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基建〔2013〕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3年6月28日
                                         

广东海洋大学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园基本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意见》(粤教工委〔2012〕1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依规对校园(校区)规划及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策划、立项报批、勘察设计、招投标、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工程投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保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全过程进行管理,保证学校基建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校内的各项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基建项目。

第四条 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建领导小组”)是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为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副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建领导小组由校长办公室、工会、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基建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招标与采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和监察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基建领导小组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研究审议基建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监察、审计、财务、工会等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行使对基建工作的监督职能。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科学决策学校新上的基建项目。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进行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

第八条 基建项目经立项后方可实施,项目立项分为申报立项和校内立项两种形式。

申报立项项目是指根据政府有关规定,须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基建项目。

校内立项项目是指按规定不需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但需按学校规定的立项程序办理的项目。

第九条 基建项目立项程序:

(一)各单位、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向基建处提交申请。基建处向学校提交立项建议。

(二)立项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不满10万元的项目投资,由基建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投资10万元及以上不满30万元的项目,由基建处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报校长审批;投资30万元及以上不满100万元的项目,经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决策。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基建项目或学校没有类似经验的基建项目,应广泛征求有关专家与专门机构意见;广大教职工关注程度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按上述要求论证决策后,应先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或核准。项目建设资金需要通过银行贷款筹措的,应按规定就新增银行贷款事项另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再按规定申请基建项目立项或核准。

 

第三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

第十条 基建项目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核准)文件要求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组织实施勘察工作。以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的,其《设计任务书》作为设计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经基建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报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节能评估、人防、防雷、防疫、绿化、城建档案等专项规划报批和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第十二条 基建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设计工作,不得随意压缩合理的设计周期,确保设计文件质量。

为了确保设计文件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延续性,基建处应将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向使用和管理部门进行充分说明和解读,认真征求和听取其意见,使用和管理部门应对设计文件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自筹资金项目的施工图预算由学校自行组织审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审定。

第十四条 基建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但适用政府采购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未达到法定招标范围标准、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规定的,20万元及以上单项工程或10万元及以上工程配套的服务类项目,按校内规定组织招标确定承包人;2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或10万元以下工程配套的服务类项目,由基建处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承包人。

对属于发改部门核准的基建项目(含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按其核准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六条 招投标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任何人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通过肢解工程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不准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不准擅自扩标。

第十七条 基建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基建处给予配合。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组织编制,依法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必须经基建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定。

第十八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基建处(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组织编制,报审计处审核后,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图纸等资料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一般应设立10%暂列金额,尽可能避免暂估价。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招标代理应由不同的单位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招标的校方评委必须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条 未列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设备、材料及专业工程,达到限额标准,且依法可以单独发包的,应依法另行招标。由基建处组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报经审计处核定后,提交招标与采购中心办理招标。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合同应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条款。

合同订立前,必须由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审核,并经学校法律顾问审定。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签订后应报监察处和审计处备案。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安排项目现场代表,并组织审查基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监理机构的组成、监理规划和监理大纲,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和解决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应委托监理,并签订监理合同。基建处按合同约定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期间应杜绝对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重大变更。

基建处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确需变更的项目,必须按学校现行的工程变更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实施。

公开招标项目的工程变更总额应严格控制在暂列金额度内,对超出暂列金且确需变更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提交基建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程序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内,单项变更涉及金额3万元及以上不满10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不满30万元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审批;涉及金额30万元及以上不满50万元的,经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审批;涉及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经基建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应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

涉及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工程签证,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和审计处派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于工程上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等,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方可使用。

基建处参与并监督监理对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不实行监理的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工程材料进场验收,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用到工程上。

第二十九条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双方确认的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作为其结算依据的,由基建处对施工单位所报材料、设备的价格进行初审,提供市场调查或初审价格依据送审计处审核。
 

第六章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第三十条 基建处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工程的预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前,基建处应向验收小组介绍建设工程的基本概况和验收程序。

基建处、审计处以及项目的使用和管理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由基建处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和综合服务中心参加验收,监察处参与监督。

基建处应将工程项目的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并应及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实体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书的编制,并对施工方提交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学校自筹资金基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初审,审计处负责组织终审;政府财政安排专项建设资金的基建项目,初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基建处参与,终审则由基建处负责将初审结果送政府财政部门终审后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施工合同约定实行质量保修,非保修范围或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事项,由项目的使用和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三条 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基建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不需向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备案的校内基建项目,基建处应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基建项目竣工档案。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建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基建处负责编制,经审定并纳入年度学校预算后,由财务处负责基建项目资金的管理,并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做好项目设置、核算和预算控制,按期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款支付审批制度,以合同及审定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作为支付依据。进度款支付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5%(不含暂列金、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经批准并已实施完成的变更项目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变更预算的60%。

第三十六条 工程款支付申请经基建处、财务处审核后,按《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权限报批,并办理支付。

第三十七条 财务处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时,应填报《广东海洋大学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情况表》,表格内项目包括:合同价、暂列金、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支付款项、已支付工程款、学校代付款项、尚未付工程款、本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本次应开票金额、本次实际支付工程款、本次尚余工程款、施工单位已交履约金等项目,涵盖合同约定资金支付主要条款和项目的主要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工程结算终审完成后,基建处通知承包人进行工程财务结算,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手续。

第三十九条 工程结算终审完成后,财务处组织项目的财务决算,并根据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按规定分别报送财政部门或由学校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审核,基建处给予配合。

 

第八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基建工作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建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副校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基建处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基建项目;财务、审计、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基建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在基建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签订合同、变更、签证、材料和设备采购及工程预结算审核等关键环节应重点监督、注重防范。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按照学校校务公开的具体要求,基建处要切实落实校务公开制度,负责对基建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在校园网上公示,实行阳光操作。

第四十三条 基建处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监督,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由于管理不善,在工程上使用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设备,造成质量事故的,除必须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基建领导小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在试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