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海大党〔2011〕4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业经2011年5月6日学校党委全委扩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紧做好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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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广东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105号)和《关于核准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粤人教函〔2011〕22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通过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岗位总量和比例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之内。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根据岗位类型进行分类指导,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以教师队伍为主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度改革,完善人才遴选、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三、适用范围 2011年1月14日(注: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我校岗位设置方案的时间,下同)在册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以及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事代理(编制外)人员。经学校批准的出国人员,出国期间保留其岗位;未经批准出国或出国逾期未归者,学校不再保留其岗位。 四、岗位设置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结合学校实际,首次聘用设置岗位2025个。其中:专业技术岗位1527个,占岗位总量的75.4%(主系列岗位1157个,占岗位总量的57.1%;辅系列岗位370个,占岗位总量的18.3%);管理岗位385个,占岗位总量的19.0%;工勤技能岗位113个,占岗位总量的5.6%。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办学层次的提高,学校将适当增加岗位数量。 (一)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主系列岗位,见表1),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辅系列岗位,见表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注:我校首次聘用设12个等级),分为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情况,主、辅系列各岗位及内部不同等级之间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具体的岗位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分别见表1、表2。 表1 主系列岗位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
注:上表数据含辅导员岗位,不含艺术学院等单位外聘教师岗位。
表2 辅系列岗位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
(二)管理岗位设置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管理岗位的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见表3。 表3 管理岗位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
注:首次聘用设378个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学校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技术工岗位的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见表4。 表4 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
(四)特设岗位设置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特殊需要,经上级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预定的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时,学校暂不设置特设岗位,需要设置时再根据相关程序报批。 五、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原则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没有不称职。 (二)聘用条件 各类各级岗位的聘用条件主要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及要求确定。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等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学校统一制定,其他岗位的聘用条件由单位(部门)在不低于国家、广东省和学校规定的基本条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具体制定,经相应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实施。具体要求详见相应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六、聘用程序 (一)发文公布 学校发文公布岗位,各单位(部门)公布岗位聘用条件。 (二)应聘申请 符合聘用条件的教职员工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在人事处网页下载),并提交相关材料。“双肩挑”岗位(见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人员申请聘用教师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由个人向岗位所在单位(部门)提出应聘申请。 (三)评议推荐 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审核申请人材料,并将申请人员的材料在本单位(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 各单位(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比例控制标准(或岗位数),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推荐人员名单(2~4级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工勤技能岗,下同)和拟聘人员名单(5~13级专业技术岗,下同)。单位(部门)评议推荐人员和拟聘人员时,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 (四)单位公示 单位(部门)对推荐人员、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将推荐人员、拟聘人员名单(含电子文档)和相关材料根据岗位类别分别报送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辅导员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 (五)学校审议 学校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对推荐人员、拟聘人员情况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成员二分之一的为通过。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拟聘人员还需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 (六)确定人选 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推荐人员、拟聘人员名单。 (七)校内公示 对推荐、拟聘人选在人事处网页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核准报批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荐人员、拟聘人员,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其中专业技术二级以上岗位由学校推荐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涉及干部聘用问题的,按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九)岗位聘用 学校发文公布聘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十)结果上报 聘用结果报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七、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聘用组织和监督机制,具体要求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方案》(党〔2010〕34号)执行。 八、监督机制 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中,各单位(部门)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 (一)在办理(或参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时,遇到与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监督小组反映,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三)任何异议、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学校监督小组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对弄虚作假的应聘者,经查实后,学校予以解聘,并追究其责任,空出的岗位按程序重新进行聘用。 (五)对违背聘用原则、不按程序操作的单位(部门),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督促其及时纠正;对不予纠正的单位(部门),学校将追究单位(部门)聘用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任。 九、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管理与考核 1、学校与受聘人员根据法律、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聘用合同分固定期聘用合同和长期聘用合同两种类别。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一般签订固定期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期一般为4年,管理岗位的首个聘期原则上到2012年干部换届时止。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其聘用期限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止。学校逐步探索长期聘用制度,可与重要岗位上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签订长期聘用合同。 3、聘用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和新引进人员的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期限结束为止。2008年以后进入学校工作的人事代理人员,其岗位聘用合同从属于原聘用合同。 4、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可视其情节低聘或调整其岗位,且4年内不予聘用更高等级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近4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发生过严重教学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聘用至本人专业技术资格对应的基础等级岗位。 