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29

  日期 2019.12.07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教务〔2018〕134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
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8年12月5日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促进教师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立德树人和教书育人职责,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和规范教师任课资格管理,提高教师教学能力,确保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广东海洋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广东海洋大学新教师岗前培训规定(试行)》《广东海洋大学新教师助教制试行办法》《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广东海洋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教师要牢固树立教书育人是天职和本分,老师是教师第一身份、教书是第一工作、上课是第一责任的理念,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和技术,积极开展教学建设与改革,开展教学研讨活动,做到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方法技术娴熟;对学生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情怀、品德修养、知识见识、奋斗精神和综合素质教育,对学生加强管理,督促学生刻苦学习,引导学生求真学问、练真本领,做实干家。

 

第二章  教师思想政治及师德修养要求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祖国,忠于人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品德高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教学规范,严格履行教师的责任和义务,严谨治学,教书育人。

第五条 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尊重学生人格,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循循善诱,热情关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六条 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践行“广学明德、海纳厚为”校训。

                      第三章  教师任课资格基本要求

第七条 任课教师是指承担课程理论(课堂授课、课堂讨论)或实践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课程论文)任务,指导学生课外实践或文化体育活动的教师。新入职任课教师虽具备授课资格,但不具备独立授课或独立组织课程教学资格,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第八条 新入职教师首先要熟悉课程质量标准、教材、教学内容及相关教学环节,认真研读并熟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建立完善的教学基本文件和课程教学资源(含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教材、课程考试试题,课程讲授提纲或讲稿、PPT等),具备任课教师的基本知识、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 理论课新任课教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任课程与该教师专业教育相符,并系统掌握本专业或本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或本专业的最新成果,具有本专业领域的知识、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新任课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已完成教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本校实践教学任课教师应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一)具备本专业熟练的操作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三)学校专业教师、教辅人员或企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企业的兼职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原则上,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在生产、管理、服务、技术研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名列前三名;

(二)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全日制本科学历;

(三)获得过省级以上业务水平奖励的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

(四)在本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特殊技能的企业人员;

(五)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市级及以上传人等。

第十二条 主讲教师是指独立承担课程教学活动,具备组织开展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能力的教师。主讲教师应具备以下所有条件:

(一)所任课程与该教师专业教育相符,并系统掌握本专业或本学科的理论知识,了解本学科或本专业的最新成果,具有本专业领域的知识、技能和教育教学能力,每个教师可以确定2-3门的课程主讲资格;

(二)原则上,主讲教师必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已经取得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已完成新教师助教工作,完成试讲、批改作业、试卷、已协助完成指导实验和实习、协助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并考核称职;

(五)承担教学类项目并独立撰写研究论文或报告。

第十三条 原则上,具有哲学、历史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等学科专业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背景的党政干部及辅导员,经过相关培训,可承担部分思政课教学任务,具体要求参照《关于规范专职辅导员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通知》(校学生〔2015〕22号);体育、音乐、艺术类课程因其特殊性,可根据其特点选择适合的方式对教师的任教能力进行认定。除思政课、军事理论课及健康教育课等有特殊要求的课程之外,其他课程不安排非教学岗位人员(“双肩挑”人员除外)独立授课。

第十四条 课外活动指导教师的认定。具有任课资格的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可以指导学生课外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课外文化艺术活动。

                     第四章  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教学任务的需要,按照教师任课条件,安排新任课教师的教学辅导,配备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对新教师备课、讲授、辅导答疑、上习题课、批改作业、专题讨论、课程设计(论文)、课程考试、试卷评阅、撰写教案等环节的指导与考核。

第十六条 符合任课资格条件的教师可向其所在单位申请任课资格。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广东海洋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教师所在单位应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对申请我校理论课和实验课任课教师进行试讲。试讲小组人员不得少于3人,组成人员应包括学院、系负责人和至少1名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代表。试讲由自选内容试讲和随机指定内容试讲两部分组成,一般应是重点、难点内容,时间大约各1学时。试讲情况应记录在案并存档(填写附件2)。

第十八条 学院从申请者教育背景、学历、专业、备课、试讲、岗前培训及教学准备等情况审核是否具备承担相关课程部分教学环节的能力;从申请者教育理论学习、科研情况(新教师助教情况,新教师附助教工作总结),承担的教学科研项目、成果、论文及专著(排名前3名)审核其是否具备讲授相关课程的学识和水平。对于通过任课资格审核者,结果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教务处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教务处组织对教师任课资格进行审核,将确认结果通知到课程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在排课前向学院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材、实验指导书及必要的参考资料等。课程所在单位对任课资格审核通过的教师按规定安排教学任务,并按照教学工作规范要求,落实、检查、督促新教师和开课教师教学准备工作到位情况。

                      第五章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可参照教师任课资格程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主讲教师资格的任课教师须根据《广东海洋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试行)》(校人事〔2007〕43号)填写《广东海洋大学课程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3);从其他具有硕士授予权的全日制公办本科高等院校引进的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可以直接认定为我校主讲教师;主讲教师资格具体申报流程请参照《广东海洋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流程》(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主讲教师资格审核。学院具体负责对教师备课、讲授、辅导答疑、上习题课、批改作业、专题讨论、课程设计(论文)、课程考试、试卷评阅、撰写教案等环节进行考核,对申请者教学建设与改革情况进行审核。对于完成上述教学环节,承担相关教学项目、发表论文或撰写报告者,可认定符合主讲教师资格,向教务处推荐。

第二十三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学院推荐的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者,认定申请者具备主讲教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19周之后公布本学期主讲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主讲教师资格者,可独立承担课程教学任务,具备主持申报各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含教改课题)的资格。

                      第六章  教学工作纪律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修养,依法执教、从严执教,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发表违反宪法、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以及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论,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必须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处理与教学无关的事宜。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课堂教学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在任课期间原则上不能调停课,确有正当理由者,须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学院要妥善安排好调停课学生的学习或补课。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树立“质量为先”的教学理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积极配合学校、学院开展的各类教学专项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本科教学督导员听课、党政管理干部听课、学生评教等日常教学质量监控活动,教师要积极参与,虚心听取意见,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教师要积极探索教学规律,研究和改革教学方法。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教学法,总结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三十一条 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应进行年度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工作由教师所在单位负责,教学系组织实施。任课教师需填写《广东海洋大学任课教师年度考核评价表》(附件5),教学系要根据领导听课、督导听课、同行听课及学生评教的结果写出综合意见。考核材料留所在学院备案,考核优秀和不合格的任课教师材料需同时报教务处备案(附听课材料)。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者;学生评教分数较低且经过专家、同行、领导听课评教暨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确实较差者;学术不端行为者;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发生教学事故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所在单位对考核不合格的任课教师需报教务处备案,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开课一学年;若欲继续开课,则需重新办理申报开课手续。对于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责任事故的教师将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务〔2017〕64号)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海洋大学教师任课资格认定申请表

2.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课程试讲评定表

3.广东海洋大学课程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

4.广东海洋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流程

5.广东海洋大学任课教师年度考核评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