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28

  日期 2019.11.26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文件

广海大党〔2018〕123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8年11月26日

 

 

 

广东海洋大学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学校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适应高水平海洋大学建设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处、科级(含相当,下同)党政干部,以及参照处、科级干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原则;

(八)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充分发挥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鲜明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其中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都要有一定数量。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重基层导向。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党政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规律,有胜任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三)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改革创新精神,有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注重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能够正确行使权力,淡泊名利,清正廉洁,群众认可度高。

第六条 提拔担任党政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干部的任职资格

1.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管理工作经历。

2.业务性较强的教务、科技、研究生等管理部门领导,正职应当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性较强的财务、审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管理部门领导,正职应当已聘相关专业背景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承担全日制本科以上教学任务的教学、教辅单位,其行政正职一般应当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应当已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教学、科研和教辅单位的领导,一般应当已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在学校党政部门和教学、教辅等单位任职的管理岗干部,由副处级提任正处级的,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的,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4.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管理岗正处级干部的,应当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直接提任管理岗副处级干部的,应当已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提任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领导干部的,应当符合工会、共青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任科级干部的任职资格

1.提任正科级干部的任职资格:

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任正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当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提任系主任一般应当已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2.提任副科级干部的任职资格:

本科毕业应工作满4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应工作满2年,博士研究生毕业应工作满1年。

由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副科级干部的,一般应当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提任系副主任一般应当已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三)提任党政干部除了要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基本资格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副处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提任处级干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含56周岁),其中自愿申请55周岁退休的副处级女干部和已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女教师不超过51周岁(含51周岁);续任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含58周岁),其中自愿申请55周岁退休的处级女干部不超过53周岁(含53周岁)。

提任科级干部年龄原则上男不超过56周岁(含56周岁),女不超过51周岁(含51周岁),其中选择60周岁退休的已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女教师不超过56周岁(含56周岁);续任干部男不超过58周岁(含58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含53周岁),其中选择60周岁退休的已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女教师不超过58周岁(含58周岁)。

3.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党务部门的干部,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正副处级的党务干部,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5.提任学院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的,一般应有党务工作经历,其中提任副书记的,一般还要有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担任过党支部书记的优先。

6.必须符合经济审计要求。

7.应当经过省委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培训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能达到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辅导员贯彻落实上级“双重身份、双线晋升”政策,按照中央和广东省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管理岗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情况复杂、任务繁重的单位(部门)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规定的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由校外调入的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干部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程序为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

第十条 动议

(一)学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二)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的建议,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三)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后,经党委五人小组(成员为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长)会议充分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党政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环节。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进行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三)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1.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

2.进行会议推荐,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3.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4.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的情况,经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四)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性、代表性原则确定。

1.正、副处级管理岗干部以及教辅单位、后勤实体、资产经营公司、继续教育学院、寸金学院的正、副处级干部的民主推荐范围

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学校领导,处级干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各类代表。

个别谈话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正处级干部。根据推荐岗位可适当调整。

2.学院正副院长和科研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

会议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所在单位或学科范围内全体干部教师。

个别谈话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所在单位或学科范围内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科级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

3.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工作一般在所在二级党组织范围内进行,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范围根据具体岗位确定。

(五)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干部,如推荐得票比较分散,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经党委五人小组会议研究,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参加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前款规定的民主推荐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

(六)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党政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考察

(一)确定考察对象

1.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或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二级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确定处级考察对象时,应当征求学校分管(联系)领导意见,经党委五人小组会议酝酿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2.纪委副书记因职位空缺或者调整交流提名新的人选时,由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会同学校党委提出人选并对提名人选进行考察,或由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委托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对提名人选进行考察,由学校党委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政治不合格、纪律规矩意识不强的。

2)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3)师德师风存在问题或者学术不端行为受到查处的。

4)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的。

5)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6)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7)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8)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9)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10)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二)组织考察

