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299

  日期 2017.05.16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资产〔2017〕9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业经2017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7年5月16日

 

 

 

广东海洋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能单独使用且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用具物品,包括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器设备、工具量具、文教用品、文艺、体育用品等。家具除外。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实行校、院(部、处)二级管理,各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应按本办法建立本单位(部门)管理制度及指定专人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是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均属学校国有资产,须在广东海洋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系统办理入库登记后方可报帐。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授权,对已入库的低值耐用品进行统一管理。各占有、使用单位(部门)须建立出借台帐,做好本单位(部门)低值耐用品的帐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已达到报废年限、无维修价值或无使用价值的低值耐用品,各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填写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报废相关手续。已获批报废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 在学校低值耐用品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将追究当事人、占有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管理员及当事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2.不进行或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八条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由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分清责任和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低值耐用品目录和报废参考年限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