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188

  日期 2007.09.29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07〕121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选修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 广东海洋大学选修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 学  选修课  印发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0月8日印


录入:宋郑芳

校对:刘  岭、刘  靖


(共印80份)

 

 

广东海洋大学选修课管理规定

 

为了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不断完善学分制,实现厚基础、宽口径、多方向的培养目标,保证选修课的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现对选修课的开设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选修课开设的原则和条件

(一)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又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任选课)两大类;任意选修课分为专业任选课和全校性公共任选课(公选课)。专业方向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必须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全校性公共任选课须经教务处和开课教学单位共同确定。各教学单位在安排好本单位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和实践课程教学的同时,要充分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开设选修课,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课要求。

(二)各类选修课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并根据教学大纲优选教材。

(三)开课教学单位负责师资安排、课程建设等事宜。

(四)全校性公共任选课一般至少有30人选修才可开出;专业方向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一般至少有20人选修才可开出;有些课程选修人数虽不足20人,但确有必要开出的,须经教务处批准。

(五)任选课的计划学分一般为1.5~2.0学分(特殊情况例外)。

二、选修课的管理

(一)选修课的教学要求与必修课相同。开设选修课应注重课程建设,始终把握学科前沿动态。开课教学单位与教务处共同负责选修课的质量监控,发现教学问题应及时处理,切实整改。

(二)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对本单位学生班选课和修读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有计划地指导学生按本专业培养方向规定的选修课类型和比例完成修读任务。

(三)学生应在全校性公共任选课不同模块内任意选修课程,但全校性公共任选课不同模块间的学分一般不能相互替代。

(四)专业方向选修课一经选定,学生应修满该组所规定的学分,如中途确需改修其它专业方向组的,对于在原专业方向组中已修读并通过的课程,若新专业方向组中无该门课,仍可作为专业任选课给予记载成绩。

(五)学生应珍惜有限的教学资源,必须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和实验,参加各种形式的考核和考试。对未办理退选或改选手续而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以缺考论处,成绩记为“缺考零分”;未办理选课(或补选)手续而擅自听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不予登记成绩;旷课学时或缺交作业量达三分之一者、实验环节总评不及格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

(六)选修课的教学管理

1、 选修课的考勤方式由任课教师自定(如采用随机抽查、分段点名、随堂作业和小测验等),但须在开课时向学生宣布并实施。考勤应与考核相结合。

2、任课教师应尽职尽责上好选修课,认真备课、执教。

3、教务处和各院(系)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选课程序

(一)开课教学单位在每学期的第11~12周确定下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科目,组织任课教师填写《××学年第×学期公选课开设情况汇总表》,并统一于第13周前送教务科。

1、在每学期末,教务处将下学期的《选课手册》发放到各学院(系)、学生班,并公布上课时间、周次、节次、地点和课程学分等。

2、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和选修课安排情况,结合个人的学习能力和特长,选定课程和规定的学分数,不得选修与本班上课时间有冲突的课程。

(二)预选阶段

预选为选课的报名阶段,在这个阶段学生对自己喜欢的课程进行报名。

(三)正选阶段

正选是选课的抽签和确认阶段(学期末进行),在这个阶段学生必须对已选课程进行检查,并对公选课进行抽签(系统随机产生)。

(三)补退选阶段

经过第一周试听后,学生对所选课程再次进行确认,对不适宜自己学习的课程予以退选,对适宜自己学习的课程予以保留。与此同时,如果某些课程还有余量,学生可以进行补选,先选先中。补退选是选课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所选课程进行最后确认、对漏选课程进行补救的过程。

四、选修课的考核

(一)选修课的考核方式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方法的理解和认识;考核学生对各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考核学生创新性思维和结合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2、专业方向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专业任选课和全校性公共任选课可采取考查的方式。考试和考查具有同等效力。

3、选修课考核不得随意降低教学要求和考试难度。

(二)选修课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学生考试分数达“60分”即为及格,可取得相应的学分。选修课不及格应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三)考核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列入学籍处理的课程范围。

(四)选修课考试作弊与必修课考试作弊同等对待。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湛江海洋大学选修课管理暂行规定》{湛海大(教)字[2003]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