5、学校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岗位说明书(由各单位(部门)根据岗位性质、特点编制,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聘用条件和岗位替代关系等)和聘用合同。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一年内不予聘用更高等级岗位;聘期考核基本称职者,下一个聘期不予聘用更高等级岗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不称职者,学校可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也可予以解聘或不再聘用。 “双肩挑”人员参加管理岗位的考核,但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 (二)职务晋升和聘期待遇 1、教职员工在受聘期间原则上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聘期内不进行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的等级晋升。对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若本单位(部门)有空岗(不含流动岗位),可按新专业技术资格的基础等级聘用并兑现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等;若本单位(部门)无空岗,可采用多退少聘(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2聘1,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3聘1)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当单位(部门)的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未满时,可降低岗位使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按比例分级),但岗位总量不变。对于暂时没有合适人选的岗位,原则上虚位以待,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结构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不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受聘在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仍纳入教师岗位管理,但原则上只能聘用至其职务所相应的教师职务的基础等级岗位,在取得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再根据条件晋升到更高等级岗位。受聘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出现同类情况,参照此规定处理。 3、由非教师岗位转聘教师岗位的,应符合教师上岗的有关规定,可受聘至其职务所相应的教师职务的基础等级岗位。现聘职务与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不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时原则上按现已执行的标准兑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等待遇,但应在4年内取得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4年后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4、已执行了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在首次聘用时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聘期内其晋升的职员职级的岗位工资高于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时,执行相应的职员职级岗位工资标准。下一轮聘用时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5、已执行了管理岗位工资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聘用时可继续执行原管理岗位工资标准,聘期内其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工资高于原管理岗位职员职级工资时,学校可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实际决定是否聘用,并根据实际聘用情况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下一轮聘用时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6、首次聘用时,现聘人员是工人身份的,若符合相应职务(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及任职(聘用)程序,且近4年考核称职及以上,可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受聘期间工人身份不变。 (三)新引进人员管理 学校将对超过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部门)在人员聘用中加以限制和调整,在无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新招聘人员(特殊岗位除外)。 1、新引进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按其现聘管理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 2、新引进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按其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聘用在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有博士学位的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大专和中专毕业的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四)辅导员管理 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专职辅导员,学校根据管理岗位的实际情况与要求,按照相关程序确定其职员职级。 (五)待聘人员管理 1、因岗位和聘用条件等限制未聘用上岗的学校事业编制在职人员为待聘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管理。 2、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岗位的人员,可以办理病假手续,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原停薪留职人员可回学校参加聘用工作。因事暂不回单位(部门)参加竞聘工作的人员,经书面提出申请,单位(部门)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凡未提出书面申请不回单位(部门)参加竞聘的,或择业期满仍不回单位(部门)工作的,或参加聘用未被聘用上岗的原停薪留职人员,学校不再保留其编制(岗位)。 (六)其他问题 1、现聘职务及任职时间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任现职以来离岗(公派除外)、病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脱产进修的按协议书约定执行;任现职以来当年考核未达到称职的,不计算任职年限。任职年限不重复扣减。 2、聘用条件按项计算。以同一成果名称获得多项奖励的只计一项。 3、聘用条件中的教学科研工作、研究项目、论文、专利、教材、专著、各种奖项等必须是获现职以来近4年内取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14日,任现职不足4年的以实际任职年限为准),之后取得的业绩作为下一轮岗位聘用的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等荣誉称号没有时间限定。 4、各种荣誉和奖项均为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和奖励,其级别以学校认定为准。 十、附则 (一)本方案同时制定5个实施细则,即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辅导员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二)首次聘用时,学校不对现有人员的岗位数量、等级和类别结构比例进行调整,教职员工按现聘职务或岗位(以2011年1月14日前学校正式发文聘用为准)进入相应等级,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系列,对照聘用条件申报相应等级岗位的聘用。学校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在4年内逐步使三类岗位设置达到省人社厅批复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三)2006年7月1日(广东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资套改时间)至2011年1月14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当时的普惠政策计发退休费。个别有突出贡献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需要高定岗位等级的,先由个人向退休前所在单位申请,学校根据规定条件和个人业绩做好遴选,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重新确定岗位等级(不占在职岗位数)。从学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下月起按新的岗位等级重新计发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 (四)本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办公室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教师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师岗位又称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是指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将根据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所侧重承担的主要职责,积极探索对教师岗位实行分类管理,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设置原则 1、教学与科研相结合 根据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确定教师岗位设置标准、岗位职责和岗位任职条件。 2、业绩与资历相结合 充分发挥岗位设置的调节和导向功能,突出业绩导向,同时兼顾资历,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 3、重点与一般相结合 在充分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满足建博增硕学科的需要,同时积极促进其他学科专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 1、岗位数量。学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粤人教函〔2011〕22号),结合学校实际,首次设置的教师岗位为990个(不含辅导员岗位、艺术学院等单位外聘教师岗位、流动岗位和调节岗位)。 2、岗位等级。首次聘用教师岗位设11个等级,即第2~12等级。其中,正高级教师岗位分3个等级,即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岗位结构比例。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总体控制比例约为17.8∶31.4∶40.0∶10.8。其中,正高级岗位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约为1:3:6;副高级岗位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约为2:4: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约为3:4: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约为5:5(详见附表1-1)。 第五条 岗位分配 1、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合学校人员现状和发展需要,依据各单位(部门)的学科专业建设的层次与水平、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核定各单位(部门)教师岗位的数量。各单位(部门)的教师岗位数量为工作量岗位数和调剂岗位数之和,超出学校核定数额的岗位为首次聘用时的流动岗位(详见附表1-2)。 