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15

  日期 2018.03.19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人事〔2018〕6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业经2017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8年3月9日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科学、客观、公正的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开发人力资源,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社部、教育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分类评审。结合学科与队伍建设需要,明确不同类型职称评审条件,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二)科学评价。坚持以思想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强化同行评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作用。

(三)规范程序。严格执行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四)系统推进。坚持与岗位聘用制度相结合,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分类

第三条 职称评审范围

(一)在职在岗人员。

(二)经批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列入本办法评审的职称包括:教师、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卫生技术、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等系列。

(一)教师、研究、实验技术和图书资料等系列职称申报和评审均由我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具体评审标准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教师、实验、图书资料等职称评审标准》执行。

(二)工程技术、卫生技术、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等辅系列职称申报由我校推荐委员会受理,须经学校推荐委员会推荐、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才能报送评审材料,否则评审结果无效。
 

第三章  评审指标

第五条 学校每年根据各二级单位岗位情况,统筹考虑各二级单位上报的评审计划以及队伍建设需要设定评审指标。

第六条 学校根据队伍建设发展需要,设定专项评审指标用于当年度高等教育管理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职称评审;设定少量高级资格评审指标用于当年度无评审指标的教学科研单位申报人员进行竞争性评审;设定专项评审指标用于需委托其他评委会评审的人选推荐。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成立广东海洋大学职称评审委员会,下设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成立学校职称申报资格审核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和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学校审核工作小组按照《广东海洋大学教师、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职称评审标准》,负责审核申报人员基本条件、业绩条件并做出明确审核结果。思想品德、学历资历等,由人事处负责审核;教学业绩,由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审核;科研业绩,由科技处负责审核。召开评委会时,监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列席评委会会议。

第八条 学校成立思想政治教育、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评议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学科(专业)评议组。

评议组评委由日常工作办公室在人社厅的指导下及校监察处的监督下从评委库随机抽取组成,负责推荐相应学科(专业)的高级以上参评人选、竞争性评审参评人选和评审相应学科(专业)的中级及以下职称,上报学校评定或审定。

第九条 学院成立职称审核工作小组,由部门党政领导及教授委员会成员等同志组成。负责对本单位申报职称的人员进行资格和材料审核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个人申报。个人根据学校发布的职称评审工作通知要求,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任现职称以来的教学、科研业绩以及公开发表的成果等原件或复印件。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和规范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 材料审核及公示。所在单位职称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并将送评材料公示 7 个工作日后,由所在单位在相应的申报栏目中签章证实公示的结果并送相关材料至日常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复核及公示。学校召开校职称申报审核工作小组会议,对受理的申报人员进行申报条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申报人申报材料公示7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 代表性成果匿名评审。申报我校具有评审权的高级职称的人员须提交2篇(份)代表成果以供匿名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邀请 3 位外校专家(评阅专家的姓名和单位保密)对代表性成果进行评阅,并将专家评阅意见提交给评议组和评委会。若2位及以上的校外评阅专家认为代表性成果尚未达到所申报的职称水平,申报材料不再提交评议组评议和评委会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环节

(一)学校评审学科

1.评议组评审。评议组委员,遵照《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程序产生。评议组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委员不少于5人,如正式委员不能出席,应由候补委员顺序递补。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需在评议组进行答辩,评议组根据申报人的个人陈述和答辩情况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充分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在下达的指标数内,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推荐高级职称参评人选(仅限单位有岗位指标单位)或竞争性评审参评人选(仅限单位无岗位指标),并排序提交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确定中级及以下资格拟通过人选,提交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推荐人选和拟通过人选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

2.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遵照据《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程序产生。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对各评议组推荐的高级职务参评人选、竞争性评审参评人选材料进行评定;对各学科评议组评审拟通过的中级及以下资格人选进行审定;对已获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的人员所申请的职称进行确认。

评委会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人选的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且评审通过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度设定的评审职数。如通过人选超过当年设定职数,按同意票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如通过人选低于当年设定职数,按实际通过人选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二)委托评审学科

1.成立学校委托推荐委员会。学校推荐委员会委员从校学术委员会中随机抽取若干名委员组成,推荐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校指定。学校委托推荐委员会成员不少于11人。

2.二级单位推荐及评前公示。由二级单位职称审核工作小组审核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并将个人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根据单位岗位情况组织推荐,并报送学校推荐委员会统筹推荐。

3.学校委托推荐委员会推荐及公示。学校委托推荐委员会召开推荐会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推荐结果方为有效。表决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人选的同意票数须达到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方可向其他评委会推荐。学校委托其他评委会评审的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当年度设定的评审职数。推荐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公示 7 个工作日。若对评审通过人员有异议,可电话或书面向评委会日常办公室、学校监察处反映。反映情况时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以及不提供具体事实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其中,属于弄虚作假,有违学术诚信行为的,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听证与裁定;属于评审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学校监察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文公布。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职称评审机构成员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本人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各级职称评审机构成员及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学校评审规定和评审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评审对象;

(二)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情况,不得泄露匿名通信评议专家名单;

(三)不得接受个人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四)不得以帮助评审对象为名,与评审对象达成任何交易;

(五)党政领导担任各级评审机构成员时,在评审中应以成员身份行使评审权力和履行评审义务,不得以领导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六)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因故未出席评审会时,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

(七)不得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者不得威胁、打击报复、诬陷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和组织评审工作人员。

经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纪监部门确认属违反上述评审纪律者,学校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处理;学校未明确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撤销评审成员职务或评审工作职务、取消申报资格等各类处分。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对职称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可书面向所在单位、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纪监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或投诉时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事实根据,否则不予受理。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申诉或投诉情况的调查了解,向评委会汇报,并执行评委会的处理决议。

第二十二条 所在单位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或纪监部门接到申诉或投诉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上报评委会。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未获通过的评审对象,不进行复评复议。下一年度必须取得新的业绩成果才能再次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关评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评委会讨论决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