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18

  日期 2018.04.19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校人事〔2018〕8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职务聘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职务聘用办法(试行)》业经2017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8年3月13日

 

 

 

广东海洋大学教师职务聘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职务聘用制度,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新时代对高校发展的要求,强化激励与竞争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化,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规范程序、择优聘用、严格考核、聘约管理。

第四条 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必须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研工作。

第五条 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意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教师职务岗位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在省人社厅批准的总编制和核定的教师职务岗位总数内设置。教师职务岗位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位设置坚持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支持重点学科,保证基础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七条 根据《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学校将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到学院(部门),学院(部门)再把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到二级学科。学院(部门)在校下达的岗位数内提出本部门的专业职务岗位设置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教授岗位职责

1.教授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职责

(1)正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2)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青年教师或指导研究生、访问学者。

(3)组织本学科教师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带领团队在本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科技攻关。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负责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2.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职责

(1)在学科专业建设中起学术带头作用,并做出显著成绩。

(2)主持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在本领域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科技攻关;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或主编省(部)级以上规划教材。

(3)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青年教师或指导研究生、访问学者。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积极带领或参与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3.教授四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职责

(1)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

(2)根据学科发展要求,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3)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青年教师或指导研究生、访问学者。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团队建设。

第九条 副教授职责

1.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指导本(专)科生或研究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在本领域开展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积极争取并主持、参与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

(3)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5)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团队建设。

2.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职责

(1)讲授专业主要课程,指导本(专)科生或研究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

(3)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3.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职责

(1)讲授专业主要课程,指导本(专)科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根据学科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

(4)承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条 讲师职责

1.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职责

(1)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指导本(专)科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市(厅)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承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2.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职责

(1)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指导本(专)科生。

(2)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学校教学、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承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3.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职责

(1)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指导本(专)科生。

(2)参加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3)承担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及社会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助教职责

1.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职责

2.承担单位安排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各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各单位(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岗位性质、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同时确定聘期内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取得的学术研究成果等,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
 

第四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三条 基本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高校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3.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学术道德与合作精神;

4.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5.具有高校教师职称;

6.参加学校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考核。

第十四条 教授聘用条件

1.教授二级(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申报教授二级岗位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2)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

(3)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4)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进入第二轮遴选的院士候选人;

(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6)国家“863”项目、国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

(7)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第一完成人;

(8)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第一完成人;

(9)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0)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11)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12)珠江学者特聘教授;

(13)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

(1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

(1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6)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或任正高级职务满15年以上,担任博士生导师并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影响。

已受聘正高级职务,受到社会和业内公认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推荐可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2.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必须在正高级岗位上工作满8年,符合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之一;或在正高级岗位上工作满4年,符合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之二项;或任正高级职务满2年,符合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之三项。

申报教授三级岗位选项条件:

(1)符合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的任一项;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获省(部)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下同)研究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名),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4)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名);

(5)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

(6)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等的省级培养对象;

(7)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

(8)省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或指导学生论文(作品等)获得2项以上国家级奖励;

(9)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

(10)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名),或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第一负责人;

(11)国家级精品(双语)课程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名),或省级精品(双语或优质)课程第一负责人;

(12)国家级教学、科研团队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二名),或省级教学、科研团队第一负责人;

(13)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扶持学科)带头人,或建博学科及学术方向带头人,或支撑学科带头人;

(14)省级及以上教材奖、著作奖的第一完成人;

(15)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践教学示范中心第一负责人;

(16)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省级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或省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且实到科研经费(不含校级课题,下同)理科类总计60万元以上、文科类20万元以上,或主持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且实到科研经费理科类总计120万元以上、文科类40万元以上;

(17)以第一作者在JCR一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JCR二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在JCR三区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在JCR四区或EI刊物(不含会议论文集,下同)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以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列入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的学术专著(第一作者,撰写字数20万字以上),或出版国家规划教材(第一主编,撰写字数20万字以上);

(18)获国家级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名),或作为负责人转让专利技术一项以上,且到帐总经费20万元以上。

3.教授四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原则上取得教授、研究员资格的第一聘期可直接聘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教授四级岗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聘用到教授四级岗位。

第十五条 副教授岗位聘用条件

1.任副高级职务满6年的教师,可申报副教授一级(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副高级职务满3年的教师,可申报副教授二级(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在副高级岗位上任职未达到3年的教师,可申报副教授三级(专业技术七级)岗位。

2.原则上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资格的第一聘期可直接聘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副教授三级岗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聘用到副教授三级岗位。

第十六条 讲师聘用条件

1.任中级职务满5年的教师,可申报讲师一级(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中级职务满3年的教师,可申报讲师二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中级职务未达到3年的教师,可申报讲师三级(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2.原则上取得讲师、助理研究员资格的第一聘期可直接聘用。上一聘期考核合格的讲师三级岗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直接聘用到讲师三级岗位。

3.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直接聘用讲师三级岗位。

第十七条 助教聘用条件

1.任初级职务满2年的教师,可申报助教一级(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在初级岗位上任职未达到2年的教师,可申报助教二级(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2.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见习期满,考核合格者,直接聘用助教二级岗位。

各单位(部门)在上述资历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下达的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结合实际制定副高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聘用业绩条件(包括近4年教学科研工作、学术研究成果等)。制定岗位任职条件时要合理拉开各级别之间的差距,并在单位(部门)全体教师中征求意见,经教师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五章  竞岗与聘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部门)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的具体工作,根据本单位(部门)具体岗位性质、特点编制岗位说明书,并在岗位说明书中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等。严格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数和结构比例推荐人选。

第十九条 聘用程序参见《广东海洋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聘期与考核

第二十条 教师岗位以4年为一个聘期。聘期满后,除签订长期聘用合同者外,其他人均须重新参加教师岗位竞聘。聘用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和新引进教师的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用期限结束为止。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初级岗位教师不超过两个聘期;聘用中级岗位教师不超过三个聘期。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教师晋升职称的,若单位有空岗(不含流动岗),可聘用至所晋升级别的教师职务基础等级岗位(即教授四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

第二十三条 聘用内符合二级教授条件者,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调整职务等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科学考核评估体系。考核以教师岗位说明书和聘用合同等为基础,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至我校第二轮岗位聘任启动止,凡学校之前发布的管理规章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