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外事〔2017〕1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7年5月3日

 

 

 

广东海洋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外事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系指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和本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访问、授课等(以下简称出访)。

第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审批和管理的归口部门(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并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区别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指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院系以及机关部处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二章  出访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出访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中央、省部、市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访计划,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汇总,报校领导审定后,于12月下旬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报备。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年度出访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对计划外的非学术性出访团组,将不予批准。

第六条 因公出访团组须遵循“以任务定团组”的原则。每个校级出访团组的人员总数一般为4-6人。每个二级单位出访团组的人员总数一般为2-4人。

第七条 参加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须提供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不得指定具体人选)和组团通知,按因公临时出国(境)程序审批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因公出访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因公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九条 因公出访团组须严格控制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5天。赴中、南美洲、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时间可酌情增加1天。赴台人员在台时间应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合理安排,一般不超过7天。

第十条 出访期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出访团组应严格遵守任务批件所规定的任务范围和期限,不得以过境为由变相增加出访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第十一条 演出、培训、研修、举办展览、参加比赛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等情况,单位与个人的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二条 因公出访团组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并持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原则上应持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情况如下:

(一)持有出访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证或多次出入境签证/签注;

(二)执行多项出访任务,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无法同时办理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签证/签注;

(三)任务紧要,办理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和签证/签注无法按期出访。

对确需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的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由所在单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经外事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党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以及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均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其他长期研修留学类项目参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要注重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

第十五条 出访人员必须严守外事纪律,出国前后一周按照保卫处相关管理规定接受行前安全教育及办理备案手续。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出访人员在涉外过程中必须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遵守涉外人员守则及对外交往礼仪,不卑不亢,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实行因公出访事前事后公示制度。出访任务报批前须由出访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网站或公告栏如实公示出访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等情况,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公示结果。回国(境)后,应在2周内公示团组执行情况,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公示结果及出访报告。事前和事后公示期限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审批及公示擅自出访,一律不再补充审批及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出访人员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持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附件2),连同相关材料(详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站各类出国境须知及办理流程)一并交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规定审批后办理出访手续。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访实行分级审批。

(一)校党委书记因公临时出访,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分管外事校领导和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校长因公临时出访,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分管外事校领导和校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 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访,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分管外事校领导、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署意见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 机关部处、学院正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审核,报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四)普通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五)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团组须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因公赴港澳团组须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材料。因公赴台团组须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  经费和证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访团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人员、天数、路线、公务活动等情况进行报销,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境外食宿、公杂及交通标准、相关票据核算核销及补贴发放等由财务处根据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必须在回国(境)后7天内将所持证件上交。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有关领导干部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若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丢失,需要向公安机关(在境外向使领馆或其他相关机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告,并提交书面说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相关程序报省市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一年内多次出国(境)人员,其证照可暂由其本人保管,在结束任务返回国(境)内后按规定时限将证照交回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

第二十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各单位(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学校各二级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和纪律者,或有意谎报出国理由、弄虚作假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海洋大学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2.广东海洋大学持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3.广东海洋大学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4.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5.广东海洋大学本科生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表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