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67

  日期 2015.01.28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学生〔2015〕7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5年1月27日

 

 

 

 

 

 

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处合署,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技、后勤、团委等部门及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成员,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和管理,为参加勤工助学学生提供相应的协调和服务等。

第八条 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技、团委、图书馆、后勤等部门及各学院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学生会设立勤工部,积极参与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学校后勤部门应减少聘用非编人员,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根据学校当年助学经费预算以及校内各相关部门用工情况,统筹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类:

(一)固定岗位是指勤工助学活动连续时间1个月以上具有长期性的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勤工助学活动连续时间不足1个月的短期性岗位。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根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以及各学院学生经济状况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分配岗位给各学院。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限于湛江市区内,所设置岗位应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商议拟定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相关协议书,并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由学校或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原则上应没有补考科目;

(四)符合岗位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所在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岗位分配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是否同意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将审核同意安排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表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学院意见,开具《勤工助学介绍信》给学生,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机会。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根据不同岗位原则上每月报酬为不超过300元(政府政策性调整除外),按月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计酬分按天计酬和按小时计酬。勤工助学活动连续时间(原则上平均每天勤工助学活动时间不少于1.1小时,不超过1.3小时)不足3日者,按小时计酬,每小时为10元人民币;3日以上但少于20日者,按日计酬,根据不同岗位每日计酬为10至15元人民币;20日以上但不足30日者,按月计酬,发放报酬300元。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用人单位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加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专门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当年物价及在校学生生活消费水平情况,适当调整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标准。

 

第七章  勤工助学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劳动;不得以学校名义开展各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性的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学生进行岗位安全教育,保证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消极殆工,不能按质量完成工作;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故意损坏单位或个人财物;

(三)当学期有较严重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当学期考试不合格课程达到两门及以上;或因参加勤工助学而旷课,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与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技、团委、图书馆、后勤等部门和各学院以及用人单位联系,协调和挖掘各种资源,积极拓宽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勤工助学服务。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增强战胜困难的决心和信心。对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校学生〔2008〕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