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39

  日期 2013.11.27.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资产〔2013〕11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货物申购与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货物申购与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3年11月26日
                                         

广东海洋大学货物申购与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货物申购效率和质量,规范货物申购与验收行为,用好办学资金,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通知》(粤财资〔201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办公消耗用品、通用交通工具、多媒体系统、图书档案设备、印刷设备、发电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通用家具、图书资料、制服及相关用品、专用家具、专用物资、专用设备、专用交通工具及实验耗材等。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受理货物申购审核审批及指导、组织货物验收。
 

第二章 申购项目立项论证

第四条 申购项目须严格执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暂行规定》(粤教工委〔2011〕2号)相关规定。年度设备(实验室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货物项目单项超过1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需进行立项论证。

第五条 需立项的货物申购项目,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申购单位应在资产处的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立项论证,向学校提交立项申请和论证报告。
 

第三章 申购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 货物申购单位(部门)申购货物前,需落实申购经费来源。

1、学校专项经费。通过学校审批立项、列入学校财务年度经费预算的货物类购置等专项经费。立项论证项目与教学、科研相关的,应分别征求教务、科研主管部门的意见。

2、科研经费。按照合同和项目规定,在经费额度内申购货物。

3、公用经费。单位(部门)使用本单位(部门)专项经费外的其它公用经费,在经费额度内申购货物。

4、其它经费。由国家、省、市、社会各类机构提供给我校的资金,按照合同和项目规定,在经费额度内申购货物。

第七条 没有落实申购经费的,原则上资产处不予受理。特殊情况,严重影响教学、管理和服务等的,不足10万的申购项目,由资产处指导或者协助申购单位(部门)落实经费后办理;10万元以上的申购项目,按照“三重一大”等制度的规定,由申购单位(部门)向学校提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立项。
 

第四章 货物配置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

第八条 货物配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资源共享;购置与存量、调剂相结合,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九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货物的,由新设立或者变更后的机构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机构存量货物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货物配置计划。

第十条 新增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货物的,尽可能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再考虑购置。

第十一条 现有货物更新的,应按照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申购手续。

第十二条 对涉及自主创新活动购置货物行为,如省内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能够满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原则上不再批准使用学校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十三条 按照节俭办学、努力实现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要求,严格控制类同功能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数量,单价30万元以内的,按使用需求适度购置;单价30万元以上的,严格控制购置。

第十四条 货物技术指标的确定原则是: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基本需要;适度超前,实用为主;适合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绿色节能。

第十五条 拟申购的货物应列明具体的使用与技术要求。申购货物的各项技术指标须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优先选择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第十六条 需要招标采购的货物,其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不得以单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指标作为申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供应商等;不得指定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和商务要求或专项授权证明;不得列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的内容;不得在供应商注册资金、注册和办公地点、同类项目经验等上设置不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第十七条 因废标或者因厂家不再生产申购货物等等原因而需要改变货物配置、技术指标或者商务要求时,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列明原因及相关事项,将相关材料转资产处,资产处与申购单位(部门)协调后,由申购单位(部门)重新调整申购要求,重新申购。
 

第五章 申购单位(部门)的内部审核

第十八条 使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立项设备(实验室建设)经费、单位(部门)其它公用经费等用于教学、教学实验室建设货物采购的,由申购单位(部门)对本单位(部门)的申购内容进行内部审核。内部审核的内容包括:拟申购货物经费落实情况、主要用途及要求,现有同类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情况等,拟申购数量、配置及选用的技术指标理由;预计使用效率;拟存放地点落实情况,水电设施规划或竣工情况;预计该资产的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及解决途径。

第十九条 申购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购的货物是否符合和满足项目建设的需求、项目经费额度是否满足申购需求负责,经费超支部分由申购单位(部门)负责安排资金解决。

第二十条 内部审核通过后,形成申购文件,由申购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资产处办理。申购文件主要包括《广东海洋大学货物购置申请表》、立项批准文件、购置论证材料、货物图片及说明和校领导批示等。
 

第六章 货物购置论证

第二十一条 货物购置论证是对已立项的项目进行论证,重点论证货物配置、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法性:对货物配置、技术指标及商务要求的合法性进行评价。

2、货物配置:对申购货物应进行配套设备及配件、与已有货物或者将来进一步建设时的货物的配套、共享等进行评价。

3、货物选型:对申购货物的不同品牌、型号、同类产品性能、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价和比较,近几年内是否会有重大更新改进,生产企业的竞争力如何,价格是否合理等。 选型应不少于三家,对必须满足的技术参数(*号条款)提出符合要求的不少于三家的品牌和型号。

