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科技〔2018〕5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第16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8年7月5日

 

 

 

广东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我校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广东海洋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把握学术方向,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校外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名誉委员或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秘书长1名,由科技处处长兼任。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处,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处,学术道德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科技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名单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各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其组成、委员遴选办法等按教授委员会规程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调离学校的,其委员职务自动解除。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所缺席位从该委员所在相关学科中遴选产生: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名誉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二)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

(五)学校认为需要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科规划、建设与调整、学科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审议;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含名誉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的裁定等事项;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学术单位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维护,受理学术违纪问题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

第二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教授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应在各自规程中有详细的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各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应当以与会人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任期内累计3次无故缺席或累计到会次数低于应到会次数2/3的,视同自动辞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上要求保密的内容应严守秘密,若因委员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后责任自负,按违反学术委员会章程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审议有关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校科技〔2016〕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