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02

  日期 2017.06.26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学生〔2017〕11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考评与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评与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海洋大学

2017年6月26日

 

 

 

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评与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助〔2013〕21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促进我校助学贷款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健康开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领导下,助学贷款工作考评由学生处组织实施,每年4至5月对上一年度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等级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考评和附加考评。基本考评分为四个方面:一是组织管理;二是宣传教育;三是贷款管理;四是绩效评价。附加考评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创新研究;二是育人成果。考评内容见附件。

第四条 助学贷款违约率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评满分为105分(包含基本考评100分和附加考评5分),将所有项目得分相加得到最终考评得分。

第六条 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考评最终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为优秀;80分(不含)-90分为良好;70分(不含)-80分为中等;60分-70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表彰

第七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设立如下奖项:

(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先进单位奖:考评等级为优秀的单位。

(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鼓励奖:考评等级为良好和中等的单位。

(三)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先进个人奖:考评优秀单位和职能部门可推荐1-2名;考评良好和中等单位可推荐1名;考评合格单位可预推荐1名;考评不合格单位无先进个人推荐指标。先进个人由学生处组织评审。

第八条 对考评等级为优秀的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考评等级为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加以问责。

第九条 学校发文表彰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条 奖励资金来源:上级部门每年下达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性返还资金。

第十一条 奖励性返还资金金额由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根据学校已催还到期贷款金额情况进行核算。计算原则为:

奖励性返还金额=(到期贷款本金×10.9%-逾期本息)×50%

 

第五章  评定及发放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助〔2013〕21号)和《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返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学生〔2013〕12号)的精神,将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性返还资金的一部分资金作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评定方式如下:

(一)给予考评合格及以上的单位发放催还国家助学贷款联系经费(按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毕业生每生每年20元的标准,计算人数的时点为每年的3月31日),用于各单位(或经办人员)采取家访、书信、电话、QQ、微信等各种有效催还助学贷款本息的手段开展工作。

(二)对考评等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和合格的单位,学校将分别按照上级部门下达上一年度的奖励性返还金额的20%、14%、10%和5%的比例进行奖励返还,对考评等级不合格的单位不予返还。

(三)先进个人奖1000元/人。

(四)为鼓励贷款本金提前结清,对提前结清的单位给予2000元的额外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份,学生处公布各单位上一年度工作奖励金额和当年催还贷款联系经费额度,由各单位制作助学贷款工作联系和奖励经费发放签领表,经学生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十四条 经费从上级部门下达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奖励性返还资金项目中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校学生〔20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评评分表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