2、工作量岗位共922个,主要依据近三学年各单位(部门)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占全校总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教授岗位数的80%根据教学工作量分配,20%根据科研工作量分配;副教授及以下岗位数的95%根据教学工作量分配,5%根据科研工作量分配。 3、调剂岗位共68个,主要根据事业发展和建博增硕、学科专业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进行分配。建博学科所在单位各增加4个教授岗位,支撑学科所在单位各增加2个教授岗位;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所在单位各增加2个教授岗位,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所在单位各增加1个教授岗位;省重点实验室、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所在单位和省人文社科基地各增加1个教授岗位。副教授及以下调剂岗位由教师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根据各单位(部门)的学科专业建设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基本职责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潜心学术,勇于探索;能够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第七条 具体职责 1、教授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职责 (1)正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2)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青年教师或指导研究生、访问学者。 (3)组织本学科教师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带领团队在本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科技攻关。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负责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2、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职责 (1)在学科专业建设中起学术带头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 (2)主持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在本领域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科技攻关;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或主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 (3)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青年教师或指导研究生、访问学者。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积极带领或参与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3、教授四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职责 (1)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 (2)根据学科发展要求,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3)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青年教师或指导研究生、访问学者。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团队建设。 4、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本(专)科生或研究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在本领域开展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积极争取并主持、参与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 (3)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团队建设。 5、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职责 (1)讲授专业主要课程,指导本(专)科生或研究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3)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6、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职责 (1)讲授专业主要课程,指导本(专)科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7、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职责 (1)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指导本(专)科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市(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承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8、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职责 (1)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指导本(专)科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学校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承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9、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职责 (1)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指导本(专)科生。 (2)参加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承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10、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职责 承担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各单位(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岗位性质、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同时确定聘期内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等,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 第四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3、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学术道德与合作精神; 4、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5、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6、参加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考核。 第十条 首次聘用条件 1、教授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申报教授二级岗位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7)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8)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9)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1)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2)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3)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1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6)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或任正高级职务满15年以上,担任博士生导师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 已受聘正高级职务,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2、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在正高级岗位上工作满8年,符合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之一;或在正高级岗位上工作满4年,符合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之二项;或任正高级职务满2年,符合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之三项。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 (1)符合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任一项;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获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下同)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4)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名);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6)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等的省级培养对象; (7)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8)省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或指导学生论文(作品等)获得2项以上国家级奖励; (9)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 (10)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名),或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第一负责人; (11)国家级精品(双语)课程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名),或省级精品(双语或优质)课程第一负责人; (12)国家级教学、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名),或省级教学、科研团队第一负责人; (13)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扶持学科)带头人,或建博学科及学术方向带头人,或支撑学科带头人; (14)省级及以上教材奖、著作奖的第一完成人; (15)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第一负责人; (16)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省级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且实到科研经费(不含校级课题,下同)理科类总计60万元以上、文科类20万元以上,或主持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且实到科研经费理科类总计120万元以上、文科类40万元以上; (17)以第一作者在JCR一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JCR二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JCR三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在JCR四区或EI刊物(不含会议论文集,下同)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列入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的学术专著(第一作者,撰写字数20万字以上),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第一主编,撰写字数20万字以上); (18)获国家级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名),或作为负责人转让专利技术一项以上,且到帐总经费20万元以上。 