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59

  日期 2015.01.15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15〕5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学生评教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学生评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5年1月13日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评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正、合理地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科学合理的利用学生评教数据,对于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及时收集学生对所授课程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升教学能力,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课程教学效果学生评价(以下简称学生评教)工作,促进教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评教是指学生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评价指标内容在教务系统上进行的网上评价。

第三条 学生应按照教学效果评价要求,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反馈教学信息,帮助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和学院(部)要认真组织教学评价,做好学生组织、发动和教育工作,引导学生珍惜学习权利,履行评教义务,同时采取技术措施,减少因教师严格管理和教育导致人为因素造成的偏差。

第五条 各单位要科学合理利用评教数据。学生评教数据是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但不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唯一依据。各单位要结合教学实际,以专业为单位,以学生评教数据为基础,综合采用专家评价和教学检查等方式,分类型组织教学质量评价。

 

第二章  评教时间

第六条 学生评教分为过程性评教和期末评教两个阶段,分别在课程开课后到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及学期末成绩公布前进行。

 

第三章  指标内容

第七条 过程性评教的评价指标包含总体评价和开放评价(学生对本课程教学方法及手段等方面的建议)两项内容,其结果为教师开展教学和改进教学提供参考。

第八条 期末评教的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除了客观题具体评价外,还有一项开放评价(学生对本课程课堂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一项总体评价。总体评价作为学生评教的考核结果,具体评价、开放评价作为教师进行课程教学总结和今后改进教学、进一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参考。总体评价与具体评价无关联性的评价为无效评价。

 

第四章  评教程序

第九条 过程性评教:学生在每门课程开课后到期中教学检查结束前,本着自愿原则,随时登陆教务系统,采用建议、留言等方式,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提出评价和建议,实现与教师的及时沟通与交流,评价次数不限。

第十条 期末评教:学期末成绩公布前进行的课堂教学评价。分两步进行:

1.学生评教有效性的确定

以下两种学生的评教结果不计入统计:

(1)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因缺课、缺交作业等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其评教结果可不作为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的数据。

(2)任课教师限定的学生。因教师严格管理而可能会不公正评教的学生,其评教结果需严格审核,若评分低于均值,则不作为学生评教的统计数据,此类学生人数不得超过修课人数的5 %。任课教师限定评教的学生需书面提出、经学院(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后操作。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2周将上述两类学生的名单报学院(部)审核,由学院(部)填写汇总表(含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及修读课程等信息)报教务处质量监控科。

2.学生进行网上评教

学生必须在学期末成绩公布前登陆教务系统按照指标内容对每门课程进行一次评教。

3.学生网上评教数据的统计

以教学班为单位,去掉5%的最高得分数据和5%最低得分数据后,其余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为该门课程学生评教得分。

 

第五章  评教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以教学系为单位统计分析学生评教结果,并将评教主要信息(含学生教学评价得分在本单位排名前10%和后10%的课程)反馈给各学院(部),由学院(部)通过听课和查课等方式进一步核实评价结果,对优秀教学工作者进行表彰并总结经验,对教学效果较差者进行帮扶,查找原因,及时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则可登陆教务系统自行查询学生评教结果。

第十二条 学生评教结果主要用于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参考。经学院(部)通过组织专家听课等方式核实确认的教学效果评价结果可以作为教师晋升评优的依据。对两年内学生评教结果有2门次以上课程平均分数低于70分,且学校和学院(部)核实教学效果差的教师,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对于上述教师经帮助若尚无明显改进,两年内再次有2门次以上课程平均分数低于70分成绩,经学校和学院组织专家听课确认不能胜任课程教学,则调离教师岗位或予以解聘教师职务。

第十三条 学生评教结果可作为教师评选各类先进及申报教改项目等的依据。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在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时,一学期承担多门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其学生评教结果取其所授课程、教学班学生评教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五条 为更好地帮助广大教师提高教学质量,教务处每学年以学院(部)为单位将学生评教低于80分的课程的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部)和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教学督导会同学院(部)通过听课和查课等方式核实,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培训、教学观摩、教学咨询和教学沙龙等活动,帮助相关教师提高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 若任课教师对学生评教结果有异议,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评教实施办法》(校教务〔2007〕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海洋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2.广东海洋大学实验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3.广东海洋大学实习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4.广东海洋大学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