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03

  日期 2017.07.19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资产〔2017〕16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货物申购与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货物申购与验收办法》业经2017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7年7月18日

 

 

 

广东海洋大学货物申购与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货物申购效率和质量,规范货物申购与验收行为,用好办学资金,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通知》(粤财资〔2012〕35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电器设备、办公消耗用品、通用交通工具、多媒体系统、图书档案设备、印刷设备、发电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梯、通用家具、图书资料、制服及相关用品、专用家具、专用物资、专用设备、专用交通工具及实验耗材等。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受理货物申购审核审批及指导、组织货物验收。
 

第二章  申购项目立项论证

第四条 申购项目须严格执行《广东海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广海大党〔2017〕26号)相关规定。年度实验室建设(设备)项目、1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未列入年度预算超过10万元的临时性货物购置、年度预算项目追加投资超过10万元的支出等需进行立项论证。

第五条 拟立项的货物申购项目,需按照《广东海洋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广海大党〔2017〕26号)的规定报学校批准。在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申购单位应在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或组织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立项论证,向学校提交立项申请和论证报告、教授委员会会议意见和党政联席会议意见(部门会议意见)。

第六条 项目论证专家组组成及专家资质。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应当由非本校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该产品的专家。

国产产品论证专家组应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成员应为与建设项目所属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校内外专家。项目建设单位(部门)人员及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以上论证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三章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和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包括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第八条 若广东省内已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能够满足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购、新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按照节俭办学、努力实现贵重仪器设备的共享要求,严格控制校内类同功能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数量。单价30万元以内的,按使用需求适度购置;单价30万元以上的,严格控制购置。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申请立项前,申购单位(部门)应在经费归口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填写《广东海洋大学购置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报告书》。可行性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建议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四章  申购经费的落实

第十一条 货物申购单位(部门)申购货物前,需落实申购经费来源。

1.学校专项经费。通过学校审批立项、列入学校财务年度经费预算的货物类购置等专项经费。立项论证项目与教学、科研相关的,应分别征求教务、科研主管部门的意见。

2.科研经费。按照合同和项目规定,在经费额度内申购货物。

3.公用经费。单位(部门)使用本单位(部门)专项经费外的其他公用经费,在经费额度内申购货物。

4.其他经费。由国家、省、市、社会各类机构提供给我校的资金,按照合同和项目规定,在经费额度内申购货物。

没有落实申购经费或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货物配置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十二条 货物配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勤俭节约,从严控制;资源共享;购置与存量、调剂相结合,与财力可能和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货物的,由新设立或者变更后的机构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机构存量货物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货物配置计划。

第十四条 新增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货物的,尽可能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再考虑购置。

第十五条 现有货物更新的,应按照规定履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申购手续。

第十六条 货物技术参数的确定原则是: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基本需要;适度超前,实用为主;适合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绿色节能。

第十七条 拟申购的货物应列明具体的使用与技术要求。申购货物的各项技术参数须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优先选择环境保护产品、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

第十八条 需要招标采购的货物,其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的设定应当是共性的,不得以单一品牌产品的规格配置、技术参数作为申购项目的技术要求;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型号、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供应商等;不得指定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和商务要求或专项授权证明;不得列有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的内容;不得在供应商注册资金、注册和办公地点、同类项目经验等上设置不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因废标或者因厂家不再生产申购货物或者申购单位(部门)因自身建设需要等原因而需要改变货物配置、技术参数或者商务要求时,分别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或申购单位(部门)列明原因及相关事项,将相关材料转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申购单位(部门)协调后,由申购单位(部门)重新调整申购要求,重新申购。货物配置、技术参数或者商务要求的改变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 货物购置项目立项和申购环节中申购单位(部门)需明确询价情况,指定专人负责询价工作,并对采购预算价的合理性、真实性负责。询价人需要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在货物清单上列出建设或申购单位(部门)询价人姓名、联系方式、询价方式,被询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经申购部门审议后上报学校相关部门核查。
 

第六章  申购单位(部门)的内部审核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立项设备(实验室建设)经费、单位(部门)其他公用经费等用于教学、教学实验室建设货物采购的,由申购单位(部门)对本单位(部门)的申购内容进行内部审核。内部审核的内容包括:拟申购货物经费落实情况、主要用途及要求,现有同类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情况等,拟申购数量、配置及选用的技术参数理由;预计使用效率;拟存放地点落实情况,水电设施规划或竣工情况;预计该资产的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及解决途径。

第二十二条 申购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购的货物是否符合和满足项目建设的需求、项目经费额度是否满足申购需求负责,经费超支部分由申购单位(部门)负责安排资金解决。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核通过后,形成申购文件,由申购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申购文件主要包括货物购置清单、立项批准文件、论证材料、教授委员会审议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意见(部门会议意见)、货物图片及说明和学校领导批示等。
 

第七章  货物购置论证

第二十四条 货物购置论证是对已立项的项目细化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重点论证货物配置、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法性:对货物配置、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的合法性进行评价。

2.货物配置:对申购货物应进行配套设备及配件、与已有货物或者将来进一步建设时的货物的配套、共享等进行评价。

3.货物选型:对申购货物的不同品牌、型号、同类产品性能、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进行评价和比较,近几年内是否会有重大更新改进,生产企业的竞争力如何,价格是否合理等。选型应不少于3家,对必须满足的技术参数提出符合要求且不少于3家的品牌、型号和技术参数。

