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53

  日期 2014.10.31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14〕95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
教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10月31日

 

 

 

 

 

 

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函〔2014〕8号)和《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2014〕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各级各类项目。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项目立项原则为: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增强优势、强化特色、提高质量,着力促进学校优势发展、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创新发展、内涵发展。

第四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学校发布通知,公布项目申报条件和要求、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申报时间及相应项目申报书。

(二)学院(部)组织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书,连同其他佐证材料提交所在学院(部)审核。所在学院(部)组织学院(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应规章制度及项目建设的要求,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对申报项目的方案(包括建设目标、改革与建设内容、改革与建设的主要举措、预期效果)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对申报者的能力与水平、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审查,签署具体意见,择优排序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对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初评,评审结果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产生校级、省级或国家级“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项目。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或妥善处理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项目评审依据:对项目建设基础、建设目标与任务的合理性、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程度、资源配置优化程度、申报项目经费的合理性、措施保障力度、预期成果、对学校发展的贡献度和潜在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实施,按进度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一)除教研教改和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之外的其他“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项目,均须于年初提交年度工作计划(任务)书,明确本年度拟开展的主要工作、参加的主要人员、开展活动的时间、经费使用安排;于年末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开展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二)对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责令项目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停止其项目实施,并收回项目经费。

(三)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终止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上缴尚未使用的经费。

第八条 按项目分类归口管理原则,教务处相关科室为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归口科室),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一)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教学团队、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特色高校建设项目、教材建设、教研教改类及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专业等专业建设项目,由教务处高教研究室负责管理。

(二)协同育人平台,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学科专业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学生创新实践类项目,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负责管理。

(三)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等课程建设项目,由教务处质量监控科负责管理。

(四)课程考试改革与试题库建设项目,由教务处考试管理科负责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划拨,采用“学校一次核准经费总额,分批次核拨年度建设经费”的办法组织实施。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由教务处归口科室发放,由项目负责人保管。

(一)对于经费数额较小(1万元以下)的研究类项目,如教研教改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一次性拨付。不按期结题的,停止申报以后同类项目。

(二)对于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且连续多年实施的项目,如专业建设、精品(优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项目、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建设项目等,获准立项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申报书,填写项目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预期成果、结题提交材料、经费年度使用计划,交所在学院(部)审核后,由学院(部)统一送交教务处归口科室。

2.教务处归口科室依据项目申报书、项目建设任务书对项目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及经费年度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根据经费年度使用计划拨付年度建设经费。

3.项目在完成年度建设工作计划内容后,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代办人)须持年度建设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年度工作计划(任务)书、项目经费使用登记本到教务处归口科室划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4.教务处归口科室对项目年度建设工作总结进行审核,对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项目,依据项目任务书经费年度使用计划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

第十条 项目经费使用及报销审核:

(一)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组成员集体使用,项目所在单位、教务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项目经费必须按照预算安排使用,确保按期执行,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若建设期满未完成预期建设内容及目标,学校不再另行资助,责任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承担;若建设期满经费未执行完毕,则由学校收回另作处置。

(三)“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项目经费属于学校教学建设专项经费,必须用于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调研费、差旅费、会议费,项目所用仪器、设备、资料、材料购置费,成果发表费、评审费、专家咨询费、评奖申报费以及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费支出,一律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参照《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校教务〔2009〕93号)及《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30号)执行。

(四)项目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材料等均属学校国有资产,须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登记,由单位集体保管和使用,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五)票据报销审核要求:

1.票据报销审核的依据。报销者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如会议邀请函及交流论文、调研提纲及调研报告、改革方案、专题研讨会议记录、发表成果复印件等。

2.报销项目负责人发生的票据须由2位项目组成员审核签字、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销项目组成员发生的票据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教研教改项目、教材建设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报销项目组成员发生的票据仅须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即可)。

(六)票据报销审核程序

1.经办人持报销票据、相关佐证材料、经费使用登记本到教务处归口科室登记办理报销审核手续。

2.教务处归口科室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对项目报销材料集中予以审核,并及时提醒报销者补充并完善相关材料。

3.教务处归口科室将审核通过的票据报教务处处长审批。

4.教务处归口科室及时通知经办人领取经费使用登记本及报销票据。

5.经办人到财务处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6.票据报销审核流程图:

(1)报销项目负责人发生的票据:

 

(2)报销项目组成员发生的票据:

 

(注:教研教改项目、教材建设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报销项目组成员发生的票据不需要“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环节。)
 

第四章  结题验收与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前,项目负责人需向教务处归口科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结题报告、工作总结、相关支撑材料。其中,建设经费为1万元以下的项目,结题时须至少提交1篇论文(著作、专题调研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等申报书中所列类型成果);建设经费为1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费每增加1万元须相应增加1篇论文(或著作、专题调研报告、改革方案、制度等申报书中所列类型成果);建设经费为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参加1次校外研讨会,5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召开1次校内研讨会,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召开1次国内研讨会。

第十二条 教务处依据《广东海洋大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校财〔2013〕11号)的精神,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考核。项目到期后1年内要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否则停止使用该项经费。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考核以项目申报书、任务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十四条 教务处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对不通过验收者,学校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追究相应责任;建设周期内的,责令整改。

 

第五章  成果奖励与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 学校对公开发表教研教改论文和取得的教学成果者(教师、学生)给予奖励,将项目执行情况作为职称评审的支撑材料,未按时结题的项目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及时召开专业、课程、基地、实验区建设经验交流会,召开实践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改革专题经验交流会,学院(部)要支持校级重大项目举办校内教学经验研讨会,学校支持国家级和省级重大项目举办省级以上教学经验研讨会,不断凝练、汇集教学成果,促进教学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结题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