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103

  日期 2007.10.10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07〕135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主题词:实验教学  管理  办法  印发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0月11日印


录入:宋郑芳

校对:刘  岭、刘  靖


(共印80份)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目的是通过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为了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一条 各学院(系)应组织教师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目标的要求,选定或编制出实验教学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和实验课授课计划。

第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其它课程的实验大纲在课程教学大纲中规定。教学大纲中必须规定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

实验教学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新实验内容,应向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所有实验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选定、自编或改编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需经院属系(教研室)及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讨论审定,经学院(系)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在实验教学进行前印发给学生。实验指导书需说明实验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应有所区别,高年级学生的实验指导书,可以只说明实验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其实验方案的设计、仪器的安排与调试,也可由学生自己直接完成,教师作必要的指导。

第四条 实验教学授课计划。实验课授课计划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安排实验内容、教学方式、教学进度以及进行实验教学考查、考试等的具体实施计划,同时也是编制申购低值消耗材料、易耗品和仪器设备计划、资金分配、考核投资效益、统计上报实验教学数据的依据。凡有实验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学授课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经本单位分管教学领导签名后送教务处、设备管理处和实验教学部各一份。对已排定的课表,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教学基本文件规定的内容、学时和要求,开出全部必做实验,有条件的应增开一些选做实验。

第六条 各院(系)负责将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到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和任课教师,跨院(系)的实验教学任务可由教务科转送。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落实实验指导人员,做好实验教学准备,保证实验顺利开出。

第七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要按实验教学授课计划进行准备和开设实验。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一经制定,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与学生所在院(系)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双方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行,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凡校内暂时不能开出的实验,需要到其他院校或单位进行时,可由院(系)自行联系,报教务处备案。

 

实验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所有实验课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应在开学时发给学生。

第十条 实验人员在实验前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对实验的要求,准备好实验用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备课并进行实验预演,根据实验情况确定实验方案,做好实验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实验能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十二条 上课时,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没有预习的学生,应按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有关规定处理。指导教师须向学生讲清实验的有关内容、要求和注意事项,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验室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巡回指导,认真记录学生的实验情况,要求学生操作标准、动作规范,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结束后,要求学生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写出实验报告,教师应当认真批改。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五条 实验课的成绩评定应根据预习、实验态度、实际操作、动手能力、实验记录、实验结果、实验报告等方面情况综合进行。

第十六条 不进行期末考试的实验课以平时实验的平均成绩作为总评成绩;进行期末考试的实验课在最后评定总成绩时,平时成绩占70%。

第十七条 实验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法,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八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对课程实验教学环节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学生,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的资格,必须重修;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的考核要求同理论课程。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验课成绩评为不及格。

(一)缺交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验报告总数三分之一。

(二)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

(三)非单独设课的实验缺课达三次以上。

第二十条 学生因请假缺做的实验或因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做、重做的,可按材料成本价收取材料消耗费。学生因公经批准缺做的实验,可安排补做。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加强对实验的考核,成绩评定采取上课抽检、平时抽查、课后考试或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可根据以上要求,制定适合本学科的实验课考试或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实验教学质量管理及监控

第二十三条 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应实行一人一组或两人一组进行,特殊情况经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室)主任批准可暂时多人一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人员要求其进行试讲、试做;对首次开出的实验,指导实验的有关人员须在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

第二十五条 院(系)和实验教学部是实验教学管理的主体。各院(系)和实验教学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实验教学的质量评估标准,进行实验教学评估。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按照有关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要求,结合学生对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价,对实验教学作出综合评价,并由检查人员对评价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考核成绩按“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会同设备管理处、实验教学部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和实验教学部应认真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加快实验课程建设步伐。

 

实验教学的改革

第二十九条 各院(系)或实验教学部要负责制定实验研究(包括实验教学法、实验技术、实验装置的改进等)的计划,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不断吸收当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增开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和创新性实验,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十条 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教师致力于实验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改善实验条件,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和技术服务,学校设立实验研究课题,鼓励教师和实验人员积极开展实验研究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于在实验技术理论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仪器设备(包括附件、零部件)的自制、改造、维修,计算机及精密贵重仪器功能开发(包括应用软件),优秀的技术管理成果(论文、报告、技术资料等)及对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成果,可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申报实验成果奖。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和实验教学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实验开放和实验室开放。对课程内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并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和自主实验,以调动和激发学生自己动手进行实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空间。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后,实验教学部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并有必要的人身和设备安全保障措施。

 

其 它

第三十四条 对长期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主要以工作态度、实验理论、实验技能、实验水平、教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等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