4、技术指标:对申购货物的设计原理,各项指标达到的先进程度特别是对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程度进行评价。

5、可靠程度:货物使用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保证货物在设计使用时间内能正常使用,各项技术指标和安全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6、可维护性:可维护性主要是指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能否提供维修资料、长期的技术服务、零配件及消耗品供应等。同时评价其维修维护成本。

7、安全性:评价申购货物对环境、使用人员是否存在如化学污染、放射线、电磁波、电子仪器绝缘性、漏电流等不安全的因素。

8、节能性:对申购货物的节能性如水、电能、燃料、制冷剂等的消耗水平以及各种试剂的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需进行货物购置论证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由相应的单位、部门组织完成:单价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批量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其它货物,由申购单位(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购置论证;单价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批量在100万元以上不足150万元的其它货物,由资产处组织或者委托申购单位(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购置论证;单价10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批量在150万元以上的其它货物,由资产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购置论证。

无论使用何种来源的经费申购进口货物的,均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进行。由资产处组织论证或者委托使用单位(部门)论证,论证专家组由校外专家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学校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二十三条 购置论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内容进行,采购项目成员不得以论证专家身份参加论证,论证专家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论证公正性意见。论证专家在论证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货物购置论证应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结合学校财力及现有货物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参与论证的专家对论证结论签字负责。
 

第七章 申购的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除第十八条外的其它专项经费,由申购单位(部门)按照《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校财务〔2011〕5号)规定的资金授权审批权限,送业务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转资产处。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负责审核申购单位(部门)提交的申购文件。按照《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校财务〔2011〕5号)规定的资金授权审批权限,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货物购置资金支出的申购项目,由资产处预审核通过后,转申购单位(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交资产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合法合规性,经费来源,货物配置及技术指标,主要用途及要求,预计使用效率,现有同类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情况,安装安放场地落实及适用情况,配套水电设备设施,节能环保,屏蔽防潮、排污、防放射配套措施,相关人员的签名及公章等。资产处审核通过后,转招标与采购中心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2013〕21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和科研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除化玻试剂、体育用品、医疗药品或器械由学校集中采购外,其他在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低值易耗品且批量不超过3000元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办理采购,不需报送审核审批。

 

第八章 验收及结算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完成供货后,填写《广东海洋大学货物验收申请表》及提供参加验收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交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核。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广东海洋大学货物购置申请表》、合同、《广东海洋大学货物验收申请表》及供应商参加验收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转使用单位(部门)进行预验收。使用单位(部门)应于货物到货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及时完成预验收(包括包装外观、开箱清点、规格、型号、数量、安装调试、在供应商指导下试运行、逐项测试技术指标等)。预验收通过后,使用单位(部门)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以上材料及《广东海洋大学货物验收报告单》转资产处按照第三十条办理。

第三十条 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不足10万元或单台(套)设备不足5万元的货物,由使用单位(部门)组织验收,预验收结果可作为验收结果;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或单台(套)设备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货物,由资产处组织使用单位(部门)验收;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设备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处牵头、使用单位(部门)、审计处、监察处参加,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相关货物的合格证、质检报告、安全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要求,合格证、质检报告由供应商负责提供。

现场验收时,供应商参加验收人员应在场。如果供应商不派员参加现场验收,须提供认可我校验收结果的承诺函。

第三十一条 验收应严格按照货物申购文件、招标和投标文件、采购合同等进行。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部门)对验收材料审核通过后,组织现场验收,并形成《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资产现场验收记录表》,由参与验收的供应商代表、学校人员签字并加盖学校参与单位(部门)公章。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货物采购项目,作出“合格”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由参与验收的供应商代表、学校人员签字并加盖学校参与验收的单位(部门)公章。

第三十三条 验收时发现货物数量、配置或者技术指标等与申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不一致时,作出“不合格,限期内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或者“不合格,建议按合同约定作退货处理”等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并列明不合格的具体原因,由参与验收的供应商代表、学校人员签字并加盖学校参与验收的单位(部门)公章。验收材料转给招标与采购中心处理。

如果供应商不配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或者申购文件要求的,由招标与采购中心联系供应商退货;按照合同索赔的,由资产处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与供应商沟通,使用单位(部门)及参与处理单位(部门)配合准备相关资料,所购货物不得或暂缓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在学校网页公示3个工作日。验收结果公示通过后方可将验收材料提供给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货物采购项目,使用单位(部门)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新增资产入库、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将验收材料送资产处审核。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审核通过后,将验收材料转给招标与采购中心,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办理结算手续,使用单位(部门)紧密配合,报销材料送经费审批部门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完成相应的货款支付等帐务处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