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186

  日期 2007.09.29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07〕119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专业申办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 广东海洋大学专业申办与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专业  申办与建设  办法  印发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9月30日印


录入:黄育萍

校对:刘  岭、刘  靖


(共印80份)

 

 

广东海洋大学专业申办与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第一条 符合“努力把学校建成海洋和水产学科特色鲜明,水平较高,与我国海洋事业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国内外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多科性海洋大学”办学目标定位和《广东海洋大学“十一五”本科专业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二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要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有计划地扩展外延,着力充实内涵,坚定不移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以学科建设为依托,社会需求为导向,办学特色为目标,大力推进专业建设,完善本科专业结构。

第三条 专业设置及调整应符合国家当前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战略的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保持学科发展的前沿性。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贯彻“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方针,区分轻重缓急,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积极地有重点有步骤地发展一批新专业和新的专业方向。

第四条 加大原办专业的调整、改造和建设力度,提倡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第五条 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教高[1998]8号附件一)外设置社会发展急需、已具备培养条件的本科专业,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申报。

第二章 申请设置本科新专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的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

第七条 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齐全。

第八条 配备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第九条 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三章 申请设置本科新专业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新专业申请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各教学单位一般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当年申请设置新专业的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新专业申请设置由学校负责审批,学院(系)应向学校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学院发展规划;(2)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人才需求的分析);(3)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4)拟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主干学科、主要课程、毕业学分要求、授予学位等);(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新专业需分别经学院(系)和学校两级专业设置评议机构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学校的专业设置审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申报推荐意见,报分管学校领导审定,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专业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十三条 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充实专业内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充分发挥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图书资料及教学文件建设等。

第十五条 培养目标。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前提条件,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依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人才培养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体现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要求,体现学校的培养特色。

第十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专业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人才培养方案应在教育部宏观指导下,根据学校定位、人才培养目标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由学校组织专家制订,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七条 教学团队建设。通过体制改革,落实规划,层层负责,引进与培养相结合,在职与脱产培养相结合,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教学科研相结合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团队。要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注重选拔培养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施助教制度,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优秀青年教师。

第十八条 课程建设。明确课程建设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制订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精品课程为目标,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优化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要把精品课程建设和优质课程评选作为一项整体工作,坚持评建结合,以建为主。

在课程建设中,要加强试题库建设,进一步完善课程教学大纲。每门课程均应有教学大纲,制定教学大纲应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依据学校制(修)订教学大纲的原则规定,组织有关教师编写。要努力贯彻正确的指导思想,体现改革精神,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服从课程结构及教学安排的整体需要,防止单纯追求局部体系的完善。教学大纲经系、院认定,批准施行。

第十九条 教材建设。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的建设规划工作。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他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自编教材的建设。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二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坚持校内外结合,全面规划实验室与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要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注意集中力量建设好公共的基础性实验室,加强检查验收,防止分散配置与管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做好实验室的计划管理、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改进分配和设备投资办法,提高投资效益,提高设备利用率。要改善实习条件,健全实习管理规章制度,努力使校内实习基地成为可进行综合教育训练的课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同时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努力把实习与承担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以取得校外实习单位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 图书资料建设。学校努力保证每年图书资料费占事业费的3~5%,以保证有足够的最新图书资料。图书资料建设应适度向新设置专业倾斜。

第二十二条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学校支持各专业积极进行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学校通过实施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鼓励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教学和管理研究,并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大对教学手段现代化的投入,资助教师引进、研发多媒体课件,开发基于网络运行的教学资源,激励教师采用网络教学、多媒体辅助教学等教学手段,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五章 专业建设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专业方向与特色。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每一个专业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定位,把握发展方向,拓宽专业口径,形成专业特色。

第二十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认真探索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的质量标准,深入研究社会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的趋势,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出发点,以学生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要求,明确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目标,构建与社会发展和学校特色相适应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十六条 专业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的布局,根据大的学科门类统一规划,建立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本着重视基础课程,加强主干课程,扩大选修课程,突出专业特色,加强专业课程体系的建设。同时,开展与各有关课程配套的教学大纲、教材建设工作,尽快将本学科新的优秀学术成果充实到教学内容中去。

第二十七条 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校、院、系均应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层层负责,抓好落实。完善学科带头人、专业首席教师制度,以形成知识结构合理、梯队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教学团队为目标,鼓励教师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与科研能力。通过在职与脱产培训结合、引进与培养相结合、以老带新的机制,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专业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基地的管理。改革实验室管理体制,构建立体型实践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加强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既要重视基地的教学功能,又要考虑基地的科研功能,以基地为基础,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

第二十九条 教学基本文件建设。学校要根据学科发展趋势与专业定位不断调整教学基本文件内容,及时修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在教学内容上充分体现专业特色与人才培养特色,寻求专业突破口,将教学内容与学科专业发展紧密结合,充分反映学科前沿及专业发展动态。

第三十条 教学研究、改革与实践。加强高教研究工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根据发展需要和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一些高层次具有前瞻性、探索性的规划类项目研究,扩大研究范围,提高研究层次,力求在研究内容与水平上有新的突破。各教学单位在宏观层面上要深入研究各自的定位与规划,在微观层面上要不断探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开展关于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与实践。要加强对教学改革的总结,形成一些针对性强、目的明确、指导意义重大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改革成果,并加强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一条 专业建设的具体实施:

(一)加强对专业建设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各教学单位成立专业建设小组,确定各专业建设首席教师,制订详细专业建设规划;各专业制订专业建设实施计划。要充分贯彻“加强基础性专业,发展优势与特色专业,开拓新兴交叉专业”的原则,积极推进省级名牌专业、校级名牌和校级重点专业建设,带动一般专业建设,努力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二)要对专业建设进行立项管理,实行责任制,加大对专业建设的投入(包括硬件投入与软件投入)。专业建设的投入既包括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又包括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教学改革与建设投入。

(三)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设立师资培养专项经费,加大学术梯队的培养与引进力度,建立与完善特聘教授制度;加强专业师资队伍、课程教学团队的建设;抓紧抓好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后备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鼓励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和参加较高层次的专业进修。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培养和造就一批有较高教学水平与学术造诣的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的带头人。

(四)建立专业建设的评估与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各专业建设的进展情况,核定专业建设的评价标准,落实相应的激励措施,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专业发展规划;组织国家级、省部级名牌专业申报工作;组织新专业设置、申报工作;制订学校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检查、督促各二级学院(系)专业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院(系)职责:制订学院(系)的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学院(系)重点建设专业;组织学院(系)专业建设工作;组织学院(系)专业验收与评估工作;组织学院(系)新办专业和名牌专业的申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院属系职责:明确专业目标与特色;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组织进行课程、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建设,定期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研活动,进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研究与改革,完善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

第三十六条 专业建设首席教师职责:专业具体建设实行专业建设首席教师制。专业建设首席教师由院(系)确定,对院长(系主任)负责,一般由院属系主任担任,多专业的系一般除院属系主任外,还应按专业设首席教师。资格条件为: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为本专业主讲教师,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2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熟悉本科教学和专业建设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在学院(系)的统一领导下,领导和组织专业建设小组进行专业建设计划的制订,专业建设与改造,人才培养模式设计,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和实施专业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