4.技术参数:对申购货物的设计原理,各项指标达到的先进程度特别是对满足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程度进行评价。

5.可靠程度:货物使用的稳定性和使用寿命,保证货物在设计使用时间内能正常使用,各项技术参数和安全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6.可维护性:可维护性主要是指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能否提供维修资料、长期的技术服务、零配件及消耗品供应等。同时评价其维修维护成本。

7.安全性:评价申购货物对环境、使用人员是否存在如化学污染、放射线、电磁波、电子仪器绝缘性、漏电流等不安全的因素。

8.节能性:对申购货物的节能性如水、电能、燃料、制冷剂等的消耗水平以及各种试剂的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需进行货物购置论证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由相应的单位(部门)组织完成:项目中货物部分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足150万元的,由申购单位(部门)根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工作指引组织论证;15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或者委托申购单位(部门)组织进行购置论证。对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申购单位(部门)要增加对项目预算的经济性、效益性、合理性论证。

货物(含进口产品)购置论证专家组组成及专家资质要求见第二章第六条。

第二十六条 购置论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内容进行。论证专家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论证公正性意见。论证专家在论证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出现违规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货物购置论证应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和学校发展需要,结合学校财力及现有货物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参与论证的专家对论证结论签字负责。

第二十八条 如申报立项文件已列出货物清单、技术参数等细化实施内容,细化实施方案与立项文件货物清单建设内容一致或变更幅度不足10万元的,在申购时可直接提交原立项论证材料、教授委员会会议意见和党政联席会议意见,不需再提交同类文件。

第二十九条 论证文件原件1式2份,1份由申购单位(部门)保存,1份随申购文件一起送各职能部门办理申购、采购手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申购OA流程上保存论证文件电子版。
 

第八章  申购的审核审批

第三十条 除第二十一条外的其他专项经费,由申购单位(部门)按照资金授权审批权限,经经费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转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三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核申购单位(部门)提交的货物申购文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预审核通过后,按照《广东海洋大学资金支出审批暂行办法》(校财务〔2011〕5号)规定的资金授权审批权限,需报经费分管校领导审批货物购置资金支出的申购项目,由申购单位(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

第三十二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合法合规性,经费来源,货物配置及技术参数,主要用途及要求,预计使用效率,现有同类货物数量、规格型号及使用情况,安装安放场地落实及适用情况,配套水电设备设施,节能环保,屏蔽防潮、排污、防放射配套措施,相关人员的签名及公章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转招标与采购中心办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采购项目符合《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单位(部门)自行审批并采购的货物,以及科学研究实验急需专业性较强的化玻试剂和活性实验材料等试剂材料的采购,不需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化玻试剂、体育用品以及医疗药品或器械等大宗消耗物资的采购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章  验收及结算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完成供货后,填写《广东海洋大学货物验收申请表》及提供参加验收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交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核。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广东海洋大学货物购置申请表》、合同、《广东海洋大学货物验收申请表》及供应商参加验收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转申购单位(部门)进行预验收。申购单位(部门)应于货物到货前准备好安装运行条件,及时完成预验收(包括包装外观、开箱清点、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安装调试、在供应商指导下试运行、逐项测试技术参数等)。预验收通过后,申购单位(部门)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以上材料及《广东海洋大学货物验收报告单》转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第三十五条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不足10万元或单台(套)设备不足5万元的货物,由申购单位(部门)组织验收,预验收结果可作为验收结果;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或单台(套)设备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货物,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申购单位(部门)验收;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设备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申购单位(部门)、审计处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相关货物的合格证、质检报告、安全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要求,合格证、质检报告由供应商负责提供。

现场验收时,供应商参加验收人员应在场。如果供应商不派员参加现场验收,须提供认可我校验收结果的承诺函。

第三十六条 验收应严格按照货物采购合同、招标和投标文件等进行。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部门)对验收材料审核通过后,组织现场验收,并形成《广东海洋大学仪器设备资产现场验收记录表》,由参与验收的供应商代表、学校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学校参与单位(部门)公章。

第三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货物采购项目,作出“验收通过”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由参与验收的供应商代表、学校人员签字并加盖学校参与验收的单位(部门)公章。

第三十八条 验收时发现货物数量、配置、产地及主要、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与合同不一致时,视情况分别作出“验收不合格,限期内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形成验收报告并列明不合格的具体原因,由参与验收的供应商代表、学校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学校参与验收单位(部门)的公章。

“验收不合格”的,以及供应商不配合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申购单位(部门)应根据合同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与验收材料一起转给招标与采购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必须公示3个工作日。申购单位(部门)组织验收的,验收结果在申购单位(部门)网页公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的,验收结果在学校网页公示3个工作日。验收结果公示通过后方可将验收材料提供给供应商。

第四十条 验收合格的货物采购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新增资产入库、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将验收材料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第四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将验收材料转给招标与采购中心,由招标与采购中心牵头组织办理结算手续。申购单位(部门)需紧密配合,报销材料送经费审批部门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完成相应的货款支付等帐务处理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海洋大学货物申购与验收暂行办法》(校资产〔2013〕11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