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176

  日期 2007.09.24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07〕108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研项目  管理办法  印发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


录入:宋郑芳

校对:刘  岭、刘  靖


(共印80份)

 

 

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

第三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是指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经申请人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机构评审批准后立项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

第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符合学校的总体教育教学改革要求,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主题,围绕如何深化教育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研究工作,不断研究教育教学中出现的新形势和新情况。

第五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须立项新颖,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较强的针对性以及可操作性,突出当前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能够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第六条 凡是我校在编在岗的、具有一定研究和组织能力的教师、干部均可参加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已有校级在研项目且尚未完成的项目主持人,一般不得申报当年的校级教研项目。

第七条 教育教学研究申报项目的集体或个人对所申报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前期准备条件和研究的基础与实力。项目主持人有较高的造诣或专长,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研究时间有保证,能确保立项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项目组成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八条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方案切实可行。

第九条 鼓励跨单位(部门)、专业和课程组织项目研究组联合申请立项,开展综合研究,以加大改革力度和提高研究水平。

第十条 学校每年组织1次校级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工作,申报人作为主持人每人限报1个项目。对已有成果作简单重复的研究项目不予立项;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部门资助或立项的,不重复立项。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2年,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启动。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校级教研项目的选题,以学校下发的《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指南》(见附件1)为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申报书》(见附件2),所在单位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者的能力与水平以及项目经费概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高等教育研究室。

第十四条 高等教育研究室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进行汇总审核后,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长审批。学校以发文形式公布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立项名单,确认立项项目名称和资助金额。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由分管校长领导。高等教育研究室为学校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教学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立项、检查和评估、结项验收以及项目经费的管理等工作。各单位(部门)负责获准立项项目的组织协调、检查总结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书获批准并下达后,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获准立项的项目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具体包括项目研究计划的制定、项目组成员的选定与分工、项目的实施与总结、鉴定与交流、成果的申报与推广应用等。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凡对研究计划、项目组成人员、研究期限等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主持人需提出专门申请报告,经高等教育研究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 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资助项目和立项项目。资助项目由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立项项目由学校予以立项但不给予资助,研究经费由申报人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由高等教育研究室分两次划拨,第一次划拨总经费的50%作为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后视其进展情况再划拨一定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各研究项目的一切开支须经项目主持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经费使用应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充分利用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遵守财经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差旅费:项目研究所需的学术交流、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二)会议费:项目组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结题会等支出。

(三)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消耗材料等的购置,项目成果的打印、复印、出版或发表等。

(四)项目的评审,验收及管理费等。

(五)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六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在研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各项目按计划实施和进展,在中期阶段填报《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见附件3),学校组织专家有重点地进行中期检查。学校视情况对部分开展得较好的资助项目,酌情增加其资助项目数和经费资助额度;对进展不大、效果不理想的项目,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作出限期整改、暂停拨款甚至撤消立项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开展,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到期或提前完成立项时提出的目标,即可结题或申请验收。项目主持人需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结题申请书》(见附件4),同时提供相应的成果材料(包括结题报告、证书、专著或教材、相关文章等)。学校统一组织进行鉴定、验收。

第二十五条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阶段报告和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相关材料的研究项目一律不予鉴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研究项目一律不得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

 

第七章 成果推广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验收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应在教学工作加以应用。对于成果显著,并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大意义的成果,由学校组织在全校推广,以推动全校教学和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七条 申报评奖的项目,应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推荐,交高等教育研究室汇总初审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评出校级教学成果拟获奖项目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成果突出的优秀教学研究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将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充分利用校内报刊、网络等媒体,建立成果宣传渠道,编辑出版优秀教学研究成果。

 

第八章 其他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第三十条 凡是教育部、教育部属各研究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省教育厅及省属有关单位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均列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部级教改项目的申请立项,视其有关具体要求而定,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

第三十二条 对获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立项并资助的项目,学校给予1:1经费配套资助;对获省部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立项但不获资助的项目,学校将根据其性质、内容和研究成果的受益面,由学校给予一定数额的研究经费;各类项目的研究经费均由学校财务处和高等教育研究室管理,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做好项目的组织研究、配合立项单位进行检查等工作,并及时结项。

第三十四条 对于因各种原因终止研究的项目,按立项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解释。

本文附件1、2、3、4不印发文字稿,请从学校主页—教学教务—教学研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