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16

  日期 2018.04.08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人事〔2018〕17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18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8年4月4日

 

 

 

广东海洋大学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机构管理机制,加强机构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0〕193号)、《广东海洋大学章程》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设置必须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各项管理工作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以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为目的,坚持“党政管理机构设置精简、高效,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党政管理、教学科研、教辅、服务等机构的设置、调整。校有企业不列入内设机构序列,不确定级别,由校有产业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学校机构设置分级如下:

1.二级机构:党政管理部门的处、部、室或其他相当于处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院、中心、研究院(所)或其他相当于学院一级的机构;教辅、服务部门的馆、中心、部、医院等纳入学校二级机构管理。

2.三级机构:党政管理部门的科或其他相当于科级的机构;学院下设的办公室、系、中心或其他相当于系一级的机构;教辅及服务单位下设的办公室、部或其他相当级别的机构等纳入学校三级机构管理。

3.校级非常设机构:如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等。

第四条 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实行校、处(部、室)、科三级管理,较小的处(部、室)内不设科级机构。处(部、室)以下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本着精干、灵活、高效的原则设置。教辅及服务单位参照党政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执行。

第五条 学校教学单位实行校、院、系三级管理。教学单位下设机构应根据实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需要,以有利于内部管理与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原则设置。科研机构设置原则上实行院所合一,不设行政级别。

第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能明确职责范围的工作或可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原则上不再设置非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定员定编,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组成精干班子,工作结束后回原所在单位。

第七条 学校机构设置及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人事处归口管理。

第八条 学校机构设置、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校各类二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由人事处商组织部、党委办、校长办、规划与法规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应包括: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下属机构的设置情况等。

2.党政管理部门中三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商组织部论证。申请内容应包括岗位设置、职责或调整的意见或理由等。

3.学院教学、科研三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商教务处、科技处论证。申请内容应包括: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人员状况、工作平台及条件、工作任务及目标等。

4.教辅、服务机构中三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商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论证。申请内容应包括: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人员状况、该机构设置或调整后相关工作任务的承担情况、要求学校对该机构的支持条件等。

5.各类各级机构设置、调整的论证报告由人事处呈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最后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机构的设置、调整通知由人事处负责拟文,报学校发文。

6.非常设机构的设置、调整,由相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相关部门负责拟文,报学校发文。

第九条 加强机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成立校内机构,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并追究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