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已受聘教授(四级)岗位并在首个聘期内退休的,近4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影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以受聘教授三级岗位。 3、教授四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1)已受聘正高级职务; (2)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学术成果。 4、副教授及以下岗位聘用条件 (1)任副高级职务满6年的教师,可申报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副高级职务满3年的教师,可申报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未达到3年的教师,可申报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2)任中级职务满5年的教师,可申报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中级职务满3年的教师,可申报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中级职务未达到3年的教师,可申报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3)任初级职务满2年的教师,可申报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在初级岗位上任职未达到2年的教师,可申报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各单位(部门)在上述资历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结合实际制定副高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聘用业绩条件(包括近4年教学科研工作、学术研究成果等)。制定岗位任职条件时要合理拉开各级别之间的差距,并在单位(部门)全体教师中征求意见,经教师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五章 竞岗与聘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部门)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的具体工作,根据本单位(部门)具体岗位性质、特点编制岗位说明书,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等。严格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数和结构比例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 聘用程序参见《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聘期与考核 第十三条 教师岗位以4年为一个聘期。聘期满后,除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者外,其他人均须重新参加教师岗位竞聘。聘用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和新引进教师的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期限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聘用初级岗位教师不超过两个聘期;聘用中级岗位教师不超过三个聘期。 第十五条 聘期内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若单位有空岗(不含流动岗),可聘用至高一级教师职务基础等级岗位(即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估体系。考核以教师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等为基础,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首次聘用时涉及的流动岗上岗人员聘至相应职务的基础等级岗位(即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 附表:1-1 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 1-2 各单位教师岗位设置情况 1-3 教师岗位说明书(样本)
附表1-1 教师岗位的结构比例
注:上表数据含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岗位,不含辅导员岗位。
附表1-2 各单位教师岗位设置情况
注:1、上表数据含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岗位,不含辅导员岗位。 2、“+”号后面的数字指首次聘用时单位的调节岗位,未计入岗位数。
附表1-3 教师岗位说明书(样本) 单位(部门)名称(盖章):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教师岗位说明书(样本)
单位(部门)名称(盖章):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教师岗位说明书(样本)
单位(部门)名称(盖章):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海洋大学辅导员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辅导员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我校在编在岗的事业编制专职辅导员,以及聘用在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人事代理(编制外)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设置原则 1、坚持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积极优化配置专职辅导员队伍。 2、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管理,对符合相应基本条件的,也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辅导员管理岗位数量实行计划单列,但管理岗位总量(党政管理岗位和辅导员管理岗位)和比例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管理岗位数量和比例范围之内。 第四条 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 1、岗位数量。学校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粤人教函〔2011〕22号),结合学校实际,首次聘用设置的辅导员岗位为81个,学校将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相应岗位数量。 2、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 (1)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分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四个等级,其等级比例为17.8:31.4:40.0:10.8。详见附表2-1、表2-2。 (2)辅导员管理岗位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辅导员管理岗位,分别与五级、六级、七级、八级和九级管理岗位相对应。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岗位基本职责 1、协助和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教育与谈心活动,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与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3、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4、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试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 5、落实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6、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 7、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团队作用; 8、协调学校和院(系)党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班主任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9、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 10、根据工作需要,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承担部分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11、协助管理学生档案,建立和完善特殊学生档案,加强特殊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各级辅导员岗位的具体职责分别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工作部组织各学院具体制定,并在岗位说明书(样本见附表2-3)中明确。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中共党员,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3、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设的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的优先选聘;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证书。 第八条 辅导员专业技术岗位的首次聘用条件 1、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1)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 (2)首次聘用的其他条件与正高级教师岗位首次聘用条件相同。 2、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1)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 (2)任副高级职务满6年的辅导员,可申报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副高级职务满3年的辅导员,可申报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未达到3年的辅导员,可申报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3、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1)任中级职务满5年的辅导员,可申报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中级职务满3年的辅导员,可申报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中级职务未达到3年的辅导员,可申报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2)任初级职务满2年的辅导员,可申报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在初级岗位上任职未达到2年的辅导员,可申报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副高级及以下辅导员各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处(部)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在任职年限、思政工作、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管理业绩等方面综合制定。