1.对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在党委组织部指导下,由二级党组织负责考察。

2.对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在原岗位的德、能、勤、绩、廉表现。

1)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2)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发展思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国际合作交流、稳定和谐、社会服务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机关教辅后勤产业等单位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提供优质服务、工作投入、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3)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4)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3.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并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全校或一定范围内公布考察预告,考察预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5)考察组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或二级党组织汇报,再由党委组织部汇总考察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4.考察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拟任人选所在单位领导成员、干部代表、高级职称教师代表、所在党支部书记和其他有关人员。拟任人选是民主党派成员的,应征求所属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和党委统战部的意见。部门人员较少的,全体干部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按照知情度、关联度、代表性适当调整。

5.考察拟任人选,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计生部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6.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和工作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7.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8.在组织考察环节,应按凡提四必要求严格审核,执行廉政意见“双签字”制度,切实防止“带病提拔”。

对拟提拔的处级干部考察对象,应当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做到凡提必核;对拟提拔的处级和科级干部考察对象,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拟进一步使用的处级干部和新进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也要依照“凡提四必”严格审核。

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或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学校党委书记、学校纪委书记在意见上签字制度。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处级干部, 应由分管部门(领域)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纪委书记在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上签字; 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科级干部, 应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小组组长)在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上签字。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

(一)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应当征求学校分管(联系)领导意见,再由党委五人小组会议充分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的意见。拟任人选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征求所属民主党派或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机关、后勤、教辅等部门科级干部的任免,由二级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报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学院科级干部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学院党委(总支)研究决定,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发文任免。

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须有1名以上常委动议,经党委书记和党员校长协商,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共青团、工会等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四)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学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以及群团组织正副职等职位的干部任免,按规定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备案,经审核答复后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四条 任职

(一)任用党政干部,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二)实行党政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党政干部职务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三)党政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新提任处级干部的,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应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连续计算;考核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五)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联系)领导同任职人选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参照处级干部做法,由所在二级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同任职人选谈话。

(六)党政干部任免,党群类由学校党委发文任命,党委书记签发;行政类和业务类以学校名义发文,校长任命,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签发。干部因退休或调出学校而离任的,为自然免职,不再专门发文。

第四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校内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业务性较强的领导岗位,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十六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的规定。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公布岗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党委常委会根据民主推荐和能力及素质测试、测评情况确定考察人选,审查考察方案。

(五)公示考察人员名单。

(六)组织考察。

(七)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八)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八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五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部门或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管理岗处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或8年以上,原则上应进行交流,不再担任同一职务。其中,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招标采购、基建、后勤(含实体)、招生等部门主要领导超过一个任期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由专业技术职务选任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后,不再担任管理岗领导职务的,应转回原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学校应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

教学、教辅、科研机构行政正、副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或8年以上,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专职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或因工作需要转其他岗位,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再享受原领导职务待遇;因工作特别需要继续留任的,必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

(二)干部交流应当考虑交流单位干部的结构和梯队建设需要,以及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干部,依照有关条文规定予以免职或降职使用。

(三)科级干部交流轮岗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一)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二)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二级党组织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到任和离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作出决定后,处级干部的任免由学校领导或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到所在单位宣布。

第二十二条 新任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上岗后,两个月内要提出任期目标和任职承诺,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干部到任和离任的交接工作,应在任免通知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离任领导干部应严格按照《广东海洋大学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暂行规定》做好离任交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离任审计。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五条 党政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或及时予以调整。

(一)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达到任期年限、届数规定且不宜交流轮岗的。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的。

4.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5.辞职或者调出的。

6.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7.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三)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擅自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6.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7.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8.品行不端,学术不端或者师德师风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9.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10.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管理岗处级干部因年龄原因免去职务,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妥善安排其工作,并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享受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经济待遇至退休,不再享受正处职或副处职经济待遇,不再纳入中层干部管理。专业技术岗领导干部因年龄原因免去职务,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不再享受原领导职务待遇。管理岗科级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党政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党政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实行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基本合格以下”,含基本合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海洋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广海大党组〔20129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