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14

  日期 2017.11.29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教务〔2017〕118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7年11月28日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粤教师函〔2016〕104号)以及《广东海洋大学深化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校人事〔2016〕52号)等系列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教学中心地位,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专心教学,精心教学,追求卓越,提高我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对象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受到学校及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我校教职工(学科专业竞赛奖励对象为学生获奖项目的指导教师),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条 教学奖励的认定以最终颁布结果的文件或证书落款公章为准。同一成果/项目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按照最高等级予以奖励(是否同一成果/项目由教学主管部门认定,50%以上内容相同的即认定为同一成果/项目)。获奖等级如有递增,可以申请按最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第四条 学校相关教学奖项的组织认定由教务处、校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负责职能部门制定具体细则或认定办法。
 

第二章  教学奖励分类与标准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

(一)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参照学校对同级别自然科学奖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二)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立三个等级,最高奖励等级奖励3万元/项;第二奖励等级奖励2万元/项,第三奖励等级奖励1万元/项。

同一成果获得多个级别奖励的,按最高获奖级别的奖励额度扣除已经获得的低级别奖励金额进行奖励。

第六条 教学名师奖

(一)国家级教学名师,按实际获得奖金2倍额度给予配套奖励。

(二)省级教学名师,按实际获得奖金1.5倍给予配套奖励。

(三)校级教学名师:奖励2万元/人。

获得多个级别教学名师称号者,按最高获奖级别奖励额度扣除已经获得的低级别奖励金额进行奖励。

第七条 学校教学质量优秀奖

学校教学质量优秀奖:1万元/人。

第八条 教学评估优秀单位奖

学校对学院、专业开展评估。优秀学院奖励5万元;优秀专业奖励3万元。

第九条 专业认证奖

对通过国家(际)有关权威机构专业认证的专业,参照学校对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专业认证通过后持续建设周期内,参照《广东海洋大学校内业绩津贴分配办法(试行)》(校人事〔2017〕29号)的其他津贴分切标准,每年予以奖励。

第十条 教学竞赛奖

教学竞赛是指由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奖项、学校组织的教师授课竞赛、以及经学校选拔推荐参加的其他教学竞赛,具体分以下四类:

(一)国家级教学竞赛:指教育部、国家教科文卫体工委、中华总工会等国家政府部门和团体组织主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最高奖励等级奖励1.2万元/项,第二奖励等级奖励0.6万元/项,第三奖励等级奖励0.3万元/项。

(二)省级教学竞赛:指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全省范围高等学校教师教学竞赛,最高奖励等级奖励0.6万元/项,第二奖励等级奖励0.3万元/项,第三奖励等级奖励0.15万元/项。

(三)学校授课竞赛:最高奖励等级奖励0.3万元/项,第二奖励等级奖励0.15万元/项,第三奖励等级奖励0.075万元/项,第四奖励等级奖励0.04万元/项。

(四)经学校选拔推荐参加的其他教学竞赛,最高奖励等级奖励0.15万元/项,第二奖励等级奖励0.075万元/项,第三奖励等级奖励0.04万元/项。

第十一条 学科专业竞赛指导教师奖

学科专业竞赛指导教师奖是指对指导学生参加由国家行政部门举办,经学校教务处、校团委或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或选拔推荐参加,由学生代表广东海洋大学参加的学科专业竞赛和技能竞赛项目并获奖的教师予以奖励。

(一)国家级学科专业竞赛指导教师奖: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国家体育总局等政府部门主办的有较大影响力的综合性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并获奖。最高奖励等级奖励1.2万元/项,第二奖励等级奖励0.6万元/项,第三奖励等级奖励0.3万元/项,第四奖励等级奖励0.2万元/项。

(二)省级学科专业竞赛指导教师奖: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省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最高奖励等级奖励0.6万元/项,第二奖励等级奖励0.3万元/项,第三奖励等级奖励0.15万元/项,第四奖励等级奖励0.1万元/项。

由教育部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家行业协会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参照此标准奖励。

(三)市厅级(含校级)学科专业竞赛指导教师奖: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市政府主办的全市范围的大学生学科专业竞赛,以及学校教务处、校团委或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全校性学科专业竞赛,最高奖励等级奖励0.3万元/项,第二奖励等级奖励0.15万元/项,第三奖励等级奖励0.075万元/项,第四奖励等级奖励0.06万元/项。

由省级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学科专家竞赛,参照此标准奖励。

(四)参赛人数超过10人的团体性学科专业竞赛项目,按项目获得最高等级奖励的1.5倍,对指导教师(团队)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学生论文(含毕业论文(设计)、知识产权、著作)指导教师奖

(一)指导在校本科生通过正式公开发行刊物发表论文(不包括增刊,学生应为第一署名作者,作者单位署名广东海洋大学,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符合《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科技[2017]1号)相应条款要求的,按该办法对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指导在校学生在其他学术刊物发表的与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不包括增刊,学生应为第一署名作者,作者单位署名广东海洋大学,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获学校优秀论文,奖励指导教师0.1万元/篇。

(二)指导在校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获学校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在校本科生编写并公开出版学科专业相关著作、论文集,奖励指导教师0.1万元/篇(部)。

(三)已获学校科技处及其他职能部门奖励的论文,不再重复奖励。

(四)指导在校本科生获得知识产权奖励(学生应为第一署名作者,作者单位署名广东海洋大学,指导教师署名第二作者),参照《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科技[2017]1号)第四章相应条款奖励标准的50%,对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优秀教研教改论文奖

学校每年组织优秀教研教改论文评选。最高奖励等级奖励0.3万元/篇,第二奖励等级奖励0.15万元/篇,第三奖级奖励0.05万元/篇。已获学校奖励的论文,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优秀教材奖

(一)教育部公布的已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精品教材,我校为主编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者,按《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科技[2017]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奖励(即每万字奖励300元)。

(二)获省(部)级和学校立项并已出版的规划教材、精品教材,按《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校科技[2017]1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奖励(即每万字奖励100元)。

(三)我校为副主编或第二完成单位者,按以上相应级别奖励的50%予以奖励。

(四)我校为参编者,按所编写章节,按以上相应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教学平台(专业、课程、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校外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奖励按《广东海洋大学校内业绩津贴分配办法(试行)》的其他津贴分切标准奖励。
 

第三章  奖励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由学校发文表彰的获奖项目/个人,相关负责部门于当前学期制表报批后发放奖金。学校以外发文表彰(立项)的项目/个人,奖金每年12月集中发放一次,奖励范围为上一年度12月起截止当年11月期间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奖励的教师需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各1份(原件核查后退回),申请教材奖励的教师还需提交教材1本(套)(修订教材另需提交1套原教材)送交所在学院审核后,再交教务处、校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负责部门审核认定。相关负责部门按年统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一次性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 教学奖励经费专款专用,所需费用从相关部门专项经费开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涉及本科教学工作教师相关奖励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在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业绩,获得除本办法之外的国家、省级相关教学奖项,按相应级别教学名师奖标准的50%予以奖励;根据本科教学工作需要,学校设置的除本办法之外的其他校级教学奖项,按学校教学质量优秀奖标准的50%予以奖励,经学校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集体(团队)完成的奖项(项目),本科教育教学奖励由第一完成人/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分配。发放的奖金均为税前奖金。

第二十一条 鼓励学院参照本办法制订院级教学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或造假行为,经核实后,取消奖励,扣回奖金,按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由学校酌情核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