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12

  日期 2009.06.19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科技〔2009〕3号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外聘教授  聘任  办法  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年6月22日印发


录入:黄育萍

校对:刘  岭


广东海洋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
兼职教授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聘任管理工作,建立与学校事业发展相称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竞争择优、充满活力、专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对外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从事我校兼职工作时,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原单位的经济、名誉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应当认真履行聘任单位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政治思想条件: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业务条件具体如下:

名誉教授

(一)院士或国内外著名学者;

(二)学术造诣深,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有突出的学术影响力;

(三)能够在推动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兼职教授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

(二)学术造诣深,在某一学科领域或业务管理方面有显著业绩;

(三)能实质性地承担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指导研究生等具体工作。

客座教授

(一)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市(局)级以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二)具有一定学术造诣,在某一领域有突出业绩;

(三)与学校在教学、科研或相关方面有实质性合作。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根据我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需要,由有关院(系)或知名人士推荐,经相关院(系)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科技处负责按聘任条件进行审查,最后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八条 受聘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最新简介;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2寸免冠照片两张;

(四)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登记表》;

(五)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主要成果、文章、荣誉(地市级及以上)证明。

第九条 凡被正式聘请为我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由聘用单位到人事处备案,并由人事处颁发聘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聘用期一般为三年。

第十一条 聘请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推荐单位和部门不得因捐赠等原因聘请不具备条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请后,相关部门应与之保持经常性联系,尽可能多地邀请他们来做学术报告,及时倾听他们对学校科研工作的意见,聘期结束时应及时进行总结,使受聘教授真正起到提高科研水平和促进学科建设的目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湛江海洋大学聘任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暂行办法》(湛海大(人)字[2002]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