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 控 文 件

 编号 GDOU-T-10-322

  日期 2018.08.06

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人事〔2018〕36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公开招聘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第15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8年8月3日

 

 

 

广东海洋大学公开招聘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开招聘人员的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补充人员,除《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指定人员之外,其他人员必须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察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岗位分类

第五条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新引进工作人员,按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专职辅导员岗位、教学辅助岗位、管理岗位。
 

第三章  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岗位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

(二)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学位、专业、职称及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人员,不得应聘。

第八条 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集招聘岗位计划;

(二)制定招聘公告;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招聘公告;

(四)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核准后,发布招聘公告;

(五)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

(六)资格审查;

(七)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公示;

(八)初试(硕士及以下人员通过笔试方式考核);

(九)公布初试成绩;

(十)面试或考察、体检及政审;

(十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拟聘人员;

(十二)拟聘人员名单公示;

(十三)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招聘方案、公告发布

第九条 制定招聘岗位计划。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对现有人员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缘结构、学科专业发展、工作量及岗位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科学制定岗位计划,并报送人事处汇总。

第十条 制定招聘方案。人事处根据各单位(部门)的岗位计划、学校人才发展规划的需求、科学制定招聘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第十一条 发布招聘公告。招聘方案经省人社厅核准后,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在学校主页、人事处主页及其他媒体公开发布招聘公告。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的报名工作由人事处及各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应当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发送至指定邮箱。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

(一)博士、副高及以上人员资格审查。各用人单位接到应聘材料后,认真组织专家严格按照招聘公告的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审核应聘人员的有关证书、证明等材料,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格审查结果及资格审查未通过人员报告(含不通过详细理由)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对未通过人员进一步复核。资格审查结果经人事处审核汇总后,在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二)硕士及以下人员资格审查。各用人单位认真组织专家严格按照招聘公告的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审核应聘人员的有关证书、证明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格审查通过名单。资格审查通过名单经人事处复核汇总后,在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六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五条 硕士及以下人员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可以设计实际操作测试或测评等环节。博士、副高及以上人员考试采取面试或考察方式进行。考试过程实行记实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不同岗位特点分类组织考试,考试方式具体如下:

1.博士、副高及以上岗位。经省人社厅批准后,考试可采用面试或考察方式,通过教学试讲、学术报告等环节进行。各用人单位或人事处组织考察小组(小组成员人数为奇数且不少于7人),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或考察。面试内容应坚持与岗位要求一致、与专业需要匹配的原则,重点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教学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分要点和标准应规范明确。试讲面试成绩采取100分制,合格分数线为80分。

2.硕士及以下岗位。考试采用笔试加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由学校统一组织,面试由各用人单位及人事处组织。笔试成绩采取100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根据笔试成绩排名,由高到低,按照1:3的比例(入围成绩须在60分以上)组织面试,如果入围人数达不到1:3的,按照实际入围人数进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笔试完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人社厅网站和学校人事处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应聘人员对自己的笔试分数有疑问的,可以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省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并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考试组织单位申请查分。每个应聘人员只能申请查分一次。

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查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经核查需要更改分数的,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改网上公布的分数,并通知因更改分数受到影响的应聘人员。

第十八条 成立面试评委小组。

教学科研岗位(含学院教学辅助岗位)。除学院书记、院长、纪检组织负责人相对固定外,其他成员从教授委员会或具有副高、博士以上专任教师中随机抽取,评委人数为奇数,且不得少于7人。

专职辅导员岗位。评委从由校内外专家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人数为奇数,且不得少于7人。

教学辅助岗位。评委从由校内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专家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人数为奇数,且不得少于7人。

管理岗位。评委从由校内专家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人数为奇数,且不得少于7人。

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在面试前30分钟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应聘人员不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面试候考室的,视为放弃面试。

第二十条 面试评委小组应当在应聘人员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向应聘人员宣布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满分100分)由各用人单位当场公布。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平均面试成绩未能达到80分者不予聘用。在面试80分(含)以上的人选中,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拟招聘岗位人数与应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面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人事处(含未通过博士)。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应聘人员,可直接向学校人事部门反映,经人事部门核实后,将由学校统一组织复议。

第二十二条 体检。人事处安排推荐人选在指定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办法及体检标准遵照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组织考察。体检合格者,由监察部门、教师工作部及用人单位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276号)的要求对拟聘人选进行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工作或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应聘资格条件。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七章  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四条 经体检和考察合格后,人事处组织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讨论研究,初步确定推荐拟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将推荐拟聘人员,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拟聘人员。将拟聘人员名单在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和学校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名单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考试、考核、面试、体检、政审及公示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1年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的聘用人员,学校在聘用时综合考虑其职称和工作经历。

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学校可以按照应聘人员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其他应聘人员,并向省人社厅报批时说明以下情况: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放弃聘用的;

(四)未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报到的;

(五)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公开招聘是在省人社厅指导下和学校监察处监督下进行,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三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或者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从事招聘工作负责人员,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失误导致向社会公布的招聘方案出现重大错误影响公开招聘顺利进行的;

(二)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三)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考试题目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聘国(境)外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若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