、审查通过,由课程负责人签字,学院(系)分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应单独编写教学大纲;不是独立设课的有关教学实验,应在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中具体列出实验项目及学时分配,并按要求写出实验教学大纲(含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实验要求和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教学大纲涉及的课程名称应采用标准名称。

第十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教学大纲必须不断更新完善。大纲的修改由任课教师向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长(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进行。修改后的大纲要及时公布,原有大纲院属系应保留备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