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73

  日期 2015.09.30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15〕82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5年9月28日

 

 

 

 

 

广东海洋大学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大学课堂是传授知识、培养科学素养和专业素养,增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是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弘扬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造就国家栋梁之才的主要渠道。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树立严谨的校风、教风、学风,营造良好的教学与学习氛围,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学生是受教育者,应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尊敬教师,努力学习,主动配合教师完成课堂教学任务;教学管理人员是教学过程的管理者和教学秩序的维护者,应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二章  教师课堂教学管理

第二条 教师应坚守好课堂教学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坚持教书育人,传播正能量,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意识和积极向上、追求卓越的精神,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做到:(1)决不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2)决不散布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3)决不散布色情淫秽信息和内容;(4)决不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5)决不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6)将思想品德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融于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与课内教学、课外活动相结合,促进与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做到精神饱满、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教师应做好课前准备,携带必备的教学文件(教案或讲稿)和教学辅助设备。

第四条 教师在第一次上课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教师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性质、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教师要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并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参考文献目录。

第五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的,课后要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再由所在学院做出处理并向教师反馈。凡由学校或学院在检查中发现因课堂管理不严而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教师,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各类教学评奖。

第六条 教师应严格课堂考勤,可根据上课班级人数、课程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对旷课的学生,任课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以便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七条 考勤分数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10%,以平时成绩记,即满分10分,旷课一次扣3分;事假一次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病假出具校医院以上证明可不扣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2)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3)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4)课程的实验环节总评不及格的。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时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教师要负责课堂考勤,在结课后应向全体学生公布出勤情况。教师有权拒绝未选课的学生听课。

第十条 经学校和学院教学检查或随机抽查,如学生到课率低于80%,任课教师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学校和学院两级教学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教师应按照规定选用教材,不得选用未通过审定的西方原版教材。教师要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除以短视频辅助教学外,不得以播放录像片、幻灯片等方式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需要选用合理的教学方法,注重采用启发式、研究式、案例式教学,突出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突出教学重点、难点;要用普通话教学,讲授要精练、准确、生动;板书要简洁、工整、布局合理;要因材施教,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确因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在上课铃声响前调试好设备。

第十四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手机,严禁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在教室内吸烟。

第十五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认真进行作业批改、平时成绩考核及课外辅导答疑。应将考勤、作业、小测验等平时学习成绩纳入课程考核内容之中。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要求,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学院及教学督导组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检查,并主动配合学校或学院检查人员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听课教师应在上课前提前进入教室,任课教师要禁止其他无关人员在上课期间随意进入课堂。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设备教学,但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改用板书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随意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第十八条 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对于领导、同行以及学生给予的评价结果,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课堂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三章  学生课堂纪律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应在上课铃声前到达教室,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者须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教室。因故不能上课者,须事先按《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请假。请假学生应由班长或其他同学向任课教师代交请假条。班长应如实记录本班学生的上课出勤情况,每周向本学院办公室报送学生考勤登记表。学生上课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室,因特殊情况需离开者,须经任课教师批准。学生应积极主动配合教师进行出勤考核,不得谎报、瞒报出勤。

第二十条 学生只有在教务管理系统选中课程后,才具备本门课程听课资格,未选中的课程不得听课和参加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课堂上应尊重教师,言行举止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衣着应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低胸吊带上衣、超短裙、非制式短裤等服装进入教室。学生上实验或实习课应符合着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入教学场所应保持安静,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学生上课时,必须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肃静,专心听讲。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使用电子和通讯设备(如收录设备、通讯工具、电子存录与播放设备等),未经教师允许不准带耳机听课。

第二十三条 教师提问时,学生应起立回答。学生不得随意打断教师讲课,如有问题可举手示意,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起立发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遵从教师的教学安排及管理,按时完成预习、作业、讨论、测验、实验等学习任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如对教师课堂教学情况有意见或建议,应在课下直接与教师进行沟通,以表达自己的看法;也可以实事求是地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或选派代表当面向开课学院(部)和教务处反映,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保持教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课前和课间休息时,学生要主动擦黑板,保持黑板清洁。

第二十七条 教室是上课和学习场所,不论上课还是休息时间,应严禁学生在教室内吃各类食品,也不得将牛奶、豆浆、果汁等软包装饮料带入教室饮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和教具,不得随意挪动、私拆、损毁教室内设施或设备,严禁在课桌椅及墙壁上乱涂乱画,不得损坏公物。凡造成损坏者,须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照教学效果评价要求,对教师的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及时反馈教学信息,帮助教师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四章  其他人员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校院两级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督导及其他教学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对师生的课堂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问题,促进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十一条 落实干部定期听课查课制度,学校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人事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校团委、教育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次;教务处、学生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等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学院(部)及院属系、教研室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教学信息员要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向教务部门反映在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各类教学信息;教务处负责收集、整理及核实学生教学信息员提供的信息,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督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认真落实《广东海洋大学新教师助教制试行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每学期至少在本单位推选2-3名教学效果突出的教师,做观摩课教学,原则上本单位教师均应到场观摩学习。

第三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要依据《广东海洋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在每一学期对所有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任课教师本人,以帮助他们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教学管理人员接到学生关于任课教师课堂教学的问题反映后,应认真对待和处理,属于教学事故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广东海洋大学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界定及处理办法》及时进行认定处理;属于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方面的问题,学院或教务处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听课,并根据听课情况拿出有效解决办法。对于教学方面存在问题多、学生意见大的教师应立即停教,并按规定程序改由其他教师主讲。

第三十六条 学校和学院相关部门接到任课教师关于学生旷课或上课违规的问题反映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任课教师反馈,对于超出管理权限的问题,应及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互相推诿扯皮。

第三十七条 教务处、教学督导、学院领导应在期初、期中、期末或不定期对教学班级的教师出勤、课堂教学、学生出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随机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类人员听课、检查课堂教学和学生出勤情况,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领导、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要主动深入班级,关心和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特别是要认真做好书面警示、学业警告学生的思想工作,为他们制定单独的培养计划,及时掌握他们的听课出勤情况,主动帮助他们在学习上不断取得进步。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学生上课时间抽调学生组织活动、召集会议或帮助做其他事情等。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以班级为单位停课参加集体活动。

第四十一条 课堂教学中如果出现意外情况,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首先保证课程教学的继续进行,先行采取应急措施,然后再就事发原因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后勤和各学院教室管理人员应各司其职,确保课堂教学场所卫生状况良好,确保地面、墙壁、门窗、窗帘、桌椅等各类设备设施洁净完好,保障教学场所的耗材配置,按时开关教室门、窗、照明等。教学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应按学校划定的范围由各相关单位负责,不得以各种理由相互扯皮推诿而影响正常教学。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将依据《广东海洋大学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界定及处理办法》追究责任。学生违反本规定依据《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等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理论课程与实验、实训等课堂教学。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