要合理拉开各级之间的差距,并在全体辅导员中征求意见,经学校辅导员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九条 辅导员管理岗位的首次聘用条件 1、一级辅导员(正处级或五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1)具备竞聘正处级领导岗位资格; (2)任二级辅导员(或六级职员)满3年,并具备副教授以上专业职务或曾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经考核优秀; (3)任二级辅导员(或六级职员)期间发表学生工作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不少于2篇; (4)具备独立上两门课(思政课、职业规划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等)的教学能力; (5)任现职期间担任党、团组织主要负责人; (6)具有心理咨询师或职业指导师资格; (7)有独立处理学生事务和协调各部门的能力,在学生工作系统有较高的威信和认同度,具有指导辅导员工作的能力。 2、二级辅导员(副处级或六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1)具备竞聘副处级领导岗位资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8年且任三级辅导员3年,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7年且任三级辅导员3年,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6年且任三级辅导员3年; (3)任三级辅导员期间有1年考核优秀或获得校级以上表彰2次,发表学生工作论文3篇以上,其中核心刊物至少1篇;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三级心理咨询师或职业指导师资格,具备独立上两门课(思政课、职业规划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等)的教学能力; (5)任现职期间担任党、团组织主要负责人; (6)有独立处理学生事务和协调各部门的能力,在学生工作系统有较高的威信和认同度,具有指导辅导员工作的能力。 3、三级辅导员(正科级或七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任四级辅导员2年,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4年且任四级辅导员2年,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任四级辅导员2年; (2)任四级辅导员期间发表学生工作论文2篇以上; (3)具备独立上一门课(思政课、职业规划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等)的教学能力; (4)具有独立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4、四级辅导员(副科级或八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在五级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五级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2年,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在五级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 (2)任五级辅导员岗位期间发表学生工作论文2篇以上; (3)具备独立上一门课(思政课、职业规划课、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等)的教学能力; (4)任五级辅导员岗位期间具有2个以上转化后进生的成功案例。 5、五级辅导员(科员级或九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1)中共党员,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2)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3)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设的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的优先选聘; (4)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证书。 第五章 竞岗与聘用 第十条 学校辅导员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负责组织辅导员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见《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聘期与考核 第十二条 辅导员岗位以4年为一个聘期。聘期结束后,除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者外,其他人均须重新参加辅导员岗位竞聘。聘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和新引进的辅导员的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期限结束为止。 第十三条 聘用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岗位的辅导员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聘用周期;聘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岗位辅导员原则上不超过三个聘用周期。 第十四条 聘期内辅导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若单位有空岗,可聘用至高一级辅导员职务中的基础等级岗位(即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估体系。考核以辅导员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等为基础,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2011年1月14日前已在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人员在首次应聘时可以不受辅导员任职条件中的学历条件限制。首次聘用时,辅导员可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聘用。 附表:2-1 辅导员岗位结构比例; 2-2 各单位辅导员岗位设置情况; 2-3 辅导员岗位说明书(样本)
附表2-1 辅导员岗位结构比例
附表2-2 各单位辅导员岗位设置情况
附表2-3 辅导员岗位说明书(样本) 单位(部门)名称(盖章):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海洋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又称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辅系列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加强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系列岗位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管理、会计审计、农业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设置原则 从学校辅系列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实际出发,坚持以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和满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需要为原则,总量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相结合。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各类岗位比例,优化辅系列队伍结构。 第四条 岗位类别 辅系列岗位分工程实验专业技术岗位、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编辑出版专业技术岗位、档案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会计审计专业技术岗位、农业技术专业技术岗位、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辅系列岗位8个类别。 1、工程实验专业技术岗位:包括设在各单位(学院、部、中心、博物馆、基建处等)的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以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2、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岗位:包括设在图书馆的从事图书资料管理的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等专业技术岗位。 3、编辑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包括设在学报编辑部、宣传部的编审、副编审、编辑和助理编辑等专业技术岗位。 4、档案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包括设在校长办公室(档案馆)、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的从事档案管理的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等专业技术岗位。 5、会计审计专业技术岗位:包括设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以及高级审计师、审计师、助理审计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6、农业技术专业技术岗位:包括设在农学院等单位的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岗位,以及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等专业技术岗位。 7、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包括设在校医院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主治医师、主管(药、护)师、护师、医(药、技)师等专业技术岗位。 8、其他辅系列岗位。 第五条 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 1、岗位数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粤人教函〔2011〕22号),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学校设置的辅系列岗位总量为370个。 2、岗位等级。辅系列岗位包括正高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分为11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分为2个等级,即正高三级岗位和正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三级和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副高一级岗位、副高二级岗位和副高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五至七级岗位;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中级一级岗位、中级二级岗位、中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八至十级岗位;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初级一级岗位、初级二级岗位、初级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专业技术十一至十三级岗位。 3、岗位结构比例。在370个辅系列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总体控制比例约为4.3∶24.9∶41.9∶28.9。在未来4年内逐步使辅系列岗位设置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岗位结构比例(见附表3-1)。各单位(部门)辅系列岗位设置情况详见附表3-2至附表3-7。