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44

  日期 2014.04.11.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学生〔2014〕7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4月11日

 

 

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下面简称“助学贷款”)贷前、贷中和贷后的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我校助学贷款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健康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领导下,助学贷款工作考核由学生处组织实施,每年考核1次。

 

第二章  考核等级、内容与标准

第三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第四条 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以贷前组织、贷中管理、贷后监控以及催还贷款等工作效果为主要内容,结合助学日常工作,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并参照省量化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贷前组织

(一)学院领导重视并支持助学贷款工作,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熟悉助学贷款政策,操办人员熟悉助学贷款政策及运作程序,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到位。学生知晓助学贷款政策,了解助学贷款规程,申请助学贷款诚信可靠度高;

(二)助学贷款贷前材料发放及时,指引明确;

(三)助学贷款额度需求统计认真,与实际助学贷款额度基本相符;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准确,没有出现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以外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现象。

第六条 贷中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长承诺书》等贷款材料收集及时,核查认真;

(二)及时组织学生在助学贷款系统上注册,确保学生填写资料齐全、真实;

(三)按时组织学生在助学贷款系统上申请,及时核查并在规定时间上报学校;

(四)组织学生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材料,做到情况真实无错漏;

(五)按规定顺序整理好《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等材料并做好前期归档工作,及时上交学校。

第七条 贷后监控

(一)建立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制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诚信教育活动,活动方案具体、计划与总结客观;

(二)建立辅导员与助学贷款学生的经常性联系制度,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应与学生联系1次以上,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并给予相应的教育引导和帮助;

(三)建立有效的助学贷款学生信息库,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四)及时记录助学贷款学生休学、留级、转专业、转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情况,并在当月上报学贷中心;

(五)组织应届毕业生做好还款确认工作,按时完成助学贷款学生展期申请工作。

第八条 还贷工作

(一)助学贷款毕业生进入还款期后,应逐一联系并提醒其按时还贷,确保助学贷款本息顺利回收;

(二)每月按时提交催促助学贷款毕业生还贷信息反馈表,并将在催促还贷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及时汇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一)学院学生助学贷款违约率(含还本未结清率和还息逾期率)(下面简称“贷款违约率”)有一项超过学校平均贷款违约率者;

(二)贷前工作不够扎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差错多者;

(三)贷中管理不够认真,材料填写、审核不够规范,差错率较高者;

(四)学生诚信教育制度落实不够好,贷后监控工作效果欠佳者;助学贷款学生信息更新、材料上报不按时者。

第十条 贷款违约率有一项超过广东省高校平均违约率者考核不能评为良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考核为不及格:

(一)助学贷款学生中,有非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者;

(二)由于工作不认真,出现较大失误,导致学生无法获得助学贷款或使学校遭受重大损失者;

(三)贷款违约率均达5.45%及以上者。

 

第三章  考核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4至5月对各学院上一年度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列入学风评价指标考核体系,同时作为学院相关学工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公示;对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加以问责。

第十五条 考核优秀单位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贷款违约率均为0的为特等奖;

(二)贷款违约率一项为0,另一项低于学校平均违约率的,祝情况设一至三等奖。

第十六条 考核良好且贷款违约率有一项低于学校平均贷款违约率的单位,可给予鼓励奖。

第十七条 先进个人的推荐与评定:获特等奖单位,根据助学贷款学生人数推荐1-2名(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可直接评定为先进个人);获一至三等奖单位推荐1名;考核良好单位可预推荐1名,经学生处初审后上报学校批准,评定为助学贷款工作先进个人。考核合格及以下等级的单位无先进个人推荐指标。

第十八条 助学贷款违约率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从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或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返还金项目中开支。学生处根据每年下达的额度提出奖励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二十条 学校发文表彰获奖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校学生〔2012〕6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