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54

  日期 2014.11.03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14〕96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协同育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协同育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10月29日

 

 

 

 

 

 

广东海洋大学协同育人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校各级协同育人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协同育人平台正常运行,促进我校相关学科专业与校内外教学、科研、产业单位及地方政府的深度合作,充分利用校内外各类教学资源,更好地服务我校人才培养,促进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教高函〔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海洋大学协同育人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先导,以培养国家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建设重点领域的急需人才和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为重点,以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提升为核心,通过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建设协同育人平台。

第二条 广东海洋大学协同育人平台建设要突出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要充分调动校内教职工及校外企事业单位参与我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对人才培养的支持,要充分发挥相关学科专业的协同作用,促进学校拔尖创新型、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学术型和管理型人才。

第三条 需经广东海洋大学正式发文批准,方可设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广东海洋大学协同育人平台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领导和教务处、财务处、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中,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处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协同育人平台顶层设计、宏观布局、统筹协调、经费投入、中心设立、主任聘任等重大事项决策。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协同育人平台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分管实践教学工作的副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各派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校级协同育人平台项目的宏观管理及国家、省级协同育人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六条 协同育人平台依托学校相关教学单位建设,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相关学科专业负责人担任。协同育人平台主任可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聘请校内外其它各类教学及管理人员。

第七条 协同育人平台可设立协同育人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相关学科专业负责人担任。主任可聘请校内外本学科和本行业知名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专家,参与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中校外科研、教学及产业领域专家分别不少于1名,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协同育人指导委员会主要为学科专业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提供意见和建议,搭建学校与企业、学校与政府、学校与学校以及学校与科研院所合作的平台,促进学校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行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探索多样化协同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切实有效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协同创新培养机制,大力开展校内协同、校企(行业)协同、校所协同、校校协同、校地(区域)协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探索“政产学研用合作培养”、“大类培养”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围绕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组建结构合理、综合素质好、教学科研水平高、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协同育人团队,不断优化协同育人培养方案和教学体系,明晰协同培养目标及相关教学环节要求,优化教学内容,协调教学与科研、推广、生产的内涵与外延关系,建立有针对性的考核评价办法,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协同育人效果。积极参与和开展“卓越工程师计划”、“卓越海洋人才计划”、“卓越农林人才计划”等质量工程项目,强化实践与实验教学环节,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就业竞争力。健全本科教学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建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打破学科专业结构壁垒,以专业协同建设带动专业课程团队建设。积极推进大类招生和培养。鼓励学院各相近专业打通基础课程,重整教育资源,优化课程体系,变革教学方法与手段,配套相应的教育管理制度,集中力量加强课程建设,提升专业建设水平。同时大力推进全校范围内的选课制度,尤其是跨学科、跨专业的选课制度,鼓励跨学院、跨专业选课,拓展学科和专业视野。

第十条 构建实验室开放共享机制。通过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创新,教学体系和内容改革、实验环境建设,实验员队伍建设,质量监控与测评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网络平台实现实验室开放共享机制,提高服务全校的实验教学平台建设水平。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互派优秀本科生培养模式改革。平台合作各方选拔互派本科三年级或四年级的学生,互派学生在平台合作单位之间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交流,修读相应专业学分及从事科研训练,合作各方相互承认互派学生取得的学分。

第十二条 发挥平台资源汇聚优势。实施本科生导师制度,平台涉及学生享受学校“双百工程”创新实验班学生同等待遇。平台可设立专项奖学金,对做出突出贡献或表现优异的本科学生给予奖励,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和研究热情。平台可从各协同单位聘请教师、专家,来我校为本科生开设课程或指导实习、毕业论文等,具体操作办法按《广东海洋大学外(返)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校教务〔2013〕77号)执行。受聘人员开设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外的新课程的,应由平台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教务处提出新开课程申请。同时平台可聘请各协同单位知名学者开设学术报告或讲座,为相关专业本科学生讲述学术前沿知识,拓宽学生知识视野。

第十三条 加大学生培养与国际交流力度,扩大学生国际交流规模,提升合作培养人才的层次。以平台为契机,深化与现有国际合作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交流,继续整合、挖掘优质教育资源,推动和建立与其他一流高校的合作伙伴关系。

