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48

  日期 2014.06.05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2014〕2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
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6月5日

 

 

 

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升我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规范我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科学、有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和《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函〔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校“创新强校工程”省奖补专项资金支持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项目”)的组织与管理、申报与立项、实施与验收、绩效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统筹协调的领导工作,负责“创新强校工程”项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明确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指导、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挂靠规划与法规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项目的设立、编制、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等进行协调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的评审、评议、咨询和指导。

第六条 按项目分类归口管理原则,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建设标准和组织实施的特性,分类归口进行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体制机制改革与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类项目由规划与法规处负责管理;协同创新类项目由科技处、教务处分别负责管理。

(二)特色高校建设,由研究生处、教务处分别负责管理。

(三)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四)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管理。

(五)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由科技处负责管理。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由对外联络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 资金统筹与管理。“创新强校工程”省奖补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实行项目资金统筹与管理,并接受相关单位(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人实行回避。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粤教高函〔2014〕8号)和我校“创新强校工程”2014–2016年建设规划,制定各类建设项目(学校指定下达项目除外)申报指南。

第十条 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申报指南应向全校公开发布,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间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受理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者(指项目申报单位、团队或个人,以下统称“申报者”)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不能以各种方式进行重复申报。申报的项目需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查推荐。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包括学校指定下达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新强校工程”项目申报书。申报书由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参考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申报书格式编制;

(二)申报者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第十四条 申报审查。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审查通过的申报项目将进入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备选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项目申报者单位(部门)审查推荐,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依据:对项目建设基础、建设目标与任务的合理性、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程度、资源配置优化程度、申报项目经费的合理性、措施保障力度、预期成果、对学校发展的贡献度和潜在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第一类参与国家层面竞争项目的立项。由省教育厅按照国家要求,依据“集中申报、统一遴选、好中选优”的原则,组织遴选或进行重点培育后,推荐参与国家层面的竞争和建设。

第十八条 第二类参与省级竞争项目的立项。由省教育厅按照“集中申报、统一遴选、同类比较、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遴选、认定。

第十九条 第三类校内自主建设项目的立项。由学校按照“自主、特色、优势”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的建设项目,报省教育厅,纳入建设项目库。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由省教育厅按照“需求导向、学校自主、政府统筹、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学校实施各类建设计划和项目。经正式批复立项的各类项目,项目承担者(指承担项目的单位、团队或个人,以下统称“项目承担者”)应及时组织实施,按进度计划完成项目任务。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和学校在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施计划对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者须如实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广东海洋大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校财〔2013〕11号)的精神,加强对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成效的综合考核与绩效评价。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者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由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参考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验收书格式编制的项目验收书。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考核。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完成,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绩效考核以项目申报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对不通过验收者,学校将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应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责令项目承担者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停止其项目实施,并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终止执行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向学校上缴尚未使用的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创新强校工程”其他建设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校“创新强校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