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13

  日期 2009.06.23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教务〔2009〕57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专业建设首席教师制度

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专业建设首席教师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教学  专业建设  首席教师制度  办法  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6月23日印发


录入:谢  明

校对:刘  岭


 

广东海洋大学专业建设首席教师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关于贯彻教育部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实施方案》(党〔2007〕30号)精神,完善本科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和教学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本专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切实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原则

学校每一个本科专业设置一名专业首席教师,专科专业依托相关本科专业建设。

第三条 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心专业建设,具有改革和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和团队精神。

(二)在我校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3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在职专任教师。

(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能够准确把握专业发展方向,对本专业的教学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及专业建设的能力。

(四)独立系统地讲授过所申报专业2门以上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或基础课(其中 1门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效果好,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成绩优秀。

(五)教学、科研业绩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三项:

1、近五年来,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发表5篇以上学术水平较高、体现本人教学或科研成果的论文(作品),其中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2篇以上,公开发表至少 1篇以上的教育教学类学术论文,在增刊、特刊、专辑发表的科研论文不计入论文总数;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高水平的艺术作品 5件(公开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或被工厂、企业等采用),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且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主编专著3部以上。

2、近五年来,正式出版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编著1部以上,或者担任过2部以上国家、省(部)级规划教材的主编或者副主编。

3、近五年来,教学、科研成果获校级二等奖以上,但申报人必须是主要完成者(即获奖项目前5名)或获校级教学质量优秀奖2次以上。

4、近五年来,主持过(含正在主持)或主要参与(排名须在前5名)厅级以上科研(含教研)项目不少于1项。

5、担任教练或指导教师,培养的学生在省级以上运动会或学科专业比赛中获前3名奖励3次以上。

6、曾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或优秀教师)或曾入选“千、百、十”省级重点培养对象或5年前曾担任省级以上特色专业或精品课程负责人。

在具备本款上述任职条件的前提下,近五年来担任省级以上名牌专业(特色专业)或省级以上精品课程的负责人,首先优先推荐为专业首席教师;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获得者或具有本专业博士学位的教授,也可优先推荐为专业首席教师。

(六)申报人年龄不超过56周岁。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规划。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教学大纲等。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的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提高本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五)制定专业师资队伍培养计划,组织落实师资队伍建设措施。

(六)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专项评估,组织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七)协助学院组织落实本专业学生的入学专业教育、选课总体指导、考研咨询、就业指导及毕业教育任务。

(八)及时向学校、学院反映专业的有关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九)积极筹划参与实训基地、实验室建设。

(十)完成学校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聘任与解聘

(一)聘任。专业建设首席教师岗位设置后,实行公开聘任。经个人申报,单位资格审查,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院内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按业绩排序后报教务处,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评议,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

(二)聘期。专业建设首席教师聘任期限与学校教师岗位聘任期限一致,聘期满后可以连任。

(三)若无合适的专业建设首席教师人选,可由学院领导委托专人负责专业建设。

(四)解聘。若专业建设首席教师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则由学院提出解聘建议,并按上述聘任程序提出新任人选,报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评议,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六条 考核工作

(一)专业建设首席教师纳入学校岗位考核体系,与学校教师岗位聘任考核同步进行,由学院具体负责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二)专业建设首席教师必须每年向学院教授委员会书面汇报年度工作情况。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照相应的职责、任务与要求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则取消其资格,依照条件增补新人。

(三)专业建设首席教师岗位考核等级分为以下等级:

1、优秀:能较好完成工作职责,且负责的专业有一门课程当年被评为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特色专业、或所属专任教师承担省级以上专业课程建设项目、或获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2项以上、或经批准主编并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2部以上、或所属专任教师年均发表1篇以上教研教改论文。

2、称职:能完成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学校、学院及教学系分配的任务;

3、不称职:不能完成工作职责,不能按时完成学校、学院、教学系分配的任务;

(四)专业建设首席教师考核优秀者,学校给予奖励;考核称职以上者,按规定减免教学工作量;考核不称职者,不予减免工作量,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聘任期内累计两次考核不称职者,责成所在单位予以解聘。

第七条 其他

学校优先支持设有首席教师的专业申报学校及省级以上特色专业、有关专业建设的教研教改项目和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学校对设有首席教师的专业将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促使其凝练特色、提高水平、争创名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