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36

  日期 2013.7.15.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研究生〔2013〕2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3年7月15日
                                         

广东海洋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广东海洋大学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

第二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学位授予和统筹协调学校学位授权点规划建设等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

(一)校学位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科专家组成,原则上不超过30人。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

(二)校学位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和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校学位委员会副主任。

(三)研究生处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为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分别兼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是相关学科具有副高职称以上、治学严谨、业绩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学术水平高、熟悉学位管理与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家;委员的专业特长应充分覆盖学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主要学科专业。

(五)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六)校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候选人名单,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提请学校党委审议通过后,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确定。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在职期间,如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出国一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校长可解聘并补聘新委员。其中,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由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其他委员发生变更的,如需补聘,需由相关单位和部门推荐候选人,并由校学位委员会按规定程序表决通过。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职责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履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定学校制定的学位工作政策、制度等有关的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审定通过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申报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

(四)审查学位授权点的规划,检查与评估学位授权点的建设;

(五)审批新增和复审合格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八)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九)履行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学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查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二)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三)审查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提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复审合格名单并报校学位委员会;

(五)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六)评选和推荐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

(七)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八)受理有关学位的申诉、异议;

(九)根据校学位委员会的授权,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事项。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分别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八条 校学位委员会、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中重大议题的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结果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表决结果由主任或副主任当场宣布。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委员会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须向主任请假。

第十条 校学位委员会、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校学位委员会。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