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基本职责 1、正高级岗位职责 (1)掌握国内外专业发展动态,负责专业发展规划与设计,并组织实施; (2)主持学术研究和交流,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权威性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 (3)对本单位(部门)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指导副高和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2、副高级岗位职责 (1)了解国内外专业发展动态,参与本专业建设规划并协助实施; (2)作为技术骨干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在学科(行业)核心性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编写出版技术(实验)指导书; (3)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3、中级岗位职责 (1)积极参与专业规划与建设; (2)积极开展研究工作,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在本学科(行业)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技术(实验)指导书; (3)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 4、初级岗位职责 (1)积极参与专业各项工作,处理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完成岗位工作量。 第七条 具体职责 具体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性质和承担的任务制定,同时确定聘期内需完成的教辅研辅工作、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等,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报辅系列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审核与备案。没有明确岗位职责的,不能参加岗位定级,只能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等级。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 4、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基本条件;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原则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没有不称职。 第九条 首次聘用条件 1、辅系列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应聘辅系列专业技术正高级人员必须具有很强的敬业精神,突出的岗位业绩,较高的师生满意度。 (1)应聘辅系列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应任正高级职务满8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或任正高级职务满4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二项;或任正高级职务满2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三项。 ① 获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② 获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③ 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业务工作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三名); ④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重大实验工程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实验工程项目或其他同级项目2项; ⑤ 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及以上; ⑥ 主持的科研项目(不含校级课题,下同)实到研究经费理工类总计4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5万元以上; ⑦ 国家级学术学会常务理事,或省级学术学会会长、副会长,或省(部)级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其他各类同级别荣誉称号。 (2)应聘辅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任职正高级职务; ② 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③ 在工作中业绩良好,取得一定学术成果。 2、辅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岗位聘用条件 应聘辅系列专业技术副高级人员必须具有很强的敬业精神,突出的岗位业绩,较高的师生满意度。 (1)应聘辅系列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应任副高级职务满10年,业绩突出,近4年年度考核没有不称职且至少一次优秀;或任副高级职务满6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或任副高级职务满4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二项。 ① 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 ②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工程实验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工程实验项目或其他同级项目2项以上; ③ 主持的科研项目实到研究经费理工类总计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5万元以上; ④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理工类4篇,人文社科类2篇以上; ⑤ 国家级、省级学术学会常务理事,或市(厅)级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其他各类同级别荣誉称号。 (2)应聘辅系列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应任副高级职务满6年,业绩突出,近4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或任副高级职务满4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 获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 ② 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工程实验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工程实验项目或其他同级项目2项以上; ③ 主持的科研项目实到研究经费理工类总计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3万元以上; ④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理工类4篇,人文社科类2篇以上; ⑤ 国家级、省级学术学会常务理事,或市(厅)级劳动模范、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其他各类同级别荣誉称号。 (3)应聘辅系列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任职副高级职务; ② 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③ 在工作中业绩良好,取得一定学术成果。 3、辅系列专业技术中级岗位聘用条件 (1)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8年,可申报辅系列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4年,可申报辅系列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未达4年,可申报辅系列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4、辅系列专业技术初级岗位聘用条件 (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4年,可申报辅系列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2)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未达4年,可申报辅系列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3)专业技术人员在员级岗位上工作,可申报辅系列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辅系列专业技术八到十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由各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在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员工中征求意见,经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五章 竞聘与聘用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部门)辅系列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的具体工作,根据本单位(部门)具体岗位性质、特点编制聘用岗位说明书,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聘用条件和工作职责。严格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聘用程序参见《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聘期与考核 第十二条 辅系列岗位聘用以4年为一个基本聘期,聘期结束后,重新参加岗位竞聘。聘用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和新调入学校人员的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期限结束为止。 第十三条 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若单位(部门)有空岗,只能聘用至高一级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基础等级岗位(即正高级四级岗位、副高级七级岗位、中级十级岗位)。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估体系。考核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说明书为基础,重服务意识、重工作表现、重合作精神、重岗位业绩和贡献,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附表:3-1 辅系列岗位的结构比例 3-2 工程实验岗位设置情况 3-3 图书档案岗位设置情况 3-4 编辑出版岗位设置情况 3-5 医疗卫生岗位设置情况 3-6 会计审计岗位设置情况 3-7 其他辅系列岗位设置情况 3-8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说明书(样本)
附表3-1 辅系列岗位的结构比列
附表3-2 工程实验岗位设置情况
★ 注: 序号1~10的单位共设置7个正高岗位,每个单位至多一个正高岗,如未有符合上岗条件者的单位则自然减少1个岗位。
附表3-3 图书档案岗位设置情况
注:档案人员编制岗位在原单位,人员聘用等工作由辅系列委员会统筹;档案系列 最多设1个正高岗位。
附表3-4 编辑出版岗位设置情况
附表3-5 医疗卫生岗位设置情况
附表3-6 会计审计岗位设置情况
★ 财务处与审计处共享一个正高岗位。
附表3-7 其他辅系列岗位设置情况
附表3-8 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说明书(样本)
