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13

  日期 2017.11.01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资产〔2017〕18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17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广东海洋大学

2017年10月31日

 

 

 

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规定,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意见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教财函〔2017〕165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4〕16号)及《广东海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产〔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行为。

(一)无偿调出,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和指导工作,以及负责向省教育厅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报送工作。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范围内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审核审批及申报材料的统计汇总工作,并报学校审议相关资产处置事项,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形成符合上级部门报送要求的完整资产处置申报材料,交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后续的向省教育厅报批、报备等手续。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部门)拟处置资产的原始材料进行搜集、整理,并按照规定的形式向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无偿调出、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及报损。学校进行以上资产处置行为,资产单位价值(原价)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省教育厅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资产报废。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进行报废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固定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年限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粤财资〔2014〕16号)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或不能参照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粤财资〔2014〕16号)规定报废的,仍按照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者虽然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但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

第十条 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按不同资产处置方式提交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及申请材料;

4.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5.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的,须提供国家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三)资产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置换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3.进行资产置换的理由;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双方拟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

(四)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2.损失价值清单;

3.造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4.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资产报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如报废资产单价达到20万元及以上,还需提供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2.报废价值清单;如报废房屋还需提供资产产权证明;

3.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或学校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申报固定资产处置,需由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及技术专家组成的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固定资产单价5万元以上的或者年度报废资产原值总价50万元以上的,在资产占有和使用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再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财务处、审计处及技术专家组成资产报废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必要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具有相关技术资质的公司或机构对拟报废的资产进行鉴定,出具技术鉴定报告。

鉴定后,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应在《广东海洋大学资产处置报告单》上认真负责地写出鉴定意见,说明报废理由,并在鉴定表上签名。技术专家须提供姓名、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

技术专家应为熟悉拟报废资产设备的校内外专家,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和实施:

(一)申报。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汇总归口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审批。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申报,需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提交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将已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版1式3份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属学校自行审批的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相关后续事宜;属省教育厅审核审批的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报批、报备等手续。

(二)评估。国有资产处置评估工作由国有资产职能部门统一办理。资产处置申请经省教育厅或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资产职能部门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以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评估报告须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原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评估报告须报省财政厅核准。经核准后,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的底价。固定资产报废,由资产职能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已批准同意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处置的底价。

(三)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应当到法定的交易机构或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资产报废,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部门)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已获批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经评估获得资产处置底价后,由学校招标与采购中心按法定程序确定合法的物资回收企业。物资回收企业在归口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处置。

(四)备案。由学校自行审批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在每年年底前,学校将本年度固定资产处置清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后,应当在进行财务账务处理的同时,及时更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应资产卡片信息,进行资产账目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补价收入、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在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固定资产处置残值收入留归学校,纳入年度预算统一使用。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做好处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以备接受学校纪检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违纪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