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17

  日期 2018.04.17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教务〔2018〕40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本科专业设置
与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8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第15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8年4月17日

 

 

 

广东海洋大学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加强本科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整体优化,提高专业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粤教高函〔2013〕119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广东海洋大学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广海大党〔2017〕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学科发展需要,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加强教学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调整,应围绕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海洋大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服务国家海洋产业和滨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校专业交叉融合,形成特色优势专业群,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学校在保持和发展优势学科专业的基础上,优先发展列入学校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优先发展教学条件达到要求、教学质量有保证的专业,优先发展符合社会发展需求、毕业生就业率高的专业。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必须严格论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新专业的设置

第六条 新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办学优势明显;

(三)专业培养目标与就业定位明确,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任务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七条 新专业设置申报程序:

专业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申请设置专业程序如下:

(一)学院申请。学院组织前期调研,充分论证。4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分别按照备案和审批专业要求据实详细填写)、拟新增专业的论证报告、专业培养方案、学院各专业专任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专业实践环节安排一览表及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通过教务处网站的“表格下载”-“高教研究室”栏下载样表)。

(二)学校论证审批。5-6月,教务处组织形式审查和专家论证,必要时组织答辩。经专家论证,申报的新专业不能全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所有基本条件者,不予推荐。教务处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专业提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校重大事项予以审议。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通过学校主页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教育部网站公示。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的拟增新专业,教务处于7月底前通过教育部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

(四)上报材料。教务处会同学院对公示期间所提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公示期满后,9月10日前将公示期间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审批备案。

第八条 增设专业方向,按照第七条的(一)(二)款程序进行。

第九条 申请调整本科专业修业年限或学位授予门类,按新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办理。
 

第三章  专业预警与撤销调整

第十条 学校建立专业预警与撤销调整机制。可根据学校办学目标、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布局及专业建设情况,对现设专业开展校内预警,必要时,予以撤销调整。

第十一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专业,予以校内预警: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

1.专业评估(含新设专业评估)不合格的专业;

2.根据各专业新生1-6志愿录取率(非专业调剂)及毕业生直接派遣率分别按0.4、0.6的权重进行招生、就业情况综合排名,排名后三位的专业。

(二)出现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专业:

1.教育部公布的就业率较低的专业;

2.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红、黄牌专业;

3.新生报到率低于80%的专业;

4.学生专业转出率高于50%的专业;

5.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70%的专业。

第十二条 被预警专业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被预警的专业,予以减少招生或暂停招生处理。

第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予以撤销:

(一)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调整撤销的专业;

(二)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撤销的专业;

(三)连续三年列入预警名单的专业;

(四)连续三年招生调剂率列全校前三位且连续三年毕业生就业率列全校后三位的专业(学校认为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迫切需要保留的专业除外);

(五)连续五年停止招生的专业。

第十五条 教务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提出拟撤销专业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撤销的专业,按规定呈广东省教育厅审核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六条 撤销专业须在妥善安排该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四章  专业建设与评估

第十七条 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资源(含课程资源、教材、实验室、实习基地)、培养过程(教学改革、理论教学、实践教学、课外活动等)、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专业特色等,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依据《广东海洋大学本科专业评估工作方案》(校教务〔2015〕49号)进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学院做好教师队伍、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建设。其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要求制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教材、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标准开展学校本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适时制定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各专业开展专业调研,制定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与改革既要依托重点优势学科,带动品牌特色专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保持学校整体优势,又要着力建好新专业和其他专业,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优势特色专业建设与改革专项计划,并将其纳入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创新强校工程建设项目之中。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专业类建设项目,如重点专业、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卓越人才培养计划等。

(一)学校负责组织专业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立项评选、经费划拨、绩效考核和结题验收等工作。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国家级、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的推荐、建设及管理。

(二)学院负责制订院级专业建设项目的整体规划,推荐参评校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按照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并接受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评审与验收。

(三)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负责制订项目建设规划,按照建设任务书要求,开展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

(四)专业建设项目经学院组织推荐、专家评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全校公示、学校批准等程序发文立项建设。

(五)教务处统筹组织专业建设项目年度绩效考核和结题验收。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终止项目建设,收回剩余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限制推荐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创新强校工程(教学类)建设项目,且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作为各类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及职务晋升等材料填报。

(六)国家级、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结题验收等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开展专业评估与认证工作。凡有毕业生的本科专业须按照学校要求开展校内新增学士学位专业评估。学校定期组织校内专业评估。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组织相关专业参加省级、国家级专业评估与认证。学校鼓励和支持相关专业按照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和新工科、新农科等专业建设要求,开展社会需求调研,明确人才培养目标,细化人才培养规格和要求;按照专业质量认证标准编制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程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支持和督促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组织选用或编写教材,组织课程教学和课程考核,布置作业,举行小测验、小论文和专题讨论,组织终结性考试,客观全面评价学生课程学业成绩;学校支持相关专业与行业、产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密切合作,共同参与人才培养目标确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建课程资源,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鼓励相关专业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参加国家(际)专业认证或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课程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专业人才需求及人才培养调研,教师培训,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及软件购置,开展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及专业评估认证。

第二十二条 对重点专业、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和卓越计划等专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校教务〔2009〕93号)、《广东海洋大学“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校财务〔2014〕9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省级以上称号和通过评估、认证的专业,学校将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校内业绩津贴分配办法(试行)》(校人事〔2017〕29号)、《广东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奖励管理办法》(校教务〔2017〕118号)相关规定发放津贴和奖励。
 

第五章  专业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专业建设工作在分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建设的主体,实行学院领导下的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学校专业发展规划,组织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常规工作,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修订,教材选用等各主要教学环节管理;组织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业认证与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是本科专业建设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布局与结构调整要求,制定本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并具体实施;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所开课程任课教师的选聘与管理,负责本学院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学校专业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建设首席教师(专业建设负责人)制度。学校按照《广东海洋大学专业建设首席教师制度实施暂行办法》(校教务〔2009〕57号)选拔专业首席教师;达不到专业首席教师任职条件的专业,由学院负责聘任专业负责人,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专业负责人应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责任意识强、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高的教师担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东海洋大学专业申办与建设管理办法》(校教务〔2007〕119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