单位(部门)名称(盖章): 编写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海洋大学管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管理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管理岗位为我校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职能的工作岗位。 第二章 管理岗位的数量、等级及结构比例 第三条 岗位数量。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粤人教函〔2011〕22号)的精神,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我校管理岗位数385个,占首次聘用岗位总数(2025个)的19%,并按设置标准,确定各单位(部门)的管理岗位数。以后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办学层次的提高,逐步将管理岗位数占学校设置岗位总数的比例降至18%。 第四条 岗位等级。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其中三、四级由省委组织部设置管理。 第五条 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我校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含十级)职员岗位按1.2∶1.4∶4.3∶2.1∶1的结构比例设置。 第三章 岗位设置标准 第六条 各级管理岗位设置标准 1、五级、六级管理岗位 五级、六级管理岗位设领导岗位,原则上不设非领导岗位。其中领导岗位数按照上级规定和各单位(部门)实际需要设置。如涉及机构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机构设置领导职数。 2、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 (1)教学单位 学校按照结构比例要求实行总量控制,除学院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外,其余不统一规范岗位名称。具体岗位数核算办法如下: 为逐步实现学校管理重心下移,按照教务工作、科研工作、党政工作三大功能模块,原则上核定每个学院七级及以下专职管理岗位基数为3个。在此基础上,标准学生数每超过1200,原则上增加管理岗1个;年科研经费理工农科超1000万元、文科超200万元,增加管理岗1个;本科专业数8个以上,增加管理岗1个;承担全校性的公共课、基础课的课时占本学院学生教学课时50%以上,经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委员会讨论同意,可增加管理岗1个;职业技术学院增加管理岗3个;软件学院、工程训练中心和航海培训中心各增加管理岗1个;思政部原则上核定七级及以下专职管理岗2个。 (2)机关、直属单位专职管理岗位 原则上以2008年学校核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为基础,并依据七级、八级、九级(含十级)的结构和工作需要进行设岗。 (3)后勤、产业管理岗位 按照“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学校发文的后勤、产业科级、副科级管理干部可以对应聘到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其他在编后勤、产业干部按照管理人员结构比例分别进入九级、十级管理岗,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管理,其事业编制随减员逐步减少。 第四章 岗位基本职责 第七条 三级与四级职员。三级与四级职员岗位职责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五级职员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护本单位(部门)的团结和稳定。 2、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讲究工作效率,树立全局观念和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做到管理、服务育人。 3、熟悉单位(部门)工作规律,建立健全单位(部门)工作制度;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4、负责所在单位(部门)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学校的决议和决定,结合实际,制定单位(部门)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坚持理论和业务学习,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并注意结合理论学习和工作实际,积极撰写调查报告或具有创新意义的工作文稿或公开发表与管理工作有关的论文。协助校领导做好相关调研工作。 第九条 六级职员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维护本单位(部门)的团结和稳定。 2、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讲究工作效率,树立全局观念和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做到管理、服务育人。 3、熟悉单位(部门)工作规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分管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主动当好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共同完成单位(部门)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4、坚持理论和业务学习,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并撰写管理方面的调查报告或公开发表与管理工作有关的论文。 第十条 七级与八级职员 1、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 2、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讲究工作效率,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做到管理、服务育人。 3、熟悉与工作有关的法规和政策,按章办事;熟悉业务,正确处理日常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独立完成工作计划、总结、工作报告及其他文稿的起草工作。 4、积极主动配合本单位(部门)领导做好有关调研工作,并提出相关的工作建议和工作思路。 第十一条 九级与十级职员 1、热爱教育事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 2、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讲究工作效率,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做到管理、服务育人。 3、积极主动地履行岗位职责,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法规和政策,能独立起草常规公文和业务公文,协助做好有关调研工作,完成日常事务性工作。 在上述基本职责基础上,各单位(部门)可根据不同岗位承担的工作性质和任务,制定本单位(部门)各岗位具体职责,其中六级及以上岗位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七级及以下岗位具体职责由各单位(部门)制定并报学校审定。 第五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 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三条 资格条件 1、三级与四级职员 三级与四级职员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省委相关规定执行。 2、五级职员 (1)一般应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上一聘期为五级职员岗位,或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 3、六级职员 (1)一般应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上一聘期为六级职员岗位,或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 4、七级职员 (1)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上一聘期为七级职员岗位,或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5、八级职员 (1)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上一聘期为八级职员岗位,或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可适当放宽)。 6、九级职员 上一聘期为九级职员岗位且近4年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等级均为称职及以上,或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见习期满且考核结果称职,或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等级均为称职及以上。 7、十级职员 见习期满且考核称职以上。 学校首次岗位聘用时,按照现聘(任)职务聘用为相应职级,今后职务聘用办法根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十四条 聘用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干部能上能下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 聘用权限 三级、四级职员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省相关规定执行。五至十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聘用程序 管理岗位首次聘用,根据各级管理人员现任职务分别对应相应的职员岗位,在原单位(部门)岗位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公布岗位 学校公布岗位,并下发《广东海洋大学管理岗位聘用汇总表》。 2、申请应聘 应聘人员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在《聘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3、单位初审 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对本单位(部门)人员所确认信息进行初审后报学校。 4、学校复审 学校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对各单位(部门)上报的《聘用汇总表》进行复核、审查。 5、学校终审 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聘用名单,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 6、结果公示 拟聘用结果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7、签约上岗 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相关问题的说明 1、管理岗位执行专技工资的人员聘用 已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的管理岗位人员(非“双肩挑”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对应的基础等级工资,4年内根据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逐步执行所聘管理岗位对应的工资待遇。 2、专职辅导员聘用 按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号)文的精神,专职辅导员纳入教师岗位系列,同时可按其所具备的条件及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第七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管理岗位五级至十级职员的聘期按干部管理任期有关规定执行。聘期内,学校以《广东海洋大学管理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 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和职级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聘期未满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聘人员按规定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解聘、辞聘,按照《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对受聘人员按《广东海洋大学管理岗位聘用合同》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其中五级、六级岗位人员根据学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进行考核,七级及以下岗位人员按《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管理岗位职员的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 1、二级党委(总支)负责人按党章选举产生,工团组织负责人按各自章程选举产生。 2、学校党委职能部门五至十级岗位人员原则上按2008年换届任命文件执行。 3、首次聘用时任职时间从其现有职级任命时间起计算。 4、学校设置的可以“双肩挑”的岗位有:校领导岗位,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人事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的正副处职岗位,学院党委书记岗位。“双肩挑”岗位的第一岗位是管理岗位,“双肩挑”人员主要参加管理岗位的考核,但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完成三分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量。中歌艺术学院常务副院长和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1名)既可以是专业技术岗,也可以是管理岗。 5、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列入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系列。 6、各级管理岗位必须撰写岗位说明书(见样本)。