将“招进来”和“派出去”作为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重点,强调两手抓,深入利用平台所带来的良好机会,使“招进来”和“派出去”得到全面发展。

依托我校现有的各类长短期学生国(境)外交流项目,大力扩展学生国际交流,持续扩大规模。具体方式可以包括:强化国际合作培养学生项目模式、学生短期赴境外学习和培训、探索双学位和联合学位授予机制等。

利用已经合作的国际院校资源,着力推动派出学生进行长短期留学,着力提高来华外国交流生的数量和水平,吸引更多的海外名校学生来校学习,从而实现学生国际培养和交流的双向良性互动,通过平台创新过程中国际合作与交流机制改革,大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创新人才。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协同育人平台专项经费,支持协同育人平台建设与运行。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统筹学科建设费、专业建设费、实习经费等,支持协同育人平台建设与运行。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专项经费,支持协同育人平台建设与运行。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要以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定向培养等途径,积极争取校外企事业单位设立专项资金、奖学(教)金、合作共建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等,促进协同育人平台建设与发展。

第十八条 平台资金主要用于校内外指导教师培训、项目研究、人才培养、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国际国内交流合作、优秀激励、运行管理等。其中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经费和运行管理经费支出合计比例不得高于总经费的30%。

1.校内外指导教师培训经费是指中心所聘用的校内外指导教师、工作人员参加涉及平台建设所需的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2.项目研究经费按照学校教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人才培养经费是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所支出费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验计划,提高学生科研水平,经费主要用于学生访学、实习、调研、发表论文等。

4.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是指平台建设所需仪器设备调研、论证、购置、维护、维修所需费用。仪器设备和软件的采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平台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国际国内交流合作经费是指平台举办交流会议、平台人员国际国内学术进修或访问所需的费用。

6.运行管理经费是指平台行政费用、接待用车费用、差旅费用、购置办公用品及其他平台正常运行所需费用。

7.优秀激励费用是指平台用来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及特别优秀的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考研等进行鼓励的费用。

8.项目经费使用及报销按《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教财〔2014〕130号)及《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校教务〔2014〕95号)执行。

 

第五章  中心成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协同育人平台的成立,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需求定位准确,规划合理,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思路清晰、措施有力,在人才培养机制、团队聚集机制、资源整合共享机制、组织管理模式等方面能够取得实质性突破。

2.具有先期建设基础,前期组建培育成效明显;参与各方有实质性合作,各方支持落实到位,协同氛围良好;协同育人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对我校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3.学科专业基础较好(省级重点学科、名牌专业、特色专业)、教学科研基础扎实(省部级教学或科研平台,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项目,科研促教学成效显著)。带头人教学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团队创新、育人综合能力较强。

4.在解决当前我校人才培养中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方面取得突破,特色鲜明,人才培养预期效果好,在本领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条 协同育人平台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1.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及创新工作需要,教务处编制协同育人平台项目申报指南、发布通知并组织申报。

2.相关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工作需要,向协同育人平台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

3.协同育人平台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所涉及单位和筹备过程进行调研与评估,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4.协同育人平台办公室将申请报告及初步审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5.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拟建的协同育人平台,由学校发文批准成立。

第二十一条 协同育人平台组成单位需要调整时,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报告,经协同育人平台办公室审核后报协同育人平台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协同育人平台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经协同育人平台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予以撤销:

1.主要参加单位均退出或连续一年未召开会议,机构处于瘫痪状态。

2.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六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同育人平台建设的依托教学单位是平台建设的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协同育人平台建设的依托单位要根据建设方案及人才培养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协同育人平台建设的依托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交工作总结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六条 协同育人平台办公室要组织专家按年度对平台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对于通过评估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者,及时核拨专项经费;对于未通过评估者,停拨下年度专项经费,给予批评并责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 协同育人平台建设与运行涉及的其他如人事、设备、财务等问题,按广东海洋大学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协同育人平台命名统一为“广东海洋大学XXX协同育人平台”。

第二十九条 协同育人平台的名称、标识的对外使用,须遵守学校校名、商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同育人平台的印章管理,须按照学校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协同育人平台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合同),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同育人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