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40

  日期 2014.01.07.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14〕1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1月3日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学位论文管理,建设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设计)和专题调研,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培养学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 学院应对教师、学生进行规范学术道德行为、防范学位论文作假的教育,应在学生答辩前对学位论文是否有作假行为进行审查。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对已参加答辩学生的毕业论文重复率进行抽查,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组织相关举报的调查、取证、专家鉴定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议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相关资料并作出处理决定,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受理复议申请,教务处委托学院组织复审工作;校学位委员会听取复审汇报后就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出最终决定。
 

第二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抄袭或拼接论文,全文重复率超过30%的;

(五)虚构实验(设计)或专题调查、伪造实验数据、篡改实验原始照片的;

(六)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章  受理机构

第九条 本科生学位论文被举报有作假行为的受理机构为教务处,被举报人所在学院应协助做好相关调查和取证工作。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必须实名举报,并提供详实的证据材料。对于匿名举报者,不予受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抄袭或拼接论文的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学校购置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作为论文查重的工具。学生完成论文后,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自查;在论文答辩前学院应组织对论文进行查重检测;论文答辩后,教务处进行抽样查重,查重的结果,作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第八条(一)(二)(三)(五)(六)的行为,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成立调查小组

教务处接到实名举报5个工作日内,成立3~5人的调查工作小组,其中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指定1名工作人员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二)调查取证

1.对于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根据举报线索,请学校保卫处及公安机关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学校保卫处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作为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依据。

2.对于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者,教务处组织调查取证。具体调查过程为:

(1)收集当事人相关资料。第一,请相关单位责成被举报人(相关学生及指导教师)在规定期限做出书面说明;第二,调查小组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相关人员分别谈话,并进行笔录;笔录材料需陈述人签名确认,若陈述人拒绝签名,由两名笔录者签名确认。

(2)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鉴定。教务处组织相关学科领域专家,成立3~5人的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教务处会同专家成员协商产生。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核鉴定工作。专家组根据需要可对被举报人进行学术询问,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并出具鉴定意见。专家组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所调查事件不存在利益关系的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所做鉴定意见作为处理论文作假行为的主要依据。

(3)调查小组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及收集的相关资料撰写书面调查报告初稿,包括调查过程、相关信息来源、调查结论和证明材料,书面报告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教务处将调查报告初稿分别送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阅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需在规定期限作出书面答复。

(5)教务处会同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书面答复进行审议,形成调查报告。

(6)在确保取证程序和方法公正规范前提下,学校支持专家组所做鉴定意见,不受理针对专家鉴定意见的申诉。

(三)提出处理意见

教务处将调查报告转交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被举办人所属单位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根据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

(四)公示处理决定

校学位委员会审议教务处提交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并对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及指导教师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公布处理决定

校学位委员会在公示期结束后复议申诉并发文公布处理决定。
 

第五章  处  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永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我校在读学生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给予记过、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处理;属于外单位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员提交的学位论文经检查重复率超过30%者,答辩前发现的,取消当年答辩资格,学院内通报批评,责令其重做;答辩后但未授予学位时发现的,取消论文成绩,责令其重做;学位授予后发现的,取消其所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撤销学位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负有指导责任。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院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该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交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申诉与复议

第十九条 公示期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教务处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本人提出申诉申请,应附带其指导教师的异议申请;学生本人未提出申诉申请,其指导教师可以单独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委托学院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教务处根据学院复核意见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建议,校学位委员会做出复议决定,该决定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最终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