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文件

广海大党〔2019〕202号



关于印发《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理论学习
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广东省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和《中共湛江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机关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学校党委委员组成,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由二级党组织委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分别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学校和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每年年初要明确当年学习内容、学习重点、学习方向、组织方式等事项。

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书记是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其他成员的学习。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书记指定的或临时主持党组织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学校党委和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宣传部、党委办、校长办、组织部等部门负责人共同担任,由宣传部负责人牵头。学习秘书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习计划、收集整理编印学习资料、加强联系沟通和做好学习宣传等工作。

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书记指定,秘书职责参照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执行。

第八条 宣传部、党委办、校长办、组织部、理论宣讲团等机构人员协调配合,由宣传部牵头,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关内容作为“第一议题”。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重要会议精神。

(十)教育部党组、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

(十一)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实际,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落实。

(三)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是深化理论学习、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的重要途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理论学习同研究解决学校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同研究解决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扎实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可以由学校各级党组织统一组织,也可结合分管工作自行开展。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要充分利用 “干部在线学习中心”、“学习强国”等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积极撰写学习心得或者理论文章。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结合学校或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养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国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体党员大兴学习之风。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带头讲学,主动深入分管和联系单位 (部门)、所属基层党组织,给党员干部和师生作报告、上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推动各项决策部署深入人心,凝聚发展力量,形成发展共识。

加强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题、内容、授课人的审核把关和课堂现场管理。举办单位和党委宣传部要严格把关,重点从政治上进行审核。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应当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为半天以上。其中应安排有党风廉政教育和意识形态安全教育方面的学习内容。不得以党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部署具体工作等形式代替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

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参学率,每次集中学习研讨的参学率要达到2/3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研讨的,应事前向党组织书记或主持党组织日常工作的负责人请假,并以适当方式补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集中学习研讨的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所学次数(场次)的1/4。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根据党和国家新的重大部署,适时对学习计划进行补充和调整,作出阶段性学习安排和专题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学校党委审定后实施,并报省委教育工委和湛江市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省委教育工委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年通报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通报结果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和成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集体学习实行考勤制度,考勤工作由学习秘书负责落实。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安排好工作,确保参加集体学习,有事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席或找人替代。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将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纳入年度学校党建工作考核范围,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考核党组织书记履行职责的情况、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坚持学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况,各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学习理论、加强思想建设及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完善决策、推进工作的情况。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根据权限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每年会同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的方式,对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可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包括集体考核和个人考核。

在督查考核的基础上,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党委办、理论宣讲团等机构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将一些成功做法转化为制度措施,不断完善学习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考核督查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班子建设目标管理体系,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在年终述职、述廉时,应有述学和参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内容。

第十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按年度建立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包括:学习计划、学习材料、学习记录、学习成果、学习考勤、学习考核等。学习档案要规范、准确、完整,能够反映中心组学习情况,并作为考核中心组学习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宣传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广东海洋大学委员会中心组学习制度》(广海大党〔2017〕27号)同时废止。

 

 


广东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印发