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55

  日期 2014.11.03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14〕97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10月29日

 

 

 

 

 

 

广东海洋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激发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满足特定专业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实践教学基地是人才培养的重要保障条件。实践教学基地分为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两种。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对于促进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促进教学与科研、生产和服务相结合,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为教师开展专业实践提供平台。

第四条 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教务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负责组织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学校和各单位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各教学单位要督促相关专业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八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

 

第三章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依托相关教学单位设立。新增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参照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由相关教学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人事、财务、资产、后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论证,并提出是否设立的建议,报请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内容为:结合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仪器设备的购置,重点做好实验、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内涵建设。改善实训基地相关环境;培训实践教学队伍;加强课程与教材等实践教学建设,开发实习实训项目。

第十一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人员、经费、耗材、维修等按照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等进行。

 

第四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设立

第十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有关部门或学院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建设内容为:在产权归属清晰的前提下,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相关设备进行必要的教学性改造;购置小型实习实训教学设备;相关基地生活、服务设施改造与配套;加强课程与教材等实践教学建设;开展实践教学队伍培训。

第十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基本条件。

1.实践基地申报与我校人才培养需求、专业建设发展紧密结合。

2.如果为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实习内容与专业对口;有足够的固定场所用于学生开展实践活动,长期稳定地为学生实践活动提供足够的实习岗位;有一支业务素质高、认真负责的校外指导教师队伍,能够在实习过程中给予学生指导。

3.基地原有基础良好,已签订协议,至少已接受了2届学生实习任务。

4.有明确的实践教学任务,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能够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

5.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尽可能为学生食宿提供方便条件,实习经费开支相对节约。

6.基地建设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内容合理、计划具体可行。

第十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1.各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原则上每个专业应保证有3个以上实践教学基地。

2.各单位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及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基本条件,遴选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3.对于不涉及学校人、财、物投入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相关教学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协商,直接填写教务处统一编制的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协议书(1式3份,可从教务处网页下载),报教务处批准后,盖学校及法人公章后生效,其中教务处、实践基地、有关院(系)和校长办公室各执1份。对于涉及学校人、财、物投入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的签署,按学校对外签署合同的相关规定办理。

4.实践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5.协议书应包括的内容:双方合作目的,基地建设目标受益范围,双方权利及义务,实习师生的食宿、教学、交通等安排,协议合作年限,其他方面等。

6.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1)学校与校外实践共建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后,实践基地可挂“广东海洋大学××××实践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2)教学实践基地标牌规格一般为长60-90cm,宽40-60cm,式样按学校统一标识。

7.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立项建设。

(1)申报材料:申报书(包括基地建设方案和保障条件等,可从教务处网页下载),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单位简介、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学生实习报告、签约以来是否有其他合作项目等),并配有反映基地和实习情况的3-5幅图片(制作成JPG格式,大小在2MB以内)。

(2)立项程序: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立项建设校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经学校立项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方可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的申报。

 

第五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基地建设主体为二级学院,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具体负责基地建设、管理及相关实践教学活动。

3.建设单位职责

二级学院要与共建单位保持定期沟通机制,了解和掌握基地建设与工作动态,及时解决基地建设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学生进入基地前,二级学院要组织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明确实践任务和要求;进入基地后要加强对实践全过程的指导与管理,选派责任心强的教师,定期巡回指导。

4.项目建设任务

(1)实践基地由二级学院联合有关单位共同建设,并由双方主要领导担任基地负责人。

(2)双方共同制定、共同建设校外实践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并在项目合作、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深度合作培养学生,合作方式灵活多样。

(3)双方的专业教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实践基地教师队伍,学校优先聘请基地内校外人员作实践指导教师,具体操作办法按《广东海洋大学外(返)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校教务〔2013〕77号)执行。

(4)除了接纳对口学院专业的学生,实践基地还向全校相关专业学生开放,并建立实践教育基地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

(5)基地要高度重视实践活动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证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全保护人员,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在实践基地建设期间,各基地应建立完整的基地档案,主要包括共建企事业单位简介、单位资质证明、共建协议、基地的规章制度、师资状况(含学历、职称证书等)、教学内容和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实践教学活动记录(含各种文字、照片及视频材料等)、学生的实习记录、实践鉴定表及实习报告、其他各类成果等。

5.教学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6.教学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尽量不收或少收。

7.在外地的教学实践基地共建单位应具备妥善安排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条件。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全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宏观管理,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校内依托单位是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教务处依据实践基地建设方案确定的建设目标、进度、成果等内容,对实践基地建设及利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

1.学校设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费,以项目形式支持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各教学单位要积极申请省和国家实践教学基地项目,通过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人才定向培养等途径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投入经费用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各教学单位也可统筹学科专业建设费、实习经费用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实施实践教学活动。

2.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学生生活服务设施改造或购置:改造用于学生实习教学住宿的设施或购置用于学生实习住宿的生活服务设备所需的费用。

(2)教学设备仪器购置、改造或升级费:购置用于学生实践教学需要的小型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所需的费用;对服务于学生实践教学的企业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改造和升级所必需的费用以及开发和购买与之配套的实践教学类软件所需费用。

(3)专家报告及咨询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专家报告、咨询、评审、鉴定等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4)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培训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教学人员培训费用。

(5)教育教学改革费用:开展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教学模式改革的研究与实践所需费用、合作开发实习实训课程,及相关教材编写和出版所需的费用、用于学生开展应用型工程创新与训练课题费。

(6)调研考察费:项目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进行调研考察所需的费用。

(7)会议费:召开产学合作教育研讨会会议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3.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4.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所在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订完备的设备管理办法。

5.项目经费使用及报销按《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教财〔2014〕130号)及《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校教务〔2014〕95号)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教学单位根据人才培养需要,结合校外企事业单位生产、服务和经营活动实际,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年度工作计划,报教务处备案后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应明确基地年度开展的实践教学活动,包括课程实习(设计)、毕业实习(设计)、论文以及学生课外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等。

第十九条 相关教学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报送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工作总结,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条 教务处组织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运行进行检查与评估,对于通过评估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者,核拨经费;对于未通过评估和未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者,停拨经费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实践基地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