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42

  日期 2014.03.05.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资产〔2014〕3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4年3月3日
                                         

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实验场地的使用效益,发挥实验室学术和技术优势,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加快培养学生综合素质,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为社会服务、学术及技术交流创造有利条件,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率和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室的软、硬条件和环境,按照“统筹规划,集中投资,统一管理,全校开放,资源共享,充分使用”的理念模式,因材施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是指各类功能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进行共享。

 

第二章  开放范围

第四条 凡我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只要具备条件就应对全校师生进行课外开放,有条件的实验室可按《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校设备〔2007〕3号)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学校教学资源。

 

第三章  开放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实验等各类教学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生实验技能竞赛;学生课外科研活动;学科兴趣小组、社团实验活动;学生技能鉴定考证;“挑战杯”竞赛活动和各种小发明、小技改等科研活动实验,提倡学生结合工厂企业实际生产中的问题自拟题目或参加老师的科研课题。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对学生应只是业余的、课外的,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和技能训练型等。

(一)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及“双百班”学生,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二)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到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

(三)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

(四)技能训练型开放实验:计算机房和专业技能训练室等向学生开放。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和教务处协调组织,管理模式以学院为主,学校为辅。各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和实验中心主任直接领导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实验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并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

第八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开放的效果和质量,各相关单位须选拔出责任心强、知识面宽、实验技能水平高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加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原则上只接受课外科研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兴趣小组组长、社团负责人、竞赛活动负责人等的使用申请。申请人负责与实验中心主任联系相关事宜。具体操作由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自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责任。

第十条 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和寒暑假放假前三周内,将各实验室开放计划在校园网上公布;学生使用实验室应向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请,跨学院使用开放实验室的须凭学生所在学院证明,再向开放实验室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提出申请,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须及时审批并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和寒暑假放假前二周内将开放实验室使用计划汇总上报资产处,以便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室内醒目处张贴报警电话号码和安全措施,并根据学生的使用申请情况,做好各种实验准备及条件保障工作,对开放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应提前做好实验实施方案及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准备不充分的,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可暂停其本次实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学生开放时,实验教学中心应安排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予以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必要的指导、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部、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及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学校资产处、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为能更好的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凡参加开放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教学教辅单位在每学期的津贴分配时应予以考虑。

第十七条 为便于管理,全校实验室开放记录情况统一使用《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使用开放实验室申请表》、《广东海洋大学学生使用开放实验室汇总表》和《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实验项目记录表》(上述表格可在资产处主页下载专区下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校设备〔2006〕1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