附表:4-1管理岗位设置情况 4-2 党政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一览表 4-3 教学科研教辅单位管理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一览表 4-4 后勤实体及企业管理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一览表 4-5管理岗位说明书(样本)
附表4-1 管理岗位设置情况
说明:1、首次聘用管理岗位数为378个。 2、机关中另有专技岗49个,工勤岗11个,不计在管理岗位数内。 3、换届后,六级岗要减少3个。
附表4-2 党政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一览表
注: 斜体数字为专业技术岗人员兼任管理岗职务,享受同级干部相关津贴,不占管理岗职数。
附表4-3 教学科研教辅单位管理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一览表
附表4-4 后勤实体及企业管理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一览表
附表4-5 管理岗位说明书(样本)
单位名称(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广东海洋大学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提高工勤技能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服务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勤技能岗位是指在教学、科研和学校日常运行中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科学设岗,总量控制 坚持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兼顾工勤技能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工勤技能岗位总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规范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程序和聘用标准,加强对全校工勤技能岗位的管理。 2、优化结构,规范管理 逐步完善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体系,优化工勤技能人员结构比例,深化聘用制改革,合理配置工勤技能岗位,加强工勤技能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工勤技能工作的质量与效益。 3、尊重现状,有序推进 以学校核定编制数为依据,首次实施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需求,合理设置岗位。4年内逐步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工勤技能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第四条 数量、等级和结构比例 1、岗位数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准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粤人教函〔2011〕22号),学校设置的工勤技能岗位数总量为113个。今后,学校不再新增工勤技能岗位数量。 2、岗位等级。学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学校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3、岗位结构比例。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的比例86.7:13.3。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岗位之间的总体控制比例为1:4:40:25:30(详见附表5-1)。 首次聘用时,各单位(部门)工勤技能岗位数量等由学校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统一研究确定后下达(详见附表5-2)。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基本职责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职责 (1)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工作流程,带领相关人员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大型或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维修和保养等方面的工作; (3)利用独特技术、技能积极参与所在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并提出合理化的技术改进意见,解决本工种岗位出现的重大操作技术问题和工作难题; (4)在工作中发挥技术特长,传授技术或绝招,并指导、带领下一级岗位技术工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5)在聘期内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系统地总结出若干相关的实践经验,并积极负责下一级岗位技术工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水平; (6)完成本岗位聘期考核目标任务。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职责 (1)熟悉本岗位有关程序,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运用技术、技能,熟练地进行各类操作,独立完成本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2)充分发挥技术骨干作用,参与解决本工种岗位的操作技术难题; (3)负责下一级岗位技术工的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工作; (4)完成本岗位聘期考核目标任务。 3、技术工五级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熟练进行本工种基本技能操作,独立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2)参与解决本工种的各项技术难题; (3)完成本岗位聘期考核目标任务。 4、普通工岗位职责 (1)加强业务学习,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2)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独立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3)完成本岗位聘期考核目标任务。 第六条 具体职责 各类各级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任务要求详细制定,并在岗位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 2、取得相关的技术等级资格与拟申报应聘岗位工种一致; 3、具备岗位所需的行业准入资格、专业水平和实践技能。 第八条 首次聘用条件 1、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技术工一级岗位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掌握较复杂的电工技术等; (3)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广东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4)能够全面掌握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现场设计、分析和解决工作难题的能力,能完成本工种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任务; (5)近4年来未出现工作责任事故,工作业绩、成果突出,并获得过与本岗位工作相应的荣誉或奖励。 2、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1)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广东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能够全面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完成本工种各项工作任务,参与解决本工种岗位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3、技术工五级岗位聘用条件 (1)学徒(培训)期满,或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广东省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能够熟悉本职工作,独立完成本工种各项工作任务。 4、普通工岗位聘用条件 (1)未取得技术工等级资格的其他工勤技能人员; (2)具备独立完成本工种各项工作任务的能力。 第五章 竞岗与聘用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部门)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的具体工作,根据本单位(部门)具体岗位性质、特点编制岗位说明书,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 第十条 聘用程序参见《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聘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以4年为一个基本聘期,聘用期满后按新的要求或规定重新参加岗位聘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估体系。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检查年度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聘期考核是在聘期结束后对受聘的工勤技能人员聘期内完成岗位职责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主要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说明书规定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重点考核职业道德、服务技能、服务态度和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高聘、低聘或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竞聘或晋升高一级别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首次聘用时,现有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应聘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下一轮聘用时严格按岗位管理。
附表:5-1 各工种类别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情况 5-2 工勤技能岗位说明书(样本)
附表5-1 各工种类别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情况
附表5-2 工勤技能岗位说明书(样本) 单位名称(盖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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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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