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31

  日期 2012.12.5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人事〔2012〕31


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  东  海  洋  大  学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师资   出国(境)留学   管理办法   通知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印发


录入:谢  明

校对:刘  靖


 

 

 

广东海洋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和《广东海洋大学“十二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精神,满足我校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对人才的需求,加快我校教师队伍的国际化建设步伐,拓宽我校教师的学术视野,切实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出国留学、出国进修访问和合作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落实中央“支持留学、鼓励回国”的出国留学工作方针,贯彻“按学科建设、科研与教学团队建设的需要、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原则,并坚持以下指导思想:

(一)结合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学术梯队、科研教学团队建设,选拔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履行岗位职责、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教学科研一线的教师出国(境)访问或进修,以利于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扩大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二)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科研与教学团队建设的需要,重点支持建博学科、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具有硕士点的学科和省级以上特色专业建设点,兼顾其他涉海学科以及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出国(境)人员选派

第四条 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与选派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牵头的公派出国留学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处负责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负责制定公派出国留学计划、协调选派、管理留学人员和安排回国留学人员等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部、处)党政领导共同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计划,向学校推荐人选,并指定专人负责留学人员的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留学人员的学习、工作、回国意向等,研究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工作安排等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的作用。

第五条 公派出国(境)的类型

(一)国家公派: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提供资助,或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海洋局、学校共同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二)学校公派:系指由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资助,或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共同资助,或公派自费﹝课题经费或国(境)外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资助经费按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或办法执行,学校和二级单位共同资助经费原则按学校、二级单位各占二分之一。

(三)学院(部)公派:系指由各二级学院(部)全额资助出国留学人员,但仍列入学校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六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按照当年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类别条件进行。此外,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岗位条件:

1、申请人来校工作须满2年。

2、申请人在出国前两年的年度考核等级为称职及以上,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原则上要达到其聘任的岗位任务要求,并在教学、科研和其他方面取得较好的成绩。

(二)选派方式:由个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处)同意,学校推荐,统一申报。

第七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

(一)由学校人事处每年公布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派通知,各二级学院(部、处)根据所在单位的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严格把关。实行个人自由申请、学院(部、处)推荐、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等办法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访问或进修。申请人还应符合第六条(一)中的岗位条件。

(二)申请公派自费人员在取得国外资助邀请函后,拟定本人的出国研修计划,并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公派留学申请表》,将研修计划、申请表和邀请函复印件送所在单位填写意见后,交由人事处报送学校审批。

第八条 学校公派留学计划与类别:根据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技创新的需要,学校每年度将选拔各类留学人员20~25名出国访问或进修。项目类别分为高级访问学者项目、访问学者项目。

(一)高级访问学者项目

1、选派条件:珠江学者及以上称谓者、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的国家级和省级培养对象、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正副主任、厅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承担国家级重点项目或课题者、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取得突出成绩的管理骨干,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原则上年龄在55岁以下。

2、选派方向:专业相近的国(境)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和著名大学。

3、留学期限:3~6个月。

4、资助强度:提供往返国际旅费、生活费,生活费标准:1600美元/月。学校不再提供其他费用。

(二)访问学者项目

1、选派条件: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或管理骨干以及科技支撑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具有培养潜质的工作人员赴国(境)外进修,原则上年龄在45岁以下,以访问学者身份派出。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的国家级和省级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可直接申请出国留学一次。

2、选派方向:专业相近的国(境)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和著名大学。

3、留学期限:6~24个月。

4、资助强度:提供往返国际旅费、生活费,生活费标准:1200美元/月。学校不再提供其他费用。

第九条 学校公派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达到以下外语要求条件之一者,即可办理出国手续:

1、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两年内有效。赴德、法、日、俄等非英语国家的留学人员,也可参加英语水平考试,达到英语要求的条件后,还须参加拟去国语种的正规培训并获结业证书。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成绩要求如下:

(1)英语(PETS4):笔试成绩50分及以上,其中听力部分13分及以上,口试成绩3分及以上;

(2)德语/法语:笔试成绩55分及以上;

(3)俄语/日语:笔试成绩60分及以上,口试总分3分及以上。

2、托福成绩500分或雅思成绩5.0分以上。

3、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

4、曾在国外连续学习(工作)一年以上或近5年曾在国外从事讲学、合作研究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

5、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

6、未达到上述条件者,必须参加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培训点进行外语培训,并取得外语合格证书后方能办理出国手续。

7、申请高级访问学者,外语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三章 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待遇

第十条 派出人员的管理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留学期限、工资与待遇、保证金、违约金与保险费、回校服务年限、逾期人员等的管理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出国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校人〔2009〕36号)执行。

(三)出国(境)留学协议书签订与履行:

1、国家公派人员,需按规定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指定的申请机构签订协议,同时必须与学校签订留学协议。

2、学校公派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出国(境)的全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

3、所有派出人员(含已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若违反《广东海洋大学公派出国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学校有权依法要求出国(境)人员按协议结清与学校的经济关系,以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办理离校手续

所有公派出国(境)3个月及以上者,出国前需办理离校手续。派出人员出国(境)前到人事处开具离校通知单,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离岗处理。

(五)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

1、所有公派出国(境)3个月及以上者,到达目的地后一个月内,需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到,并填“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并根据国家留基委的要求,与留学所在国的使馆教育处取得联系,定期向使馆教育处汇报研修情况;学校公派留学人员每个季度(3个月)应向学校汇报研修情况。

2、留学人员应充分利用在外进修的机会,建立海外学术联系,积极为学校和所在学科建立海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3、留学人员应广泛正面宣传广东海洋大学,为学校引进海外优秀人才牵线搭桥。

(六)出国(境)人员回校报到与考核

1、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一周内向人事处及所在学院(部、处)报到。并将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复印件交人事处,由人事处归入其人事档案。

2、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须向所在学院(部)提交国外工作、进修的书面总结,总结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人事处、对外联络处,书面总结作为个人培训档案保留。在回国一个月内,二级单位安排留学回国人员向所在单位的师生员工以学术讲座形式报告国外研修情况后,方可领回出国保证金。鼓励回国人员面向全校作综合学术报告。

3、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以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高水平论文,回国后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