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文件

外事〔2018〕1号


关于印发《广东海洋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广东海洋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8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海洋大学

2018年3月23日

 

 

 

广东海洋大学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更多品学兼优的高层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报考我校,鼓励在校留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创新,发挥他们在各方面的特长,促进中外文化之间的交流,学校设立“广东海洋大学留学生奖学金”。为做好该项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种类和奖励对象

第三条 广东海洋大学留学生奖学金分为两类:新生奖学金和在校生奖学金。

第四条 新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当年新入学到我校接受教育的品学兼优的留学生。

第五条 在校生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各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在校学历留学生(不含交换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新生奖学金标准

1.语言生为4500元人民币/人/半年;

2.本科生为4500元人民币/人/年;

3.硕士研究生为9000元人民币/人/年;

4.博士研究生为18000元人民币/人/年。

(二)在校生奖学金标准

1.语言生为4500元人民币/人/半年;

2.本科生为4500元人民币/人/年;

3.硕士研究生为9000元人民币/人/年;

4.博士研究生为18000元人民币/人/年。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我校奖学金申请截止日前,已注册报到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语言进修生。

(二)奖学金评选当年度正在享受或即将享受中国政府各类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及其他任何中国各级政府资助形式的外国留学生,不再享有申请资格。

(三)申请人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品行端正,尊重师长,对华友好,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纪录。

(四)接受硕士研究生阶段学历教育的申请人,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相当学历,并提供学士阶段教育期间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及原毕业院校确认的成绩单。

(五)接受博士研究生阶段教育的申请人,须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并提供硕士阶段教育期间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及原毕业院校确认的成绩单。

(六)本科专业留学生,应为入学摸底考试排名前2名或排名前10%者,并提供原毕业院校成绩单及相关证书。

(七)接受学历教育的语言进修生,在我校入读汉语言课程满半年或超过半年以上,并考取HSK证书,成绩在3级或3级以上(申请时须提供相关证书),且在语言进修结束后被我校录取为学历生者。

第八条 在校生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不含已休学或退学学历生和交换生)已在我校接受正式学历教育课程1年(含1年)以上,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品行端正,尊重师长,对华友好,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纪录。

(二)奖学金评选当年度正在享受或即将享受中国政府各类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及其他任何中国各级政府资助形式的外国留学生不再享有申请资格。

(三)最近1年内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同时符合多项条件者优先考虑:

1.以第一作者或以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且广东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论文;

2.在国内外获专利发明或重要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作为会议主要发言人;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异,学习表现获得师生的一致认可,当年平均学业成绩在80分以上(硕、博生如当年无修读课程,可适当放宽至入学以来的平均学业成绩在80分以上);

4.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组织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和校园实践活动,综合测评分一年内有3个月排名第一者;

5.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汉语考试证书相关证明。

(四)所有申请人在当年内无休学退学且学业成绩符合申请要求,并通过年度评审获得我校奖学金的,均可在下一学年继续提出申请,但须在规定学制内;超出规定学制仍在我校就读的,不具备我校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九条 优先条件

由我国驻外机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湛江市友好城市、湛江市友好学校、学校留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留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条 申请时间

(一)新生奖学金申请时间为自获得《录取通知书》起至当年9月30日前。

(二)在校生奖学金申请时间为当年的9月1-15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申请日期截止前将申请奖学金所需的材料和申请表纸质版交寄到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该项奖学金的权利。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研究生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留学生培养学院分管领导、留学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评审申请材料,确定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在读留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以当年下达通知为准),如实填写并向留学生培养学院自荐,并提交《广东海洋大学在校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申请表》(可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站下载)、成绩单、汉语证书、已发表论文复印件、在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或作主要发言人材料、专利发明等材料。经学院审核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二)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新招收留学生(含语言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以当年下达通知为准),如实填写并向留学生培养学院自荐,并提交《广东海洋大学新招收留学生奖学金年度申请表》(可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站下载)及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材料者则取消申请资格。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及时组织并将材料提交学校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四)学校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严格按照评选标准进行评审,推荐名单确定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通过学校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诉,学校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获得我校奖学金的留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学金。公示期间获奖者仍处于考察阶段,如期间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纪录,将取消奖学金发放。获奖者在校期间不得无故办理休学、退学或学籍变动手续,否则将中止或取消奖学金。

第十五条 获奖金额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学校财务工作流程一次性或按月发放到获奖学生个人。
 

第六章  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由学校设置“省级政府留学生奖学金 ”专项,专款专用。奖学金总额度由学校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