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文件

广海大党〔2019〕116号




关于给予王俊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各单位、部门:

王俊,男,汉族,湖南益阳人,1982年4月出生。2005年6月入伍,200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2月任遂溪场站机营股助理工程师,2015年3月任遂溪场站机营股股长,2017年12月转业至广东海洋大学,现任广东海洋大学招标与采购中心九级职员。

经查明,王俊同志的主要违纪事实如下: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王俊任机营股股长期间,将套现款用于给机营股官兵和职工发放福利补助、接待工作组、协调地方关系等方面的开支共11.45万元。对此,王俊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二、违反廉洁纪律

2013年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王俊用套现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3.88万元。对此,王俊负有直接责任。

三、违反工作纪律

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王俊任机营股股长期间,经报站长、政委审批同意,王俊本人或由其安排该股出纳、会计,利用零星物资采购、“两突”专项物资采购等时机,采取虚列项目、虚增数量、虚高单价等方式报销28笔款,共计176.39万元,套现34.93万元,用于发放机营股临时工工资、单位建设、任务保障、股里官兵、职工发放福利补助、接待工作组和协调地方关系等方面的开支,以及用于个人开支2.6万元。对此,王俊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王俊任机营股助理员期间,按照站长要求,通过虚设、虚增工程32项,共计报账431.54万元,套现115.42万元,用于支付单位建设工程款、收回土地青苗赔偿款、发放福利、走访慰问、接待等方面的开支,以及用于个人开支1.28万元。对此,王俊作为具体经办人负有一定责任。

王俊身为党员干部,在广东遂溪场站机营股工作期间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工作纪律,鉴于王俊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认错态度好、主动退赃,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经学校2019年7月11日党委常委会第26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俊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9年7月11日起生效。王俊同志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党委或广东省纪委省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提出申诉。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9年7月11日

 

 

 

 


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