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56

  日期 2014.11.03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教务〔2014〕98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本科应用型人才
培养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10月31日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广东省高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加强我校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我校和相关企业以学科为依托、以专业为载体、以产学研结合为途径合作培养应用型人才、开展技术创新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坚持以资源共享和特色办学的原则,以学生就业、产业发展和企业需求为导向,以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重点,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努力构建具有海洋特色和区域经济特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第二章  基地条件、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编制发布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指南。

第五条 申报校级基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依托校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特色专业建设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2.对本领域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突破旧有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3.培养目标明确,符合学校的办学定位;具备较为完整和独特的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点突出。

4.基地具有两年以上的先期建设基础,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综合性配套改革,对本领域人才培养规律有独特的认识,开展了与基地相关的教学改革工作。

5.基地须有2家市级以上骨干企业合作建设,企业必须具有相关的在研项目,且在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建设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委派兼职教师和联合开展科研等产学研合作方面有显著成绩。

6.基地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实力较强,能胜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各项教学、科研设施条件基本符合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要求;有比较健全的学术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7.基地负责人(原则上应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要求学术造诣深、富有开拓精神,且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必须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符合专业负责人(专业首席教师)任职条件。

8.有明确的工作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9.人才培养预期效果好,对本领域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条 项目申报。基地以某个专业或某类专业为对象,由学院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申报指南组织相关专业申报,申报书必须明确在分析本专业人才培养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基础上,紧扣人才培养中的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践基地等关键要素,以促进学生发展和教师水平提升为重点,凝练特色,促进校内外及学科专业之间资源整合,提出基地建设的目标、思路、任务、内容、措施和预期效果,形成高素质人才培养的平台。鼓励开展基于多个二级教学单位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

第七条 项目评审。申请项目时需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申报书》,学院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等内容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项目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资格审查,并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学校批准,择优给予立项资助,经公示后发文公布。省级基地在校级基础上择优推荐。

 

第三章  基地建设内容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蓝图,是一切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体现先进教育理念、科学培养体系、特色培养措施的人才培养方案是基地建设的重点工作。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学术拔尖型、跨学科复合型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等多形式人才培养模式。

第九条 人才培养对接机制建设。基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机制,包括人才需求预测机制、人才培养沟通机制和毕业生评价反馈机制,使学校人才培养始终保持与社会需求的同步对接,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十条 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创新。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的改革和创新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基地要积极建设有利于多样化创新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平台、模块化课程体系。研究建立教学内容的及时更新机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实践与其它创新建设内容。实验与实践是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基地要积极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改革,探索独立开设实验课程及综合性实验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先进的教学方法与手段有利于启发学生的思维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激发学习兴趣以提高教学效果。基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借助多媒体与网络等现代教学手段,推进创新人才培养,形成一批具有推广意义的改革成果。

第十三条 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首要保障条件,基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师资队伍的数量、结构、水平能满足创新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积极探索建立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育的管理机制;探索采用团队引进、创业引进、智力引进等形式,聘用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全过程参与人才培养的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管理机制建设。基地要探索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效果的管理机制建设,如加强对学生学习指导的“导师制”、优良教风学风养成机制等,体现管理育人的效果。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基地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要组建由与人才培养关系密切的骨干教师、管理人员、合作企业(行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等共同组成的项目组,制定详细的基地建设目标和建设方案,确保基地建设按计划有效实施,并按照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要明确年度目标,拟开展的主要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活动,明确各类经费数额及开支用途。接受学校的监督及检查。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基地中期检查、终期验收和绩效考核,要督促相关基地负责人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基地建设,并及时提交工作总结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七条 教务处统筹规划基地建设和管理,组织对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研究决定基地建设、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基地考核与评估。考核与评估主要考察基地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开展的创新改革,包括本文第三章所提出的各项建设内容,强调人才培养效果及标志性成果。

人才培养效果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及能力情况,包括学生获奖、就业率、社会用人单位评价等。

标志性成果是指与基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相关的各类教学改革、教学成果获得校级、省级或国家级立项或奖励,包括对接机制、特色专业建设点、教学成果、教改项目、精品课程、规划教材、特色教材、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大学生创新创业实验等,以及校级基地获得更高级基地立项。

对通过评估且已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者核拨经费,对检查及考核结果不理想不合格或未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者,要求提出整改方案并开展整改工作,暂停经费划拨,整改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整改仍不合格者,将撤消其称号,进行批评教育并回收未使用经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相关专业开展基地建设。各单位要争取行业、企业和社会相关部门投入的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基地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购置新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所需的费用。

2.设备维护、维修、改造和升级费:对原有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进行维护、维修、改造和升级所必需的费用。

3.原材料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在购置新设备、改造原有设备过程中所涉及的必要的原材料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

4.环境改造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的配套环境改善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5.专家咨询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专家咨询、评审、鉴定等费用,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6.教师培训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指导教师培训等费用。

7.出版费:用于教师进行规划教材、特色教材编写出版,论文发表等成果出版产生的费用。

8.调研考察费:项目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进行调研考察所需的费用。

9.会议费:项目方案的研讨和专家评审、论证的会议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10.消耗性材料费:基地运行过程中的消耗性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基地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项目经费的结余可顺延至下一年度。项目经费使用及报销按《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教财〔2014〕130号)及《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校教务〔2014〕95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地建设与运行涉及的人事、财务、设备等其他问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