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04

  日期 2017.07.20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教务〔2017〕64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
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业经2017年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7年7月18日

 

 

 

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与防止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发生,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少与防止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的发生,必须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牢固树立教学中心地位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底线意识;各教学单位和各级管理部门应对师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规范教育,引导广大教职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教学秩序稳定;全体师生要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管理法规,爱岗敬业,履行岗位职责,依法执教,自觉防范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教学秩序稳定。
 

第二章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 教学差错是指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不遵循教学规律,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对正常教学和管理产生不良影响,但影响面比较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现象;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不遵循教学规律,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的法规,对教学和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现象。视情节轻重,教学事故分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界定为教学差错。

(一)教学类

1.教师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者。

2.教师上课、监考时手机发出声响或无正当理由接打电话者。

3.教师不按时提交和公布授课计划表、录入学生成绩、预订教材者。

4.教师漏批改学生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者。

5.经批准同意调课、停课,不及时通知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者。

6.试题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致使考生在一小时内有半数以上交卷的命题者。

7.监考教师不严格履行职责,不查验证件或监考期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者。

(二)管理类

1.教室管理人员不按时开门或教室安排不当,耽误上课达5分钟者。

2.因学校活动需要调课、停课,不及时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者。

3.由于主观原因,致使教学档案文件损坏、遗失者。

4.由于主观原因未及时购置或供应教学仪器、设备、教材、实验材料,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5.教学期间教学场所内水电、桌椅、黑板、门窗、通风、照明、电教设施等损坏,相关单位(部门)接到需要维修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不及时维修或不作处理意见,而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者。

6.不遵守学校教室管理规定,擅自在教室内举办、组织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和违规审批者。

7.违反规定在教学场所周边鸣笛、擅自停放车辆且因人为因素不关闭报警器而发出声音严重影响教学(含考试)活动的车辆使用者。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和所在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者。

2.不遵守教学时间,上课、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者。

3.未经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委托代课或缺课、调课、停课者。

4.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排学生课程考核的;不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更改学生成绩者。

5.监考教师不到位,不履行监考人员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6.监考教师或主考教师不认真清点试卷,漏收或遗失学生试卷,造成学生无考试成绩者。

7.教师不按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教学内容有错漏,或不按规定布置批改作业(报告)或组织课堂讨论和小测验者。

8.教师或实验员不按教学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用品,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无视实验室安全,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者。

9.教师和教辅人员指导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生产劳动、毕业实习不到位、不尽责,缺少实习大纲、计划或指导书等基本教学文件者。

10.在实习期间,擅自离开学生实习所在地,影响实习进行但尚未造成重大事故者。

11.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10000元以下损失者。

12.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参考书或辅导书者。

(二)管理类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和所在单位下达的工作任务者。

2.违反规定安排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任课教师造成不良后果者。

3.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行考试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者。

4.未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擅自给学生缓考或补考者。

5.学校组织考试,有关单位不按照管理部门要求派出监考人员。

6.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主观原因排错考试室,或者印错、发错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工作达5分钟以上者。

7.教学单位不及时更新维护“教学管理系统”人才培养方案数据,造成课程漏开、重复开设及成绩重复录入者。

8.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按时下达教学任务;在编制的课程表中出现错排、漏排又未及时修正,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9.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订购计划,而影响学生上课用书者。

10.管理部门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者。

11.管理部门人员在校内进行正常(突发故障除外)供电、供水线路维修,没有提前一天发出通知,而造成停电停水,影响教学工作者。

第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师教学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学生成长言行者。

2.教师违反国家和省、学校有关教材选用规定,执意选用违规教材影响正常课堂教学者。

3.擅自变更或不执行人才培养方案,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4.课程教学无大纲,或课程教学内容严重脱离教学大纲,或不执行教学大纲,擅自降低教学目标和要求而更换教学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者。

5.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者。

6.因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10000元以上损失者。

7.不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泄露考题者;上报成绩与考核的实际成绩严重不符者;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者。

(二)管理类

1.违反规定徇私发放、出具不实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者。

2.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或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者。

3.由于主观原因,在下达教学任务和编排课程表时,漏排或排错课程,造成教学工作不能如期进行者。

4.教学事故当事人有意隐瞒不报或对事故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或者态度恶劣,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者。

5.对教学事故当事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者。

第七条 由于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具有多样性,凡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未列出的情形,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其性质。
 

第三章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八条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当事人应主动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登记及处理表》(以下简称《登记及处理表》),责任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应主动督促责任当事人填写《登记及处理表》,说明事情发生的经过,积极配合教务处调查事实。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登记及处理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严重教学事故,应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材料。经党政联席会议(部门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九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由教务处会同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召开事故认定分析会,在查清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和当事人的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并由事故的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反馈给事故责任人,确认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发文公布。

 

第四章  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教学差错。 一学期内,发生教学差错1次,本单位(部门)对当事人在本单位(部门)内进行通报批评,结果报教务处;发生教学差错2次,教务处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发生教学差错3次,按一般教学事故1次处理。

第十一条 一般教学事故。一学期内,发生一般教学事故1次,学校发文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一般教学事故2次,学校发文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发生一般教学事故3次,学校发文按严重教学事故1次处理。

第十二条 严重教学事故。一学期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1次,学校发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严重教学事故2次,学校发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生严重教学事故3次,学校发文解聘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发生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者,考核按《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教学差错,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优秀,所在单位不得评为先进集体,事故单位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每人次扣0.1分。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当事人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当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行政职务晋升,事故单位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每人次扣0.3分。发生严重教学事故,当事人3年不得评为优秀,2年之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及行政职务晋升,事故单位在年终绩效考核中每人次扣0.6分。

第十五条 对教学事故的检举人或调查、处理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报复,但尚未触犯国家法律的,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情况处理表》一式五份,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当事人所在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及当事人各一份。处理意见同时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教师调动、职务晋升及聘任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在一定范围公布教学差错处理结果,学校发文公布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结果,教务处协同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事实做好与教学差错、教学事故相关的当事人的考核、职称评定、降职降级和岗位聘任等工作。

第十八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处理决定发文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提及的“教学单位”是指各学院和教学辅助单位;“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本科教学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广东海洋大学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界定及处理办法》(校教务〔2007〕123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