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34

  日期 2013.6.26.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13〕56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3年6月26日
                                         

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学士学位分别按我校现有的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此后增加的专业按新增专业所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我校应届本科毕业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安心、能吃苦、能创业”的品质;

(三)具备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各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五)无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的;

(二)被作学业警告的;

(三)考核作弊情节严重的,如替考、抢夺他人试卷、销毁考试试卷及其他证据、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

(四)在校学习期间,重考课程(包括取消考试资格和缺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或补考课程(包括不及格但没有参加补考的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36学分的;

(五)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其它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 满足毕业条件且符合第三条的前两届结业生,每年5月15日前向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教务处5月30日前受理申请。程序为: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复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结业2年以后一律不予补授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教务处制作全校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表;

(二)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逐项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历年学习成绩和表现,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向学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教务处的复审结果进行审议,审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学校发文公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

(六)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制作、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学位证书只发一次。如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情况属实者,可开具“学位证明”,“学位证明”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时,须经该生就读院校向我校推荐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我校对口学院在学校接受推荐后,应认真进行审查、答辩,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即可与本院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一并列报,其学位授予办法与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相同。

第九条 我校的外国留学生经审核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学习期间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纪律,符合我国有关授予留学生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我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课程成绩或论文确有舞弊、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或本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应予撤销。

第十一条 经审核准予毕业但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不予补授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填写日期为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的通过日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校教务〔2007〕105号)届时自动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